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國良 ]——(2013-4-28) / 已閱13246次
摘要:證據素養是指偵查人員在辦理案件全過程中,潛意識對案件的準入、事實的認定必須要以證據為核心,沒有證據不能認定案件事實的思維及行為模式。在具體執法行為中,它更多的表現為證據判斷。證據素養所涵蓋的證據應當是具備法定證據形式、具有證據能力,并依法調查、偵查程序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證據。基于我們當前刑事訴訟的實際,對證據素養作廣義理解,即作為偵查部門及其人員依據證據法的基本原則,既體現在偵查階段的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認定犯罪事實上,還適用于提起公訴、審判階段的證明過程;不僅規范實體法事實的證明,而且還約束指導著程序法事實的證明。
關鍵詞:證據素養;證據意識;取證技能;證據判斷
經濟犯罪是指單位和自然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在經濟領域中違反國家經濟管理制度,危害經濟運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它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逐漸從傳統的侵犯財產的犯罪中分離出來的一種動態犯罪 。定義中不難看出,對經濟犯罪的界定與社會整體的現世運行須臾不可分離,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執法實踐中,經濟犯罪案件的罪與非罪、罪與罰、此罪與彼罪的糾結不勝枚舉,原因在于經濟犯罪事件起因均從民事經濟行為開始,動態發展過程中產生了社會危害性,最終應由刑罰得以界定,而通過刑事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根本則是對于證據的存廢、厘清、判斷及甄別。例如,在吳英集資詐騙案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一是被告人吳英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二是關于本案屬于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的問題,三是被告人吳英的行為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問題。執法實踐通過大量的證據組合、相互印證在一審判決吳英死刑,二審維持,最高人民法院不核準死刑,重審后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目前吳英的申訴請求只有一個:依法撤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浙刑二重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改判無罪。案件的糾結窮其本源,無不出于各方對證據的理解、把握與認知上的差異。
證據是訴訟的核心、靈魂。經濟犯罪偵查中的證據素養從宏觀層面上理解,是運用證據對法律事件整體進行認定,形成有效證據鏈條,從而解決罪與非罪、罪與罰、此罪與彼罪的問題;從微觀層面上看,則是偵查人員的證據思維、證據意識及取證技能,從而達到偵查終結所具備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 。觀歷來的刑事法律、法規的制定、頒布、實施,無不與偵查人員的取證素養能否提升有關。宏觀方面講,從立法的目的、原則看,即是潛意識培養偵查人員明晰該立法所解決哪一類的法律問題。從微觀視角看,則是法律問題的解決路徑需要如何運行,而執行的內容體現的則是具體的證據本身。例如,為進一步強化證據觀,規范證據的運用及證明活動,各執法最高部門規定了“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 ”,明文確立了辦案人員應具備的證據素養。這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憲法原則的細化與縱深。偵查人員良好的證據素養,具體在信息預警、分析案情須建立在證據基礎上,解決當事人的利益訴求以證據客觀存在為前提,認定案件事實應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一切都要靠證據說話,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對存疑的證據,充分發揮偵查部門的主觀能動性,依法律賦予職責,確保受理、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偵查終結各階段依據的事實證據確實、充分;用合法的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杜絕非法證據的存在。筆者根據多年的理論思考、執法實踐經歷,擬從證據素養的內涵解讀出發,結合當前刑事訴訟的實際,對偵查部門及人員關于證據使用的理念提出自己的見解,以期通過證據素養的形成,堅持合法證據判斷原則,盡量減少、抑或杜絕由于證據違法造成的冤案及案件辦理過程中不必要的補充偵查、案情反復、證據糾結等。
一、證據素養的確立及其價值
