[ 王艷芬 ]——(2013-4-19) / 已閱6635次
強化新聞媒體對檢察權的監督
打造法律監督與輿論監督互動平臺
景縣人民檢察院 王艷芬
隨著信息時代的快速發展,尤其是互聯網的全民普及,使得當今社會信息傳播速度越來越快、渠道越來越廣、開放度越來越高。而媒體做為社會信息的傳播媒介,已成為了公眾關注國計民生、表達民主訴求、發表個人觀點、渲泄內心世界情緒及參與社會事務的重要渠道。公眾通過網絡發表個人觀點和看法的意識越來越強,同時對國家機關和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越來越關注。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受到媒體和公眾的關注度更為集中,執法行為和受理處置的每一起案件理所當然地比其他機關更加受到關注。所以當今社會想要逃避網絡和公眾媒體的關注和監督的想法,是不切實際的。檢察機關只有抓住主動權,自覺接受媒體監督,提升接受媒體監督能力,并正確的引導新聞輿論,實現新聞媒體與檢察工作的良性互動,才能保障檢察工作的科學、健康發展。下面筆者就檢察機關如何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監督,打造法律監督與輿論監督的正義互動平臺談一些見解。
一、 新聞媒體監督對檢察工作的促進作用
隨著新聞媒體公共服務意識的增強,媒體開始承擔更好的社會服務功能和監督功能。傳媒對檢察工作的報道和關注在一定意義上對檢察工作起到正面的促進作用。
(一)促進司法公開公正
媒體輿論一方面對司法形成監督,加速了司法公開的進程;另一方面監督司法人員,促進其不斷強化公正司法的意識。“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 媒體輿論監督有利于揭露司法不公,懲治司法腐敗,促進司法過程公開透明。這有利于檢察機關對司法偵查及司法審判各環節進行法律監督。
(二)增強公眾法律意識
媒體輿論對司法個案和司法黑箱進行關注,在推動司法制度與司法過程的公開化與透明化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反過來媒體輿論監督的透視性使得非法干預變為不可能,同時也有助于堅定人們對司法的信念。可以說,媒體輿論在這一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公眾由于受到鼓舞會對公共事件投以更大的熱情、更多的關注,從而在公眾內心潛移默化地形成法律信仰。
(三)提供線索打擊腐敗
黨的十八大把對反腐敗的認識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十八大報告指出:“反對腐敗、建設廉潔政治,是黨一貫堅持的鮮明政治立場,是人民關注的重大政治問題。這個問題解決不好,就會對黨造成致命傷害,甚至亡黨亡國。”檢察機關擔負著反腐倡廉的重要使命,打擊腐敗的任務十分繁重。近些年興起的“網絡反腐”為檢察機關發現瀆職及腐敗線索,有力的打擊腐敗分子提供了新途徑。網民舉報,借助網絡力量形成輿論壓力,司法跟進調查、挖出貪官,這一新型反腐模式“打倒”了一批貪官,從名煙局長周久耕、“表哥”楊達才到“雷冠希”雷政富等高官相繼落馬,網絡反腐的成效有目共睹。互聯網媒體作為反映社情民意的窗口,為檢察機關查辦瀆職及貪污賄賂案件提供了大量的線索。
(四)促進推行“陽光檢務”
目前,社會上還有很多群眾不太了解檢察工作,遇到問題還不知道如何向檢察機關求助。而新聞媒體的報道及監督讓更多的群眾了解檢察機關的職能及作用。新聞媒體不但可以宣傳檢察機關的亮點和業績,還能及時指出檢察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幫助檢察機關發現問題、分析問題,促進問題的解決。從而密切檢察機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營造關注檢察、了解檢察、支持檢察的好氛圍,提高檢察執法公信力。
二、 新聞媒體監督存在的問題
任何事物都是一分為二辯證發展的,既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媒體輿論也不例外。若缺乏制約或運用不當,媒體輿論監督又可能影響檢察權獨立,對執法公正產生負面影響。一是媒體報道表露出的有傾向性的輿論導向和社會壓力可能對案件查辦產生影響,使得辦案人員的思維受到外來因素的影響,而不是獨立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決定;二是媒體的報道方式和報道時機的不當可能妨礙正常的司法程序,報道中表露出的對司法權的不尊重影響公眾心目中的司法權威;三是新聞報道在它面臨的各種社會矛盾面前,往往帶有鮮明的傾向性,一般認為,媒體是公正意見和大眾真實態度的反映,但新聞報道由于受記者個人情感和社會輿論的影響,會偏向于多報道受害者或弱勢群體,而極少會給予雙方平等的陳訴權;四是網絡輿情引發的爭議,媒體的跟進、跟風報道,無數網民情緒化、非理智宣泄,使得侵犯公民隱私權、惡意誹謗誣陷等問題時常發生。
三、 檢察機關自覺接受媒體監督保障檢察權公正運行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既要強化監督意識,依法監督糾正司法領域存在的執法不公正、不規范、不文明等突出問題,促進司法公正,也要牢固樹立監督者更要接受監督的意識,主動接受外部監督。
(一)轉變思想觀念,增強接受監督意識
