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熊利民 ]——(2013-4-20) / 已閱14784次
摘要:在法治國家建設理念下,法律是至上性的,要求人們的一切活動都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幾十年法治建設之路,可以說是取得了顯著的成就,但也存在不可忽視的問題,尤其在施法這環節上,執法不嚴、有法不依,暴力執法等現象時有發生,損害當事人利益,破壞了政府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促使公眾對政府的不信任,出現了執法困境,違背了法治國家建設理念。本文從法理學的視角進行思考,以法律意識作為切入點來分析,探討法治國家理念下的我國執法現狀。
關鍵詞:法治 法治國家 執法 執法現狀 法理學
一、法治、法治國家、法治國家的要求
幾十年來,我們一直在倡導依法治國,一直在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執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被寫入憲法,這可以說是中國法治建設的重大進步,也是憲法給以全國人民的承諾。這幾十年法治建設之路,可以說是取得了顯著的成就,但也存在不可忽視的問題,尤其在施法這環節上,我們還做得不夠,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尤其是在國家轉型時期更是如此,施法的好壞影響到了法治國家的建設,也影響到了國家經濟建設與社會穩定。在追求法治國家的路上,我們該如何執法,讓法更好的實施,值得我們深思。當然,我們這里要談的執法并不等于法的實施,法律實施是指法律在現實生活中具體運用和貫徹實現,強調其運用和貫徹過程,而非結果。具體包括三方面的內容,執法、和守法。法的執行是法律實施的一部分,一個環節,也是關鍵環節。所以執法好壞關乎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
要談法治國家,我們首先要了解何為法治,“法治”這一詞很早就出現了,各個時期的人都各賦予其特定的含義。“法治”這一概念表達方式也是多種多樣,如“法治主義”、“依法治國”、“法的統治”“法治政府”等。法治可以是說是一種意識形態,一種奉行法律至上的治國方略、文化現象,是一定民主政治的法律化、人人平等的受到法律規制的制度和原則。法治國家,簡單的說,就是按照憲法和法律來治理國家。在我國,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這是中國共產黨在黨十五大提出的,以這個定義,依法治國的內涵也可簡明地說是依照憲法和法律來治理國家,管理社會事務。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確立,是我們黨治國理念和執政方式的重大轉變,開啟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新階段。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環節,執法必嚴是關鍵,違法必究是必要保證。法治國家的表現形式是:(1)完備統一的法律體系(2)普遍有效的法律規則 (3)嚴格公正的執法制度 (4)專門化的法律職業。從法治國家的概念、要求、表現形式等體現出了執法這個環節在在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性和關鍵性。執法的好壞一方面說可以說是一個國家國人的法律意識水平和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體現;從另一方面說是關系到維護社會穩定,經濟能否健康發展和人民對法律的信仰程度。因此,我們要把握好執法這個環節。
二、執法、執法主體
執法又稱法律執行,我們一般認為執法就是國家公職人員對法律的執行和適用的活動。具體來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授權和委托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和個人對法律的執行、適用的活動。狹義上僅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被授權組織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貫徹和實施法律的活動。本文我們所說的執法時狹義的執法。
執法內容具有廣泛性、單方性、主動性和強制性的特點,可以說執法涉及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我國執法主體主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占的比重較小。法治國家要求執法必須嚴格按照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法律。但在我國,還存在規章和政策,且制定規章和實施政策在不同的地方存在不同的標準,很難達到統一化。同時,法律法規留給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太寬。基于上述種種原因,我國執法出現了各種中各樣的問題,影響到法治國家的建設,我們不得不探究我國的執法現狀。
三、現今我國的執法現狀
如今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矛盾突出,執法不周使矛盾更加尖銳。
案列一:2008年4月23日8點55分許,邁皋橋街道城管人員來到邁皋橋華電路一家炭烤生蠔店執法,城管人員讓店主將擺在店門口的桌子和玻璃柜搬進店內。市民鄭毅和王騏正在店內吃夜宵,看到城管人員現場執法,心生不滿,朝著幾個剛剛轉身離開的城管人員豎起大拇指說“你們真牛。”一分鐘后,十幾名城管人員折回來,其中一人抓住鄭毅的頭發,往玻璃柜臺上撞,同時,另有五六名城管人員圍住身材高大強壯的王騏,其中一名城管隊員拿來一根長約一米的棍子,走到王騏跟前,舉起棍子就往其頭上夯,王騏下意識地舉起右胳膊護住頭,右胳膊當場骨折。隨后幾名城管人員商量了一下,才把鄭王兩人放走。之后,鄭王二人趕緊通知家人并報警。經醫院檢查,鄭毅傷勢較輕,額頭有些擦傷,左臉有一道很深的傷口,頭部被縫了3針。王騏的傷勢則較嚴重,右尺骨骨折,左眉處遭到重創,整個面部呈現出片狀紫紅色,左眼腫脹得厲害,無法睜開,在醫院期間大小便失禁。從南京市城管執法人員群毆市民事件這個案例看,執法人員執法初衷無疑,都為了社會秩序,嚴格執法。但是在執法過程中,沒有考慮群眾的合法權益,從法理學的角度來講,沒有很好的進行利益衡量,不能正確對待群眾的監督,沒有清楚的認識到其執法權力的權源,甚至將無辜群眾毆打致死,執法犯法,違背了其執法初衷,是不符合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理念的,也體現了執法隊伍素質低下,法律意識薄弱,也重點說也許根本就沒有法律意識。