偵查工作處于公安業務工作的中心位置,對案件而言,它是案件成立的起始,直接決定公訴工作與審判工作的順利與否,體現著公安機關的執法水平和執法形象。由于受傳統偵查制度、理念的制約和影響,偵查工作并沒有完全順應現代刑事訴訟的發展、變化,一些內在的規律、特點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和關注,固有的經驗、做法亦值得進一步深入的探討和思考。證據作為執法辦案的核心,引領偵查辦案全過程,作為偵查部門及其人員,面對當前的法制環境、偵查辦案體制、社會人文以及偵查人員的自身的知識儲備、證據意識,使得執法辦案過程中的取證環境不能夠盡如人意。證據判斷上既有主觀認識不到位的問題,亦有客觀不能之現象。規范也好,制約也罷,猶如雙刃之劍。
證據素養體現執法實務上,一是證據判斷原則引導偵查過程,無論是受理、初查、立案、采取強制措施,還是案情分析、制定偵查計劃,均需要證據的確認;二是取證過程中必須具備的程序意識、證據思維、取證技巧,即用具體執法行為詮釋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法律性。
從證據判斷原則的歷史衍化看,具有重大的歷史進步意義與時代價值。首先,它揚棄了歷史上的神判制度,確立了證據在執法過程的理性價值。譬如,神誓、水審、火審、決斗等神明裁判方式,這些都是源于對神的崇拜的感性證明方式,所得到的“證據”與“事實”和現代證據的要求相去甚遠。證據判斷原則的確立終結了這種非理性的證明方式,將案件事實的認定建立在證據的基礎之上。使得人們對建立在證據基礎之上的執法行為充滿信心,法律權威從而得以樹立。其次,證據判斷原則否定了刑訊逼供下的依口供定案的證據制度,彰顯了證據法的程序價值。譬如我國封建社會的證據制度,刑訊逼供都是被普遍采用的,是獲取口供的必要手段。在以口供為中心的證據制度中,程序和人權是沒有任何位置的。我國歷次立法強調的,尤其近年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是從可操作的角度確立了依法定程序運用證據認定事實的重要性,強化了對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障。最后,證據判斷原則克服了自由心證可能帶來的恣意與任性,弘揚了證據的法治價值。證據判斷原則與自由心證原則緊密相連,是自由心證實現的前提和保障;自由心證要求辦案民警依靠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斷證據的證明力,為防止辦案民警的主觀隨意性和片面性,依據證據判斷的要求,法律嚴格制定程序、規范運行執法調查程序對證據取得進行把握與規范,并對事實的認定達到法定的證明標準,進而實現法治公平、正義,實現法的功能。
二、證據素養內涵的詮釋
證據素養是指偵查人員在辦理案件全過程中,潛意識地對案件的準入(即受理、初查、立案)、事實的認定,內心確認必須要以證據為核心,沒有證據不能認定案件事實的思維及行為模式。體現在具體執法行為中,它更多的表現為證據判斷。執法行為的展開,前提便是對證據的判斷。證據判斷原則中的“事實”和“證據”都有著豐富而獨特的涵義,并以此對偵查活動發揮著規范和指導作用。
(一)證據判斷原則中的“事實”
證據判斷原則中的事實,即需要依靠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或稱待證事實;對于沒有必要運用證據證實的事實或者與案件無關的事實,則不受證據判斷原則的約束。作為證明對象有待證事實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與我們立案所解決的法律問題相聯系,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意義的事實,因而構成各項判斷的事實基礎;二是均為法律明文規定的事實;三是需要運用證據加以證明的事實。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1、犯罪行為是否存在;2、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節;3、犯罪行為是否為犯罪嫌疑人實施;4、犯罪嫌疑人的身份;5、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目的;6、犯罪嫌疑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系;7、犯罪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8、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 。同時又要明確,每一具體罪狀都有其自身的證據規格、取證角度,是共性與個性的綜合。
(二)證據判斷原則中的“證據”
證據判斷原則中的證據有其特定的涵義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首先,證據必須符合法定的證據形式。即認定案件事實應依法定的證據種類,如法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以上八類證據。換句話說,在案件偵查中任何上述證據以外的,如主觀猜測、預斷等,都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在經驗基礎上的判斷亦需要遵循證據判斷原則。在偵查辦案實務中,我們常常根據現有證據確定偵查方向,制定偵查計劃,但是要在偵查活動這一動態過程中,必須根據證據獲取程度及時校正偵查方向及計劃,避免走彎路,甚至出現更差的結果。譬如,執法實務中出現的,相似手段集資行為,有的辦案部門立為非法集資案、有的立案為集資詐騙、有的則立為非法經營。為何出現這樣的差異,而且最終均得到法院的判決。這就是根據證據收集情況,不同辦案機關、部門對該行為的認知博弈的結果。經濟犯罪本身是一種動態犯罪,而我們的執法是一動態執法,日常所講的案件經營即是動態獲取證據的過程。
