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錢惠彬 ]——(2013-5-9) / 已閱3586次
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均是民事訴訟追求的價值目標。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該規定的出臺,目的在于提高小額訴訟的訴訟效率。然而,實行一審終審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時,還存在一個司法公正價值目標的問題。
一、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的關系
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之間是一種既一致又沖突的辯證統一關系。一方面,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保證,司法公正是司法效率的必然要求,兩者具有同一性。另一方面,公正與效率又是兩種不同的價值目標,在某些情況下二者相互斗爭、相互背離,即具有斗爭性。在訴訟活動中表現為,要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各項權利,就要提高程序的繁瑣性和復雜程度,這必將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和訴訟成本投入的增加,降低司法效率;然而,過于簡單的程序又會導致當事人對司法公正產生質疑。
二、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的平衡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矛盾,使我們處于兩難境地,這就要求我們通過立法來尋求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的平衡。具體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小額訴訟提出“一審終審”,是案件對訴訟程序的“需要”與訴訟程序“供給”之間的規律作用的必然結果,它體現了民事訴訟追求的價值目標——司法效率。但是訴訟畢竟不是經濟行為,不能完全用經濟學思維進行衡量。因為小額訴訟的一審終審,并不能保證經過了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全部得到了合法審判,在當事人不服小額訴訟裁判或裁判確有錯誤的情況下,還必須考慮到司法效率與司法公正之間的平衡,即對“一審終審”給予救濟。筆者認為具體操作要求為:1、提出異議的時間:在裁判文書收到次日起15日內;2、提出異議的對象:小額訴訟中的原告與被告雙方均可;3、提出異議的條件:必須是程序違法或適用法律錯誤;4、異議的管轄:原審法院;5、對異議的審判組織:采用合議庭的審判組織形式;6、異議的審理程序:采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
來源:江蘇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