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顧培東 ]——(2013-4-24) / 已閱8069次
當前我國司法公正問題的認識與思考(下)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顧培東
附:當前我國司法公正問題的認識與思考(上)
http://www.zenchang.cn/lw/lw_view.asp?no=24010
三、加強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主導思路與措施
我們認為,加強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應立足于司法自身,著眼于全局,通過全社會、多方面的共同努力,特別是應通過相關理念、制度及機制的創新與完善,從根本上減少并逐步消除司法不公現象。
第一,應從中國特定國情出發,正確選擇和把握人民法院創新與發展的方向。司法不公現象在微觀層面上通常表現為個案的錯失,但在宏觀層面上,則體現為司法的運行和發展與社會發展的主導性需求、與人民群眾的愿望之間的悖離。因此,加強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首先必須從中國特定國情出發,正確選擇和把握人民法院發展的方向。現階段,我國國情中最為突出的因素是經濟社會二元結構特征十分鮮明,同時,社會成員在經濟、文化智識上分化較為嚴重。這也就是說,我國特定社會條件對司法的發展客觀上派生出一些復雜的要求。從這一國情因素出發,我認為,人民法院的發展必須堅持兩條腿走路,或者圍繞兩個基點而展開:一是不斷提升人民法院現代化、正規化、規范化建設的水平,使中國司法審判既能夠比肩現代法治國家,更能夠充分適應我國現代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跟得上甚而引領時代發展的步伐;二是不斷創新簡單易行、便民利民的實效化解決糾紛的審判方式,使我國司法審判既能夠與社會成員參與司法的能力相適應,同時也能夠滿足有效化解社會成員日常生活中矛盾糾紛的要求。過去幾十年的經驗教訓表明,人民法院的創新和發展必須兩方面兼顧。放棄前者的努力,司法的權威就無從建立,更難以擔負起倡導和維護現代社會基本秩序的職責;而忽略后者,司法勢必會脫離社會實際,也無法實現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的任務。為此,應在認真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研究和探索兩種不同發展進路的具體內容與方式,特別是找準這兩個方面相互融合的具體路徑,從根本上增強司法對社會的適應性。
第二,必須進一步強化司法人員的法治觀念,用法治思維正確處理審判工作中所面臨的一些基本關系。這些年,司法不公現象與司法人員法治觀念的淡薄有很大關系。為此,應當不斷重申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則,強化司法人員的法治觀念。一是應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司法個案中,拒絕和排斥任何特權的影響;二是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為實現個案公正的基本要求;三是應堅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縱、中立裁判的原則,尊重審判活動的基本特性和客觀規律。與此同時,在審判活動中,還應運用法治思維,正確處理好審判活動所實際面臨、并且直接影響公正司法或影響人們對司法公正評價的一些基本關系。主要是:正確處理實質公正與形式公正的關系,把追求實質公正作為審判活動的主要取向;正確處理實體與程序的關系,既要注意程序的剛性約束,又應審慎地對待程序性失權問題,尤其應充分考慮當事人對程序要求的適應能力;正確處理公正與效率的關系,堅持公正與效率并重與兼顧;正確處理法理與情理的關系,既要彰顯法理的規則意義,又必須考慮情理在現實生活中的影響,使審判行為能夠獲得更為廣泛的社會支持。
第三,全面構建科學、合理的人民法院內部審判運行機制,為公正司法提供基礎性保障。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審判權由人民法院集體(而不是法官個人)行使,在機構集體行使審判權的情況下,不可避免會出現“多主體、層級化、復合式”的定案方式。因此,必須合理界定法院內各主體、各層級在審判活動中的權力和職責,形成基本的法院內部審判運行秩序,從根本上解決法院內部“裁判誰說了算”的問題。在此方面,必須明確,無論是基于法律制度要求,還是基于長期形成的審判經驗,我國法院既不能走“院庭長批案制”的老路,也不能完全將裁判權交由法官或合議庭。必須通過恰當的權力關系配置,使審判資源與不同案件處理的實際需求相吻合。在重視法官或合議庭在審判活動中主導作用的前提下,盡可能發揮人民法院集體的智慧與作用。總之,要以界定法院內各主體權力與職責為核心,輔之以一系列配套和保障措施,逐步建立起“權力關系清楚、主體職責明確、監督制約有力、資源配置優化、審判運行透明、內部流程順暢、指標導向合理、科技全面支撐”的人民法院內部審判運行機制。科學而合理的審判運行機制,既是中國特色司法制度的必要內容,更是司法公正的基礎性保障。
第四,改進和完善指標考核體系與考核方式,健全和完善審判質效的監督和控制體系。目前法院內部對審判質效的把控主要依賴于指標體系的評查與考核。但從近些年運行的情況看,指標體系評查與考核存在著不少問題。一方面,指標體系的設計自身存在著一些缺失,項目的設置、分值、權重系數等都有一些不科學、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對司法活動形成很好的導向,尤其是不能客觀地反映不同層級、不同地區法院的真實審判水平;另一方面,各種數據的生成方式不很可靠,少數法院存在著弄虛作假的問題,由此既可能損傷一些法院的工作積極性,更可能消解指標體系的實際約束力。因此,全面提高審判質效,不僅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指標考核體系和考核方式,更應著眼于從多方面入手,健全和完善審判質效的監督和控制體系。要在程序法規定的框架內,根據審判運行的實際情況,重構和再造法院內部審理流程,分解審判節點,明確節點責任。與此同時,應在面上建立發改案件分析制度、新類型案件研究制度、重大錯誤裁判案件通報究責制度、司法文書質量評查制度、階段時期審判質效分析制度等,有針對地解決影響審判質效的關鍵環節和關鍵性問題。
