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凡平 ]——(2013-5-13) / 已閱6028次
一、案情
顧春某與黃某于2008年10月22日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當時約定被告每月給付原告生活費400元,但由于各種原因被告未支付原告生活費,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起訴之前的生活費20000元,及自2013年1月起至原告獨立生活時止,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費600元,教育費、醫療費憑正式發票承擔一半。
被告顧春某認為原告請求支付2008年至今的撫養費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的規定,只承擔2011年至今兩年的撫養費。
二、審判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顧春某一次性給付原告顧某2008年10月至今生活費人民幣10000元,并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原告顧某獨立生活時止,每月給付其生活費500元,在此期間的醫療費、教育費憑票據由被告顧春某負擔一半;被告顧春某對原告顧某享有探望權,黃某有協助義務。
二、評析
本案雖然經過調解結案,但是筆者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追索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是否適用訴訟時效這一問題值得探討。我國司法實務及理論研究對是否所有的請求權均適用訴訟時效,一直存在爭論,筆者認為,對這一問題的爭論不能僅從該制度上作邏輯分析,而是要從社會公正,價值位階,從該制度的功能著手分析。
(一)訴訟時效制度的功能
龍衛球教授認為:訴訟時效指請求權持續不行使經過法定期間的情形,其法律后果通常為產生請求義務人拒絕給付的權利。我國臺灣學者史尚寬教授認為消滅時效,指的是因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至其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王澤鑒教授認為:消滅時效完成后,權利自體本身不消滅,其訴權亦不消滅,僅使義務人取得拒絕給付抗辯權而已。訴訟時效與消滅時效皆出于羅馬法,雖有一定差異,但是也具有很大的共性,都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都發生了對權利人不利的法律后果,產生限制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答人民法院報記者問中指出,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訴訟時效制度具有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功能,但其實質并非否定權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權利的濫用,以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穩定,進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交易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是訴訟時效制度的根本立法目的,世界兩大法系的訴訟時效立法均體現了這一點。基于這一根本立法目的,訴訟時效制度對權利人的權利進行了限制,這是權利人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作出的犧牲和讓渡;但應注意的是,通過對權利人的權利進行限制的方式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保護應有合理的邊界,該邊界就是應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進行利益衡量,不能濫用訴訟制度,使訴訟時效制度成為義務人逃避債務的工具,隨意否定權利本身,違反依法依約履行義務的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在權利人積極主張權利或者因客觀障礙無法主張權利的情形下,法律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等訴訟時效障礙制度以合法阻卻訴訟期間的繼續計算。
(二)損失時效制度的適用
訴訟時效制度的適用范圍,涉及到當事人哪些權利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后而喪失勝訴權,對權利人影響重大。該問題既是司法實務亟須規定的問題,又是爭論較大的問題。目前我國司法解釋采納的是理論界通行觀點,認為債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內容,不具支配性,若權利人長期怠于行使權利,會使法律關系處于不確定狀態,不利于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穩定,故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是在司法實務中還存在物權請求權等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由于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對該問題爭論較大,故司法解釋未予規定。以及關于身份關系產生的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問題,均未作出明確的規定,當前實務界與理論界對此有較大的爭議,也正是本案爭議焦點的所在。
(三)追索撫養費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撫養費有一種觀點認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應該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原告的起訴2008年至2011年的撫養費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不予支持。第二種觀點認為,基于身份關系發生的具有給付內容請求權,應該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三種觀點認為,撫養費的追索權是建立在父母子女身份基礎上的權利,是基于人身權而發生的,依附于某種事實,撫養費的負擔是父母雙方保障子女生活的義務,時間上具有持續性,以子女未獨立生活為條件,因此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撫養費給付請求權是基于身份關系產生的請求權,屬于親屬法調整范圍,涉及人格尊嚴以及公序良俗具有人身屬性,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訴訟時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但是撫養費的索要一方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屬于現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以監護人疏忽或者待遇行駛權利而導致未成年人權利受到影響,對本身已經經歷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心理上造成更大的傷害,必然影響其健康成長,那么則反映出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不公,因此不能強求未成年人能夠理解訴訟時效以及積極行使其權利。
第二、給付撫養費請求權是以義務人未履行撫養義務為前提,撫養義務雖然包括有給付內容,但是其撫養義務不僅僅包括有金錢給付內容,因此從社會公正,公序良俗的角度來看,簡單認定追索撫養費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不利于保障社會公正,不利于維護公序良俗。
第三、撫養義務人不能夠以權利人未及時向其索要撫養費而拒絕承擔義務,撫養費請求權本身是基于雙方的特殊身份關系而產生的,雙方的關系不會消滅,除被撫養人獨立生活或者死亡,撫養義務人就不能拒絕承擔義務。
第四,保護權利人的角度來看,追索撫養費的當事人屬于未成年人,其追索撫養費是為了保障其生存權,而生存權是最基本的人權,如果以超過訴訟時效而不予以保護,顯然于法律原則相違背。
綜上,筆者認為未成年人追索撫養費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被撫養人成年以后,再追索十八周歲之前的撫養費,則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這個時效自被撫養人獨立生活之日起計算。
(作者單位: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