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向東 ]——(2013-5-9) / 已閱9581次
三是可以探索建立司法警察對證人的保護制度。刑事訴訟法增加第62條規定了證人的保護制度,此次制度設計旨在加強對證人的人身安全保護,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刑事訴訟作證難這一頑疾。但此次刑訴法的修改并沒有對這些保護措施具體如何實施、由誰實施、公檢法在訴訟環節如何銜接、怎樣去保證實施等作出相關規定。很難想象,如果缺乏這種相關配套措施的規定,證人出庭作證仍然是顧慮重重,新刑訴法的設計意圖就不可能得到充分體現。因此,由誰來擔當具體的保護職責成為證人保護制度中最關鍵性問題。筆者認為,可以由檢察機關司法警察來承擔起保護證人的職責。一方面這是由司法警察制度的設計初衷來決定的。另一方面由司法警察負責保護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也具有現實的可能。對此,筆者建議應從以下三個方面構建證人保護機制:一是由司法警察部門研究制定證人保護預案,合理部署警力;二是分析梳理可能會對當事人打擊報復的重點人員,量身定制詳細的保護計劃;三是完善與公安、法院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重點保障證人人身安全。近些年,隨著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隊伍、裝備建設的不斷完善,完全有能力承擔這一重大職責。并且對于檢察機關公訴部門來說,在公訴環節把公訴方準備出庭的證人交由本院司法警察部門保護,相對于交公安機關保護更具有可操作性。但在保護證人的地點及起止時間上還需要探討研究。
(三)增強監督自偵辦案工作
實施監督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確保辦案安全。司法警察在積極監督自偵辦案工作中應緊貼三個環節,履行好職責。
一是緊貼執法辦案環節進行監督。司法警察在協助、參與、配合、保障檢察官辦案中要充分利用自偵部門執法辦案這一環節,履行好執法辦案監督職責。《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細則》第17條、刑訴法新增第54條規定了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細化了檢察機關自偵部門在訊(詢)問過程中不當的方式方法以及非法證據的范圍,進一步延伸了司法警察對執法辦案的監督范圍,很大程度上擴大了司法警察參與自偵案件、履行法律監督的職能。
二是緊貼辦案工作區使用環節進行監督。《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區設置和使用管理規定》第12條、修改后刑訴法第117條規定了傳喚、拘傳的時限以及限制性規定,第121條對錄音錄像相關規定,要求司法警察要嚴格執行看管制度,具體負責對被訊問人的提押、看管等責任,實現看管、審訊分離,依法監督偵查訊問程序的規范性。
三是緊貼執行監視居住環節進行監督。結合司法警察工作實際,筆者認為司法警察部門要緊貼執行監視居住環節,積極協同反貪、反瀆等自偵部門共同構建執行監視居住新機制,探索和實踐執行監視居住的新措施和新方法,積極研究和解決實施執行監視居住帶來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各級警務部門應進一步更新觀念、轉變思路,要著眼實際、立足長遠,要制定方案、落實制度,積極發揮司法警察服務保障監督職能,為新刑訴法的實施做好充分準備
注釋:
(1)陳國慶、李興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新釋義:“2012年.4月
(2)《司法警察工作手冊》2007年10月
(3)《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細則》高檢發政字{2005}59號
(4)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年11月22日
(5)高檢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辦案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見》
作者:景縣人民檢察院法警大隊―――明向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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