第五,正確處理調解與判決的關系,避免調判關系處理失當而影響公正司法,進而損害司法的公信力。調解與判決,不只是法院解決糾紛的兩種基本方式,在實踐中,調解或判決的選擇以及如何具體適用調解或判決,不僅關系到程序公正,也關系到實體公正。近幾十年來,人民法院在調判關系處理中出現過幾度反復,法院內外對此反映都比較強烈。我認為,對調解與判決這兩種方式不應簡單、先驗性地給予孰優孰劣的評價,也不應在不同階段強調哪一種方式更應優先。除了一般遵循“能調則調、當判則判”的原則外,更應把握的是:對于人民群眾在日常生活中所發生的矛盾和糾紛應當堅持以調解為主,盡可能避免在糾紛解決過程中激化當事人之間的對立和沖突,同時,對于法律規定不夠明確或存在明顯沖突,以及簡單地適用法律條款處理可能會形成實質上不公正的一些案件,也應立足于調解;而對于現代經濟交往中所發生的各種糾紛,則應當在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前提下,更多地采用判決的方式,以彰顯法律規則的約束力和司法的社會導向作用,把司法公正建立在堅實的法律基礎之上。
第六,規范和統一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文件及指導方式,并明確其效力。目前司法中的某些混亂現象與最高人民法院的某些指導文件質量不高、指導方式混亂、指導效力不明確具有一定關系。不少司法解釋缺少對社會事實復雜性的充分考慮,失之簡單片面和絕對;某些指導文件的文字表達失準,語焉不詳,形成“司法解釋還需要進一步解釋”的尷尬局面。更為突出的是,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并對下級法院審判具有實際影響的各種司法解釋、公報案例、領導講話、工作意見、通知、批復、紀要、答記者問乃至集體或法官個人編著的專業書籍,林林總總,不僅效力層次不明,而且內容不統一、甚至彼此矛盾的情況也屢見不鮮,下級法院常常感到無所適從。因此,提高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整體水平,必須在認真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種指導文件和指導方式的基礎上,對此進行必要的規范和統一。同時應進一步加強司法解釋及其他指導文件出臺前的調研工作,提高司法解釋等文件的質量,使之獲得更高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第七,進一步加強審判公開,提高司法的透明度。近幾年,各級法院在此方面已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應當在總結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對公開的范圍、內容、方式、途徑、時間等形成一些制度性規定,使之常規化地鍥入到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運行流程之中。在注重裁判結果及部分審判過程向社會公開的同時,更應重視審判行為的內部透明,通過內部網絡平臺建設和其他審判管理措施,加強對個別化、分散化的審判行為的實時監控,全面實現法院對內部成員審判行為的整體把控。
第八,把維護誠信作為司法審判的重要目標和重要取向。近些年,社會各方面對司法的抱怨與詬病以及司法公信力在某種程度上的下降,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司法在維護誠信方面的力度不夠。一方面,守法、守信者運用司法手段維權的成本很高,不僅合法權益在司法程序中往往不能充分地得到實現,而且合理的訴求還可能由于多種原因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另一方面,違法、違約者卻往往能夠從司法程序中獲益,不僅違法、違約成本較低,而且還有可能借助司法手段逃避對應負責任的實際承擔。客觀地說,形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不完全在于司法,立法不完善、社會征信體系不健全等都是重要原因,但司法在此方面的疏失也是無法回避的。十分清楚,如果司法在誠信維護方面不能有突出的建樹,其公正性就不可能得到全社會的認肯。為此,在當前以至今后較長時期中,應把維護誠信作為司法審判的重要目標和重要取向。要在推動立法進一步完善的同時,運用司法解釋以及司法自由裁量權,恰當配置在關及誠信問題上的收益與成本,強化對守法守約者誠信行為的保護,加大對違法違約行為的制裁與懲罰,從根本上扭轉誠信守約者吃虧受損,而輕諾寡信者受益獲利的現象,此外,還要積極地運用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乃至刑事手段,加大對惡意訴訟、故意拖延訴訟以及偽造證據等訴訟欺詐和逃避執行行為的打擊。總之,不能讓司法成為不誠信者逃避或減輕責任的手段或工具。通過這些措施,讓人民群眾實實在在地看到人民法院主持公道、弘揚正氣、懲惡揚善、維護正義的立場與態度。
第九,培養和建立司法與外部政治力量良性互動的政治生態與工作機制。應當把正確處理司法與外部政治力量的關系作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以及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探索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加強和改善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以及司法配合和服從黨和國家中心工作的方式與方法,同時探索并建立能夠有效保證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外部支持和監督機制。在此方面,特別是要把各級領導以個人名義對在審案件向法院作出批示作為一項政治禁忌,避免和杜絕在各種利益的驅使下干預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行為與現象,徹底切斷“利益驅使權力,權力干預或影響司法”的鏈條。
第十,進一步研究網絡時代司法與輿情之間的關系,恰當地利用和發揮網絡輿情對于促進和推動公正司法的作用。各級人民法院都應配備專門力量收集和分析網絡輿情,同時應結合審判公開和司法透明的要求,通過恰當的方式加強司法與輿情之間的適時互動。既要使司法受制于廣泛的社會監督,又要切實保證司法不受某些情緒化、非理性的輿情所左右。此外,還應以有效措施,培養和引導社會成員形成正確的公正觀,提高社會成員辨別是非的能力,為公正司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除前述諸方面外,加強對司法人員清正廉潔教育,提高司法人員綜合素質,強化司法人員公正司法的信念,探索并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官職業化制度,無疑也是加強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