檢察機關要牢固樹立自覺接受輿論監督的觀念。輿論監督有助于化解矛盾、解決問題、促進司法公正,有利于改進檢察工作,有利于樹立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良好形象,有利于提升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要徹底改變把輿論監督視為“洪水猛獸”、把負面新聞當成“找茬子,唱反調”的錯誤認知,從監督者更應接受監督的角度出發,自覺自愿地接受輿論監督,把輿論監督視為推動檢察機關規范執法、改進作風的重要外部力量。
(二)深化檢務公開,暢通監督渠道
在自覺接受監督的基礎上,應該創新檢務公開形式,多向普通群眾和媒體敞開胸懷,多把普通群眾和媒體請進檢察院,多向普通群眾和媒體介紹檢察工作,讓公眾和媒體了解檢察工作職能及作用,以利于新聞媒體能更多的關注檢察工作,宣傳檢察工作,監督檢察工作。如舉辦《檢風檢紀社會評議活動》讓公眾及媒體對檢察人員的執法質量、執法效果及社會形象進行評判,這有利于檢察機關對執法辦案的現實狀況進行科學的把握,有利于加強檢察隊伍建設,提高辦案質量和整體執法水平。同時,也更有利于檢察機關進一步完善辦案責任查究機制。
(三)尊重知情權,主動公開信息
要尊重和重視媒體的知情權,做到信息公開。遇有輿論監督,不能捂、躲、瞞、防、堵、壓,防止工作陷入被動。對輿論監督采取簡單粗暴方式,這不僅無助于解決問題,反而有損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對于媒體反映的問題,要高度重視,認真核查。情況屬實的,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情況不實或有偏差的,客觀平和說明真實情況;對利用司法個案故意造謠惑眾、惡意中傷的,要堅決采取有力措施,并理直氣壯地予以揭露和駁斥。
四、 提高應對媒體輿論能力實現法律監督與輿論監督互動
檢察機關和新聞媒體,是積極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實施的兩支重要生力軍,是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者和守望者,發揮好法律監督與輿論監督的整體合力,有助于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和諧。檢察機關在自覺接受媒體監督的同時應該提高應對、引導媒體輿論的能力,要善待媒體、善用媒體、善管媒體讓新聞媒體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減少其副面影響。
(一)利用媒體宣傳提高執法公信力
第一,進一步暢通對外宣傳的渠道,為新聞媒體多提供一些有價值的新聞線索。第二,報道應更多體現檢察院自身特色,特別是民生問題和環保問題;第三,加大對大案要案進行專題報道和深度報道;第四,多挖掘正面典型報道;第五,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系,定期召開記者通氣會,檢察工作新聞發布會,擴大檢察工作在社會的影響力,提高檢察人員執法辦案公信力。
(二)利用網絡資源優勢打擊犯罪
檢察機關在傳統辦案模式的基礎上,應該順應電子信息化時代的要求,建立網絡常態交流機制。一是充分運用門戶網站數據中心和情報信息中心功能,實行網上查詢、網上受理、網上答復、網上指引、網上發布,構建了檢察信息共享網絡,加大了通過新興媒體深化檢務公開的力度;二是推進檢察機關官方微博建設,加快構建檢察機關微博群,把運用微博納入單位日常管理范圍,設立兼職網評員通過微薄實現與網民的互動,及時發布檢察工作的相關信息。如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檢察院通過建立檢民QQ群,在線提供法律咨詢300余件次,平訪息訴30余件次,調解糾紛190余件次。吉林市船營區檢察院創建了名為“同享一片藍天”的QQ群,把不捕、不訴的未成年人加入QQ群。該院還開通了“船營未檢預防未成年犯罪微博”,收到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三是建立涉檢輿情收集、研判機制。對輿情反映的檢察執法辦案及隊伍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分析研判,及時調查核實,及時公布真相,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并細心捕捉輿情反映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線索,把它作為檢察機關發現職務犯罪線索的一個重要來源,使輿論監督與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很好地結合起來,共同推進國家的法治建設。
(三)規范、引導媒體監督實現良性互動
對媒體報道和網絡輿論要加以法律規范,完善相關規范制度,以促進司法報道的專門化、專業化。應由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熟悉司法運作過程的記者報道司法活動。媒體還需請法律專家對輿論監督把好政策法律關。建立不當監督處罰機制。為了防止媒體監督被濫用,必須對媒體的監督行為規范化、法制化。媒體有權報道和評論司法活動,但如果報道失誤,媒體應承擔有關法律責任。
在規范的同時加強互動,可以設立媒體聯絡員,吸收一些記者作為檢察機關的信息員。一方面記者可向檢察機關提供瀆職侵權犯罪的線索,另一方面,檢察機關也能及時向媒體發布相關查處工作,做到互通有無,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