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義貴 ]——(2013-5-2) / 已閱17787次
[40] J.Berman,hw and Revolution:The Formation of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3,p.120.
[41]參見(美)哈斯金斯:《12世紀文藝復興》,夏繼果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8—180頁。
[42]關于英國的律師會館,可參見(英)黑德勒姆:《律師會館》,張芝梅編譯,上海三聯書店2006年版。
[43]關于當時的訟學與訟師的情況,可參見陳景良:《訟學與訟師:宋代司法傳統的詮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所編:《中西法律傳統》(第1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232頁;郭東旭:《宋朝法律史論》,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44頁。
[44]張晉藩先生認為,中國法律傳統的一個方面為無訟是求,調處息爭,并從社會根源、思想文化根源、政治根源等方面對其進行了分析。具體請參見張晉藩:《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7—302頁。
[45]春秋末年鄭國的鄧析被認為是中國古代意義上的律師。據說,除編制竹刑外,他還聚眾講學,私家招收門徒,傳授法律知識和訴訟方法,并助人訴訟。最終結果卻是“鄭駟顓殺鄧析,而用其竹刑”。請參見張國華、饒鑫賢主編:《中國法律思想史綱》(上),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4—76頁。另據有關學者的研究,健訟實際上一直延續到清末。請參見鄧建鵬:《清代健訟社會與民事證據規則》,載《中外法學》2006年第5期。英國學者波雷斯特斷言:律師曾經是西方特有的現象。這句話讀來耐人尋味。參見(英)波雷斯特:《歐美早期的律師界》,傅再明、張文彪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頁。
出處:《法學評論》2008年第1期
作者單位:華中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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