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志飛 ]——(2013-5-13) / 已閱5767次
轉型期下民事案件特點及啟示
——以分宜法院民事案件統計數據為視角
一、基本情況
(一)受案數逆勢下行,連年下降
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普遍面臨案多人少,辦案壓力大,疲于應付的窘境。總體上,江西省分宜縣人民法院亦面臨同一形勢。但分宜縣人民法院的2個派出法庭卻呈現出另一番景象。2009年到2012年四年,該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3331件,平均每年遞增13.04%,而同期人民法庭受理民商事案件1372件,除2010年比2009年有小幅增長外,2011年與2012年均比前一年有所下降,其中2011年比2010年少18件,減少比例4.99%,2012年比2011年少27件,減少比例7.87%,整體上呈下降趨勢。
(二)離婚、民間借貸、買賣、電信服務、勞務合同、交通事故類案件增多
(1)婚姻家庭案件占法庭案件的比例接近50%,其中離婚案件占婚姻家庭案件的九成以上。以2009年-2012年為例,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四年的婚姻家庭案件分別為166件、159件、156件、160件,占當年案件的比例分別為47.16%、44.04%、45.48%、50.63%。而2009年的離婚案件有157件,占當年婚姻家庭類案件的94.58%,占全年案件數的44.6%;2010年的離婚案件有147件,占當年婚姻家庭類案件的92.45%,占全年案件數的40.72%;2011離婚年有144件,占當年婚姻家庭類案件的92.31%,占全年案件數的41.98%;2012年的離婚案件有152件,占當年婚姻家庭類案件的95%,占全年案件數的48.10%。有意思的是,離婚案件在兩個法庭中的熱度又有不同。中心法庭的離婚案件占全年案件數的平均比例為35.77%,而楊橋法庭的離婚案件占全年案件數的平均比例為51.08%,其中2012年高達58.44%,比例相當驚人。
(2)借貸、買賣、電信服務、勞務合同、合伙協議案件為合同類案件的主體。2009年至2012年四年中,兩個法庭受理的各種合同案件分別116件、119件、95件與84件,而其中的民間借貸、買賣、電信服務、勞務、合伙協議類案件卻達高90件、91件、68件與73件,占合同案件的比例達77.59%、76.47%、71.58%與86.9%。
(3)權屬類案件占年度案件數的比例相對較小,但其中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與交通事故案件卻呈多發態勢,且處理難度較大。2009年至2012年四年中,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提供勞務者受害賠償責任案件與交通事故類案件占權屬類案件的比例高達89.21%、93.02%、83.87%與79.45%。有必要說明的是,生命權、健康權與身體權糾紛中,占絕大多數的是是煤礦工傷確認性質案件,該類案件不需占用多少審判資源,一般是當天結案,當場給付,因而沒有多少分析意義意義。除此這外的其他人身侵權案件(包括提供勞務者受害賠償責任)與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往往爭議與處理難度大,處理周期也相對較長。特別是提供勞務者受害賠償責任案件,與承攬法律關系相似度高,定性難度大,受害方的訴求與期待往往很高,判決后易無理糾纏、鬧訪。
另外,作為專門處理農村、農民案件的法庭,盡管每年的涉農案件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流轉、補償款分配等案件不是很多,但涉因牽涉村民自治與多方利益,處理難度也很大,往往要多方協調,判決后的執行也是令人頭痛的問題。
二、成因
(一)幾年來,法庭受案數下行與各地法院案件激增呈相反趨勢并非偶然現象,與分宜法院重司法創新及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探索有關。案多人少是各地法院普遍面臨的問題,被動等待肯定無所作為。解決矛盾的關鍵便是司法創新。 近年來,分宜縣法院按照司法創新要求,積極尋求解決矛盾的路徑,探索出一條適合自身發展,亦為足以推廣的發展之路。1.認識司法解決矛盾的有限性,探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全縣各鄉鎮設立法庭調解室,在各村設立司法協理網絡,把“法律”送到老百姓家門口,極大方便了當地群眾就地解決紛爭,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與萌芽狀態。