其次,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所謂證據能力,即證據的法律資格。證據判斷特別強調證據的合法性,證據的收集和取得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對于非法獲取的證據應當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譬如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口供,以暴力、威脅等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等證據。這旨在強調遵守法定程序、嚴格依法取證的重要性。
再次,辦案民警應明確,證據最終須經法庭調查的證據。法律規定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當前的刑事訴訟環境,譬如辦案人員出庭作證,則說明證據的證據能力及證明力只有經過庭審程序依法定調查程序進行嚴格審查,此證據方能作為判斷案件事實的依據,并受到審判公開、直接言詞、疑罪從無等原則的規制。
最后,證據應達到法定的證明標準。一方面,證據判斷原則依據的證據只有達到法定的證明標準才能偵查終結。譬如偵查終結所要求的“證據確實、充分”細化為: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是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是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強調必須排除其它的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嫌疑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據證據推斷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唯一性。另一方面,如果既有證據沒有達到上述證明標準,則無法偵查終結,即使到了法院,也會依證明責任的分配,做出疑罪從無的無罪判決。
綜上,證據判斷原則是指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必須以證據為根據;沒有證據不能認定案件事實。在執法實踐中,對于只有判斷沒有法定證據的、因取證違法不具有證據能力的、未經依法進行證據調查的以及未達到證明標準的情況,均應視為沒有證據,而只能停留在確定偵查方向及偵查計劃階段。
三、證據素養在偵查辦案實踐中的具體體現
法律是理想與現實的契合點,猶如蓮花,根深植入泥土,而證據則如花苞和花瓣向天空伸展。法律是一種把物質利益的摩擦轉化成理想之光-公平、正義的藝術,偵查辦案人員正是這一藝術的拓耕人。從事經濟犯罪偵查專業,政治、經濟、法律的知識儲備是其必然,執法業務技能、相關法規細則的熟知是其當然,證據素養、獲取證據的主觀能動性是現階段刑事訴訟的應然要求。
(一)證據判斷原則適用的主體及階段
作為證據法的基本原則,證據判斷發揮效力的空間不僅僅包括在偵查辦案全過程,同樣也滲透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公正作為案件裁判的內在精神訴求,在刑事訴訟不同階段進行的各類執法行為均須依靠證據而進行。
首先,“認定案件事實”是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都需要面對和解決的問題。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對案件認定雖不具有終結性,但是對訴訟參與人,尤其是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權益保障構成重大影響。如案件的定性、是否立案、采取強制措施等均表明國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追訴,是其前奏,拘留、執行逮捕直接剝奪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如果上述決定沒有根據證據作出,無疑是一起冤假錯案的肇始。
其次,作為“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深化和延展,證據判斷原則貫穿整個刑事訴訟,發揮證據法基本原則的指導作用。作為現代偵查辦案人員,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不能夠僅僅局限于偵查辦案這一視角,更應以整個刑事訴訟為宏觀視野,乃至從社會學角度審視經濟犯罪偵查,這是符合立法本意和邏輯的。與一般的證據規則不同,作為偵查辦案過程中獲取的證據應具有統攝性,不僅適用于刑事訴訟各個階段的證明活動,而且也必然規范偵查活動中對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在刑事訴訟的每一階段,尤其是偵查辦案階段,應自覺遵守這一原則,根據合法證據對案件事實作出正確的判定,防微杜漸,避免以訛傳訛。
(二)證據判斷原則適用的案件事實范圍
