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婧 ]——(2013-4-30) / 已閱11547次
摘要:本文僅就“婚內強奸”與我們通常所說的強奸罪進行簡單的比較分析并對“婚內強奸”是否與“夫妻雙方的同居義務相悖”進行淺論。
關鍵詞:婚內強奸 強奸罪 夫妻 同居
前言:因“婚內強奸”入刑的案例在我國已經不止一件,但是,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并不因為先前存在因“婚內強奸”而入刑的案件就將這些案件作為以后發生案件的判案依據,目前,我國法律上并不承認“婚內強奸”,本文僅就這一系列熱點問題進行淺論。
正文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在所有的國家,強奸行為都屬于犯罪行為。
“婚外強奸”就是指刑法條文中的“強奸罪”。強奸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是在共同犯罪的條件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其他男子強奸被害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因此,我們通常所說的“婚外強奸”的主體就是指除了與自己建立起夫妻關系的年滿14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也就是說,“婚外強奸”與“婚內強奸”的主要區別就在于犯罪主體的區別。
“婚外強奸”與“婚內強奸”的共同點就表現在犯罪所侵害的客體相同,犯罪主觀方面相同,犯罪客觀方面相同。所侵害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犯罪的主觀方面均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強行奸淫婦女的目的。客觀方面,均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或明知婦女不知情,以誘騙、誘導的方式,讓婦女同意與其發生性行為。
“婚外強奸”與“婚內強奸”的相同點很好理解,難點在于兩者構成犯罪主體的區別以及如果在婚姻法上正式成立了“婚內強奸”從而把“婚內強奸”的“強奸行為”也作為“強奸罪”而在我國刑法中入罪,那么是否與婚姻法中夫妻雙方自結婚以后便具有同居的義務相悖呢?這正是理解“婚內強奸”這個概念內涵的難點也是重點。在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也未對婚內強奸進行規定。當然,在婚姻法中沒有規定“婚內強奸”行為,更未出現在刑法典中,在目前我國的刑法中,并不承認“婚內強奸”行為,也就是說,在婚姻存續期間,與自己的妻子強行發生性關系并不構成強奸罪,這可能主要考慮的是“婚內強奸”在刑法上入罪的條件還尚未成熟,另一方面還考慮到把“婚內強奸”作為“強奸罪”進行取證在實踐中具有一定的難度。由于這種行為是在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發生的,外界一般無從得知,現場也不易保護,即使有性行為,也很難認定是否采用了暴力或脅迫的手段,妻子當時的主觀心理狀態更是無從查證,最終定罪的難度非常大。比如說妻子在法庭上舉證說自己被丈夫強奸,舉出證據說明自己已經與丈夫分居多年,而后又舉出丈夫與自己發生性關系的證據,但是這并未能充分說明當時丈夫與其發生性關系就是違背妻子個人意志的,丈夫可以舉證說自己近段時間與其妻子感情已經復合,雖然曾經有分居的客觀現實,但是現在兩人卻恩愛有加。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很難操作,也很難找到有利于妻子的具備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這三要素的證據并從而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條。但是,如果丈夫的“強迫性行為”對其妻子造成傷害,達到法定標準的話,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
當然,在目前的法學實踐中,有關學者正在積極呼吁“婚內強奸”的入罪,同時,也為這一行為的入罪積極地做著理論及實踐操作方面的努力。因為從法律條文和理論上來講,“強奸罪”的定義及內涵就是已經年滿14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男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在這里,并未強調犯罪主體是否必須是自己的已婚丈夫還是陌生人,而“婚外強奸”與“婚內強奸”的主要區別正是犯罪的主體方面具有的特殊性。因此,只有在我國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情況下,在各位專家的不斷努力下,真正做到保護婦女的應有權益可能才會真正實現。
另外,“婚內強奸”是否與“夫妻雙方的同居義務”相悖主要存在一個甄別。就是“夫妻雙方的同居義務”是不是法定的。同居,是一種實質意義上的權利義務,并不僅僅指夫妻在形式上共同生活于同一場所, 還包括夫妻間精神上的相互理解和慰藉, 物質上的相互扶持以及夫妻間應有的共同的性生活三個主要方面。我國婚姻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同居義務。但是,基于同居在婚姻生活中的重要性,1989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將婚后“未同居”、“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三年”、“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一年” 等視為婚姻名存實亡, 作為認定夫妻感情卻已破裂的具體標準。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調解無效”,作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同居既然并非夫妻的法定義務,夫妻一方自然不得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對于夫妻同居問題,應由夫妻自我協商解決,任何一方不得違背對方意志強迫與之發生性行為。如果一方不愿意同居或者不愿意繼續同居生活,另一方可以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請求離婚,并以此為理由要求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因此,既然夫妻之間的同居義務并非是法定的,那就是說,妻子可以不履行自己與丈夫的同居義務,當然也可以不履行其中的相互發生性關系的義務,如果丈夫違背妻子的意愿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那就可能構成“婚內強奸”(當然,前提是婚內強奸已經立法)。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如果將“婚內強奸”立法的話,并不違背現行的婚姻法,因為現行的婚姻法也并未將“同居”作為法定義務。
因此,在這里,筆者呼吁我們的立法者、專家加快健全法律法規的步伐,盡快彌補法律中的空白,盡早做到更好的維護婦女的權益,同時也加快了我國由法制社會邁向“法治社會”的步伐。
結語
將“婚內強奸”立法甚至入刑到底有沒有必要性,在理論界一直爭論不斷,從更好地維護婦女權益的角度來講,將“婚內強奸”立法甚至入刑有一定必要性。
參考文獻:《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9年第6期楊培《論夫妻同居義務—空床費事件引發的思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1年1月1日實施。
作者:中鐵二十局集團有限公司 馬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