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蔣躍明 ]——(2013-4-22) / 已閱16746次
第三人占有被執行人財產,是當前被執行人財產難尋,應執行財產難動的一個常見而棘手的問題。對此,現行法律沒有規范,執行理論界和實務界也鮮有論述。認真分析占有的權利義務關系,從法理和實踐的結合上研究并規制其法律責任,對于確定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財產、提高執行能力、解決“執行難”,不僅迫在眉睫,而且關系重大。
一、第三人占有被執行人財產的常見情形和構成要件
占有,從廣義上,可表述為一定主體實際掌握財產的事實狀態。但是,所有人占有自己的財產,不構成對所有權的侵蝕和分離,沒有超出所有權的范疇,不合本題之意。狹義的占有,是指非所有人實際掌握他人財產的事實狀態,表現為占有和所有相分離。本文就取狹義的占有概念。
按照不同的標準,占有可作不同的分類:以非所有人有無占有的權利為標準,可分為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以占有人是否具有財產所有的意思為標準,可分為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以占有人對他人所有的財產是否直接管領為標準,可分為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以占有人與所有人之間是否基于從屬關系而受他人指示為標準,可分為自己占有與占有輔助;以占有人一人獨占還是多人共占,可分為單獨占有與共同占有;以占有財產的不同性質,可分為動產占有、不動產占有和財產權利占有。限于篇幅,本文只就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略作論述。所謂有權占有,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或雙方當事人之間不違法的約定而形成的占有。沒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作為依據的占有,就是無權占有。如盜賊對于贓物的占有,拾得人對于遺失物的占有,承租人于租賃關系消滅后對租賃物的繼續占有。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財產本身所具有的商品的實用性、價值性和可轉讓性,在現代社會里不斷地被人們利用和放大,從而永不衰竭地激活著財產的流轉能力,并使之價值最大化。司法實踐中執行人員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形,曾經是被執行人的財產,轉眼間,在執行程序中發現已被第三人占有:有的被執行人將其土地、房屋、機器設備等資產或租賃、質押、留置、出借給第三人,或交第三人經營、保管;有的將其享有的股權用于質押或交第三人保管;有的甚至將其銀行帳號及其資金提供給第三人使用。諸如此類,不一而足。這充分表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權利主體不僅可以追求財產歸屬的所有權利,而且還能追求對他人財產控制和管領所帶來的利益。
由此,不難歸納第三人占有被執行人財產的如下構成要件:
客體上,存在歸屬被執行人所有而被第三人占有的財產。這樣的財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權利;并且在該財產之的所有人之外又出現了特定的占有人這個權利主體,所有和占有的分離基于并共同指向同一個財產。
主體上,同一財產上出現了兩個特定的權利主體。財產的所有人是被執行人;占有人是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或稱案外人。財產歸屬于被執行人所有與被第三人占有,同時發生在一物之上;兩個權利主體對該財產分別享有其各自的所有權和占有權。
客觀方面,發生了第三人對被執行人財產的占有事實。這種占有是直接、客觀地控制、支配或利用被執行人財產的事實狀態。它既不產生新的財產所有權,也不變更和消滅被執行人原有的財產歸屬關系;而是表現相對獨立于財產歸屬的現實的財產利用關系,是確定財產利用所必備的前提條件和自然起點。
主觀方面,第三人與被執行人之間包含著允許第三人占有財產的內心愿望和主觀意思,一般地還具有對該財產加以利用的目的。如果說財產歸屬是所有的本質特征,那么,財產利用就是占有的本質屬性。占有要有財產歸屬的前提,沒有所有者的財產就不會產生對該財產的占有;財產歸屬不一定要占有,但財產利用必然依賴占有。宇航員即使在太空中遨游也不因此喪失地球上歸其所有的房屋、轎車等財產所有權;但誰要是在這位宇航員出航期間居住其房屋、駕駛其轎車,必須首先占有它們。因此,占有,與其說是財產所有關系的本質內容,不如說是財產利用關系的根本特征和外部表現。它是構建我國物權體系中財產利用范疇的基石。