在刑事訴訟中,偵查辦案中的事實,既包括實體法上的事實,也包括程序法上的事實,上述的認定均須以證據為其認定的根據。實體法的事實毋須多言,程序法事實是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性事項。如關于搜查、逮捕等強制性措施的合法性、是否存在超期羈押、訊問的合法性及是否屬于管轄范圍等。由于證據判斷原則主要旨在通過證據和程序防止公權力的濫用、保障人權,所以在執法實踐中對程序性事實、采取強制措施的事實需要適用證據判斷,以凸顯對公權力的制約。
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本身無合法與非法之分,有了程序法之于證明案件事實行為的界定,則出現合法證據與非法證據。所謂“非法證據”,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收集或取得的證據。從廣義上講,非法證據包括四種:1、主體不合法的證據,即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取證主體資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證據,如鑒定人不具備法定的資格和條件、不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或者職稱的。2、形式不合法的證據,即不具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證據,如收集調取的物證、書證,在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物品持有人、見證人簽名或者物品特征、數量、質量、名稱等注明不詳的。3、程序不合法的證據,即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取得的證據,如詢問證人沒有個別進行而取得的證言。4、方法、手段不合法的證據,即使用法律禁止手段獲得的證據,如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以非法搜查、扣押或非法侵入住宅等手段取得的物證、書證。狹義上的非法證據則一般指最后一種 。
隨著刑事法治的逐步推進,程序法事實證明的重要性也越發凸顯。如果說傳統的證據判斷主要針對實體法事實的認定發揮作用,隨著民主、人權保障的落實,證據判斷原則對于規范執法動態程序中公權力的啟動與行使、切實保障人權中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換句話說,隨著時代的發展與法治的進步,證據判斷原則的適用范圍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譬如從原有的實體法事實的證明拓展到程序法事實的證明,對于重大程序法事實的認定亦需要以證據為根據,沒有證據不能做出判斷。
四、證據素養的形成路徑依賴
(一)辦案部門證據素養形成的路徑依賴
針對當前變化了的刑事訴訟環境,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及其偵查人員,要轉變原來的方式、工作方法和工作措施。加強經偵隊伍建設同時,注意調整優化經偵民警的知識層級結構,特別是在強化經偵民警的證據意識,在頭腦中形成共同的證據體系結構和證據鏈結構,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來調查取證。經偵民警須在原有知識儲備的基礎上,認真、持續研習相關法律法規,轉變觀念,提高意識,降低風險,恪守法律底線。譬如,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這意味著民警在接待律師時,不能再像以往那么隨意,雙方的地位不再是嚴重不平等。且律師了解案情時,民警該如何答復,如何在偵查階段避免律師過早接觸到公安機關其時取證尚不到位,從而導致取證困難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詞反復。避免的前提,則是充分提高證據的收集意識,做好辦理案件的基礎工作,依法律程序提前進行證據的收集,盡量讓證據不存在先天不足。律師在訴訟過程中的權利得到強化后,不可避免或多或少地對經偵部門的偵查辦案帶來一定的影響,如律師會見不被監聽,也不受派員在場的影響下,則對于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訊問(或入所前訊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辦案人員切實要未雨綢繆,采取行動前就應用法律賦予的手段窮盡所有證據源,訊問時要盡可能做到一次成型,以杜絕證據收集的瑕疵,防止律師惡意影響訴訟。再如,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是刑事訴訟環境新變化之一,法律規定,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這就要求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刑事法律程序,保證在取證程序上不違法。
凡屬以上種種,辦案部門應著力搞好偵查辦案各部門的縱橫銜接,避免挈肘,造成證據結構性違法及不必要的瑕疵。縱的方面,辦案部門應與偵監、公訴,必要時應與審判,在證據的基礎上,針對案件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與罰的認知建立日常聯絡機制。橫的方面,加強分管領導、法制部門、技偵部門、看守所等業務部門的溝通協作,并根據刑事訴訟的需要完善偵查辦案機制。
