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燕石 ]——(2013-4-26) / 已閱7649次
衡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關鍵是看逮捕的正當性,以及變更逮捕強制措施后有無再次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能性,杜絕“一押到底”,防止超期羈押和不必要的羈押。
綜上所述,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建立能更好地發揮監督“以捕代罰”現象的功效,防止超期羈押和不必要的關押,保障在押人員的人權。但貫徹落實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僅有目前這些法律的規定還遠遠不夠,還需要相關司法解釋的配套規定,同時也需要辦案人員轉變訴訟觀念,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這一新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正確貫徹落實,才能達到法律的預期目的。
作者單位:尚義縣人民檢察院監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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