案例二:2009年3月10日,馬師傅騎著三輪車到寧波北新街一帶賣金魚,車上裝著兩個玻璃魚缸,內有200條小金魚。中午12時許,馬師傅準備吃飯,便將三輪車停到后宰門小學對面的馬路道沿上,恰好被新城區城管執法一中隊隊員發現,執法人員隨即對馬師傅的違法行為拍照取證,并暫扣其三輪車。三輪車、魚缸和金魚被送到執法人員指定的保管站——一個廢舊物品回收站,保管站每天收取保管費10元錢。
12日上午,馬師傅到執法一中隊交了300元的罰款后,向工作人員表示已經交不起保管費用,于是在工作人員的協調下,保管站免掉了馬師傅的“停車費”。可當馬師傅到保管站準備取車時,卻發現魚缸里的金魚幾乎全沒了,稍微大一點的魚也只剩下11條。馬師傅便詢問保管站工作人員,得到的答復讓馬師傅大吃一驚:“魚缸里的小金魚被野貓撈出來吃掉了!”該工作人員說,由于在廢品回收站附近經常有不少野貓出入,聞到腥味后便過來偷吃,他攆跑了好幾次,可人一離開,野貓又回來,實在沒辦法,結果兩百條金魚只剩下11條魚。當日下午,馬師傅將情況反映到執法一中隊,中隊長孟浩當即要求保管站對野貓的這頓大餐“買單”。從這個案例中,執法后沒有很好的處理暫扣物品,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一種不按照法律規定辦事的行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罰沒物品屬于國家所有,暫扣物品應妥善保存,依法處置,任何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買賣、出租出借罰沒及暫扣物品。嚴格意義上,被依法暫扣物品的所有權仍然屬于原物權人,執法部門及其委托的管理機構違法占有使用或者遺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可見,忽視群眾利益,不勇于承擔自己照成的責任,依職權強行要求他人買單,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則,也違背了法治國家建設的目標。
案例三:2008年3月27日下午3時許,在鄭州市同樂路與東三街交叉口附近,省紅十字血液中心門前突然停下了兩輛印有“城市行政管理執法”字樣的紅色小貨車,幾個執法隊員走下車后,身后迅速聚集了數十個身著便衣的男子。這些便衣男子突然沖到了一家蔬菜店門前,將一箱箱蔬菜搬到了執法車上。店主出來阻攔,并與搬東西的人發生了正面沖突,被打倒在地,店主的妹妹上前拉架,也被人推來推去,手上被弄出兩道血印。附近占道經營水果攤一家見此情況,趕忙將水果箱往屋內搬,沒等搬完,幾個身著便衣的男子便很快出現在其門前,抱著幾箱蘋果、梨等物品就往執法車上裝,付偉成14歲的兒子靠近執法車想將水果搬回來,也被摁在地上,遭到一頓拳打腳踢,付偉成夫婦上前阻攔也被幾個男子圍住,挨了一陣拳腳。這時,對面一位修車的王曉貴師傅和路過的王世玉上前勸阻,同樣遭便衣人員一陣拳腳,毆打結束后,一個執法隊員還舉起一把鐮刀,威脅王世玉少管閑事。隨后,有附近居民撥打110報警。打人者隨即停手準備離開,王曉貴想阻止其離開,結果被推到了一輛執法車的副駕駛座上一直被拉到了南陽路派出所院內,由兩個男子看住他10多分鐘,不讓其離開,在他表示將撥打市長熱線投訴,才得以脫身。此次事件過程中,共計有4個經營者和2個路人被圍攻,后經了解,這次行動為南陽路街道辦事處和金水區執法局組織的聯合執法行動,而兩部門對外均稱沒有打人,南陽路街道辦事處則稱沒有參與這次集中執法行動。從規范執法的角度講,無證執法、便衣執法、有理而失節,蠻橫粗暴,欺凌弱小,置黨紀國法于不顧,蓄意傷人,損害人民群眾人身財產,明明違法卻死不認錯,如此執法是不能讓人信服的,暴力執法,政府首先不守法的行為,導致人民群眾對執法行為的反感與抵制,從而達不到執法本來的預期效果,也增加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不信任,使法律得不到更好的執行,執法這個關鍵性的環節出現真空。中國這樣有著悠久歷史的把政府比著父母官的文化,政府的違法行為往往會成為群眾行為的模板,政府行為的好壞對社會的影響不可想象,因此政府的違法行為也會導向人民群眾的違法行為,同時也會使得人民群眾法律信仰的減退,本來法律意識淡薄的國人更不守法,不利于社會穩定和經濟建設,也和法治國家建設理念相距甚遠,阻礙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
從幾個案例中,我們可看到我國家執法現狀的大抵狀況。從我國提出依法治國理念以來,到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國家”寫入憲法,我國法治建設取得了重大進步,其中,執法這一環節是必不可少的,通過有效的執法,才能使法律得到更好的貫徹,從而達到立法所追求的目的,也才能更好的發揮法律的價值。隨著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法律、法規的日臻完善、公民、法人法制觀念不斷增強,各級行政機關也日益重視依法辦事,在行政活動中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為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也得到了群眾的認可。但在執法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違法行政、執法犯法、徇私枉法、暴力執法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僅損害了政府形象,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已成為阻礙隊伍健康發展,是法律難以得到有效執行,民眾法律意識。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有:1.部門權限劃分不清,部門利益心過重,為了部門利益,置群眾利益不顧甚至損害,常常出現重復執法,遇到問題相互推諉、推卸責任;2.自由載量權過寬,執法隨意性高,違反執法程序進行執法現象時常發生;3.執法隊伍素質低,法律意識薄弱,不能很好的依法執法,利用公權力謀私利;4.情感執法,不能公平的對待執法相對人;5.缺乏監督,對人民群眾監督忽視不理甚至對其威脅等。所有這些現狀,造成了如今的執法困境,法律得不很好的執行,法治建設的步伐受到阻礙,如何打破這些執法困境,理論上值得我們思考。