占有的一般特征,就是表現為直接支配財產,而直接支配又是物權的要素之一,因此,占有與所有、財產利用與財產歸屬之間,存在著天然的聯系。這就使得不少執行人員面臨此境,陷入兩難:要么將占有等同于所有,不予執行;要么無視占有,貿然執行。然而,無論執行與否,都會招致案件當事人(多為申請執行人)或第三人的投訴,以致于既難以自圓其說,又不能案結事了。問題的根源就在于,我國尚未建立財產歸屬和財產利用的物權法律規范體系,因而,也就無法規范占有權義關系。然而,現實的難題不可能等到將來的物權法出臺后再來解決。我們只有通過分析占有的法律意義,厘定第三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明確第三人的法律責任,來解決其中的執行問題。
二、占有權的法律特征及第三人占有被執行人財產時的權利義務
由此可見,占有就是非所有人即第三人根據法律事實或其與被執行人之間的約定,為實現財產利用目的而實際掌握、直接支配被執行人財產的事實狀態。它表現為以下三個法律特征:
其一,對被執行人財產的占有,將是第三人占有權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沒有占有就不可能形成占有權。但是,并非任何占有都能產生占有權;偷搶形成的占有不能產生占有權,因為它是一種非法占有,法律不予保護。所謂占有權,就是非所有人的第三人利用他人財產的權利,是與所有權并肩而立的物權,用以表述非所有人在他人財產上的財產利用關系。換言之,就是雙方基于約定或法律(遺憾的是我國的物權法尚未出臺)規定,以租賃、經營、出借等占有的不同形式,通過第三人對被執行人財產使用價值或交換價值的利用,實現使用、收益、處分財產利益的權利。占有權有四個基本特征:一是以特定的非所有權人為占有權利主體;二是以對被執行人財產的有償利用為占有條件;三是以所有人、占有人合意約定或法律規定為占有根據;四是以財產歸屬的所有權作為與其相互依存、相對獨立的占有依托。第三人的占有權是以占有人為中心形成的第三人、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之間不可分離的權利義務關系。
其二,第三人占有被執行人財產,具有物權的支配性與排他性法律效力;其目的,是由他利用歸屬于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并取得相應的財產權利。其中:租賃、經營、出借所表現的占有,是為利用財產的使用價值;質押、留置所表現的占有,是為利用財產的交換價值;保管又不同于承租、經營、質押、留置,無明顯的利用財產交換價值或使用價值的目的,主要為保持財產的歸屬和完好無損,保護所有人的利益,因此是一種特殊的占有。財產利用在現代社會中的獨立價值如此凸現,以至于非所有人利用他人財產成為時尚,并連同其利用方式一起得到充分發展,精彩紛呈地展現社會化大生產和專業化分工的無窮魅力。因此,財產利用不僅是非所有人占有財產的一般目的和經濟活動的基本形式,也是創造和新增物質財富,產生新的財產歸屬問題的有效途徑。就因占有而導致的執行困難而言,受到指責的,不應是這種占有的客觀事實,而應是規范這種事實的法律缺失。
其三,占有是確定第三人在相關民事執行法律關系中承擔義務和責任的事實依據。第三人一旦占有被執行人財產,就會于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間的法律關系之外,產生兩對新的權利義務關系:一對是被執行人與第三人合意達成的權利義務關系,這是所有權和占有權這兩種不同性質的物權設于同一物上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它們既相對獨立、又相互制約,具有對等、互動、雙贏的特點。雙方之間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具有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特征:對被執行人來說,作為財產所有者,其財產的歸屬關系和所有者權益不因第三人的占有而喪失;享有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及因第三人占有而取得約定收益的權利;有權對抗作為特定義務人的占有人不依據法律或合同、或不特定義務人的一般非所有人占有并侵害其財產。同時,一旦允許第三人對已物的占有。他就成為其行使占有權的特定義務人,要承擔尊重和維護第三人對己物的占有及相應的權益、承認和保障占有人在財產利用過程中的獨立意志的特定義務。
對第三人來講,作為財產占有者,他享有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占有被執行人財產,并獨立行使占有的權利;其對財產占有、利用、控制或支配的權益不受侵犯;有權對抗被執行人不依據法律或合同、或一般非所有權人對其占有、利用財產的妨害;享有相鄰關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等與占有相關的民事權利。同時,其一旦占有了被執行人財產,就要承擔尊重和維護其所有者權利、管好用好該財產的特定義務。由此可見,占有人的權利,不但為了實現自己占用財產的權益,而且也加固了被執行人的財產所有權利。占有人的義務,既以所有人履行義務為前提,并在他履行義務的同時,承擔起自己的義務;又是在客觀上引導和闡明非所有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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