執法部門及各層級領導的戮力同心,其社會責任的勇于擔當、善于擔當是執法辦案一線民警打擊經濟犯罪的堅強后盾,在程序上嚴格規范、把關的同時,努力營造一線執法民警的便捷、安全、高效取證環境,使得辦案人員專心于案件的偵查,心無旁鶩。準確的講,部門職責的實現是經濟犯罪偵查過程各階段的質變,一線辦案民警的具體執法取證行為是辦案各環節中的量變,部門證據意識與執法民警證據素養是須臾不可分割的整體,進而形成打擊經濟犯罪的合力,切不可將取證意識在不知覺中成為取證意志。
(二)造就經濟犯罪偵查辦案人員證據素養的路徑依賴
對自身法律信仰的檢視。身為一名執法民警,其法律信仰的程度,影響并決定著整個法律事件的趨向,取證責任心對案件質量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一個執著于法律信仰的人,奉法律為圭臬,其不會在浮躁的社會背景下隨波逐流。對證據的存廢判斷及其取舍取決于必然的知識儲備,對證據的獲取要有執著、鍥而不舍的態度。上述自由心證滲透于執法行為的行動力、執行力上。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經濟犯罪偵查行為是知行合一的綜合體,而作為證據素養的形成卻來源于執法過程中身體力行及不斷的思考,結合知識儲備、社會人文、人性本身,是行與思不斷博弈的過程。譬如對證據的判斷,例舉對被害人陳述這一證據證明力的甄別來說明。一般來說,被害人陳述是比較客觀真實的,但其也極容易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作出虛假陳述,甚至有個別被害人出于個人私利或者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無事生非,故意制造虛假陳述來誣陷他人。具體而言,在審查被害人的陳述時,除了應當詳細分析內容上的邏輯性、真實性外,應當將被害人的陳述與其他證據,尤其是物證、書證等客觀性證據相印證,注意發現被害人陳述與其他證據之間的矛盾,如果不能排除矛盾且無證據印證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素養體現下意識形態,是將證據內化為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恰當裁量刑罰的基礎,是解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與罰的關鍵之所在,是保證案件質量的“生命線”。執法實踐中辦案人員,尤其主辦偵查人員對證據的求索,要有著鍥而不舍的執著精神,切不可因程序的繁瑣、證據獲得的困難、社會各方面的壓力、不同角度對案件本身罪與非罪的認識而終棄。解決上述問題的根本,是用證據說話。譬如在實踐中,筆者在2009年初辦結的一起祝俊洪合同詐騙、詐騙案,案值不足60萬元,卻曾歷經檢察院三次不予批捕,第四次報捕后,經羅莊區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罰金20萬元,并退賠所有詐騙資金的法律制裁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祝俊洪未上訴,現在監獄服刑。三次不予批捕,既存在現有證據之于犯罪構成認識上的問題,亦有社會人文因素致使執法環境不盡如人意的成分。
“不用揚鞭自奮蹄”,執法民警證據素養形成本身,是執法理想與法律信仰的良性互動。執法理想與法律信仰是同一問題的不同方面,但有所側重,執法理想所想闡明的是從事執法這一行業所要達到的目的,即為名、為利?法律信仰是靈魂深處的精神依賴,是世界觀與方法論的集合體,從現實作派上講,當法律信仰與名利二者不可得兼的時候,則取法律信仰而對名利予以淡泊。當前的社會人文環境、法制環境常使人的劣根性不遺余力地侵蝕著偵查民警的執法理想與法律信仰。這在執法實務中需要一線民警切實從靈魂深處進行思考、反思,解決好生存與發展之定位,“遍身羅綺者,不是養蠶人”的現實際遇,何去何從,必須有明確人生態度。否則,人之劣根性所使然,面對變動不居的外在環境,與外部比較、內部權衡、個人間的縱橫對比,不同定位會有不同的心靈反應,證據取舍過程中難以保證法律公平正義內在的彰顯,由此證據素養將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當前的刑事訴訟環境,對每位經偵辦案民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執法辦案中須踔厲奮發,更努力的學習,更智慧的工作,更積極的社會責任擔當,更大膽的創新,這將是拓展經偵事業的不竭動力源。
小結
任何一起經濟犯罪案件的成功偵辦,均是有效證據的集成。而證據素養的形成,則是一個循序漸進,證據認識不斷深化的過程。作為經濟犯罪鑄成與社會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經偵辦案人員要在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宏觀大視野下,以個案偵查為視角,踐行現階段刑事訴訟證據的完善,明確證據審查和采信規則以及不同訴訟程序的證明標準,助力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落實,明晰非法證據排除的范圍,證明責任審查程序和救濟途徑等。對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和保護制度,明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范圍和程序的正確把握與定位,無疑與現階段刑事訴訟的對接有著重大現實意義。
作者:劉國良 (臨沂市公安局 經偵支隊二大隊,山東 臨沂 27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