四、對執法現狀的法理學思考
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需要人人都守法、懂法,按照法律設定的行為模式行為。這也是法律所要達到的效果,也是法律所追求的價值目標。而如何達到這種理想狀態,根據我國現實國情,提高全民法律意識是必不可少的,也是至關重要的,也是法治國家建設的內在要求。法治建設這么多年,我們一直都要求提高民眾的法律意識,法律信仰。卻忽視了要求執法隊伍的法律意識,因此,我們常常會發現一種奇怪的現象——公民守法,而政府不守法,甚至成為法律秩序的破壞者。
我覺得,提高執法隊伍的法律意識、法律素養在現階段顯得更為重要。執法者法律意識、法律素養的高低,直接影響其對法律價值的判斷,對執法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不能很好的理解,從而在執法過程中隨心所欲,情感執法,不能平等的對待當事人,以權謀私,損害群眾利益。在這,我們所說的法律意識指人們對于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認識、掌握程度和心理態度的總稱。可愿意說法律意識是一種觀念的法律文化,對法的制定實施非常重要。其表現為探索法律現象的各種法律學說,對現行法律的評價和解釋,人的法律動機,對自己的權利、義務的認識,對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運用程度,以及對做出的行為的合法性評價等。只有提高執法者的法律意識,才能讓其知道其行政執法的權源是來自于公民的授權。這種觀點是自然法學家們所張的,其認為國家權利的構成是是公民讓渡自己的部分自然權利,相約組成國家,由國家來行使公意,目的是去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在我國、憲法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其可以說是公意的體現。行政權是憲法、法律授權的,因此其也是公意的體現。通過提高執法者的法律意識,讓其知道其執法權的權源不是上級領導給予,端正以往對權力來源的錯誤認識,才能使其更好的執法。
在法治國家理念下,提高執法者素質要求執法者做到堅信法治并牢固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首先要掌握法律知識,法律知識是堅信法治和牢固樹立法律至上理念的基礎和前提,但是,僅擁有知識并不等于就樹立了完整的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之上理念主要來源于對社會發展史和法律本身所真正蘊含的正義、公平、公正、秩序、權力、自由等觀念的信仰,并形成指導行為的自覺意識。真正在思想上崇尚法治,樹立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始終把法律作為行政管理最重要、最可靠的依憑和保證,是需要內部真實、完善、積極的統一與建立法律至上“信念”而完成的。其次,對法律的內含、精神或法意有充分的認知、領悟或了解。作為行政執法人員不僅應當精通與本身執法人員相關的法律,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而且必須理解和掌握這些法律關系、規則和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識、法律價值,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和目標。當執法者法律意識得到提高,才能使其在執法過程中做出更好更理性的價值判斷,哪些行為該為或不為,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違法的,從而對執法方法做出更好的選擇,不至于在執法過程中和群眾發生爭執后情感用事,從而損害國家和群眾的利益。只有提高其法律意識,才能使其明白其執法的目的是什么,需要達到什么樣的秩序狀態、法律效果。當執法者的法律意識提高了,才不至于出現案例中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違法行政、執法犯法、徇私枉法、暴力執法的現象。當政府依法辦事,守法了,民眾才會守法。當然,提高執法者法律意識的,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因為執法存在的問題是一個系統問題,和現行的制度密不可分,還有待于政治體制的進一步改革。但我相信,提高執法者的法律意識,是文明執法的前提。對客觀事物的充分認識,才能把握事物的規律,從而才能更好的活動。提高執法者的法律意識,才能使其更好的把握執法規律,嚴格執法,從而促進法治國家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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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熊利民(1989—),男,江蘇泰州人,中國人民大學憲法與行政法學專業在職法學碩士研究生,江蘇安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務、江蘇濟恒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法律咨詢師,主要從事法理學、憲法行政法學研究。聯系方式:Email: xiongliminhr@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