2.法庭法官扎根基層,定期到巡回點審理案件、宣傳法律、接受群眾咨詢,指導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既普及了人民群眾法律知識,也增進了調解員的調解能力,同時減輕了自身的壓力。3.加強與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的橫向聯系,巧用“三調聯動”機制。由于法庭地處鄉鎮,與當地政府聯系緊密,在“兩所一辦”(司法所、派出所與綜治辦)履行化解矛盾糾紛職能過程中遇到法律難題時,法庭法官及時給予法律支持,為當地解決矛盾出力,獲得了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認可。同時,法庭亦對于一些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在立案之前進行分流,指導當事人到法庭調解室調解或委托司法所、綜治辦、人民調解組織先行調解,有效地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減少了法庭的辦案壓力。
(二)離婚案件居高不下并呈上升趨勢,反映了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受改革開放政策、社會環境影響與公民權利覺醒沖擊而日漸式微,在多種因素作用下,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的意識與熱情高漲。這種熱情有權利解放、追求自由的積極因素,有利用司法教育對方,挽救婚姻的策略選擇,還有嚴厲計劃生育政策下的現實考量與無奈。受儒家綱常傳統與厭訟思想影響,傳統中國婦女素有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順從意識與逆來順受的隱忍品格,在女方因個人品格或其他原因被夫家休掉情況下,女方家庭會感到莫大羞辱。且休妻是男權社會男人的專利,鮮有女方休男的。受此影響,現在仍有些上了年紀的人覺得女方提出離婚是“丟面”的事。因而傳統中國社會的婚姻家庭較為穩定,離婚很少。改革開放帶來的頻繁人口流動,便捷信息傳播,使得人與人之間的聯系不再局限于相對封閉的熟人社會。加上國家法制建設的完善、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普法教育的深入,人們的權利意識逐漸覺醒,以致走到了“訴訟爆炸”時代,人民法院疲于應付。離婚案件增多也是應有之義。除大環境之外,當地嚴厲的計劃生育政策也推高了法庭的離婚率。不少感情產生裂痕、處于分居狀態且長年在外務工的婦女因不愿或不能按時回家參加環孕檢致使家庭(男方)受到高額的計劃生育罰款,趨利避害思想及本就名存實亡的婚姻,使男方無奈地拿起離婚的法律武器以求婚姻或者計生罰款的解脫。
(三)借貸、買賣、電信服務與勞務糾紛案件的高發跟當前整體經濟形勢及國際環境有一定關聯,也跟商品經濟對人性沖擊所造成的誠信缺失有關。這些案件涉及商品(流動)、金融(融資)、服務、勞務等資本要素,受現代市場經濟深遠影響。在國際經濟形勢趨緊,融資渠道不暢與資金需求旺盛、投資途徑狹窄、盈利動機旺盛的大背景下,在少契約精神、多投機主義、誠信缺乏的時代背景下,民間借貸甚至高利借貸增多,投資失敗或資金鏈斷裂風險增多,經濟摩擦增多,不負責任逃債現象增多,最終導致上述案件增多也就不足為奇了。
(四)侵權類案件與交通事故案件增多有深刻的社會原因。一方面,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人們參與各種形式的經濟交往及社會活動頻繁:雇傭與被雇傭、合伙承攬事務、人情義務幫工、相互嬉戲玩耍等等;另一方面,少契約精神、規則意識,按口頭或習慣行事、少規章制度約束或制度不健全、監督管理不到位、安全防患意識差,使得事故頻發,訴訟案件增多。
三、對策
1.加強司法創新,繼續探索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減少法院的辦案壓力。短期內,法院案多人少的現狀不會有大的改變,而社會矛盾糾紛卻呈多發態勢。同時,我們要充分認識到法律或者訴訟解決矛盾的局限性,法律不是萬能的,訴訟不是萬能的,案了事不一定能了。為此,必須在現有基礎上繼續探索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引入司法ADR與社會ADR。同時以多種方式向群眾宣傳訴訟外解決糾紛的好處、方法與途徑。對于當事人經有關部門、調解組織達成的調解協議,法院要及時予以確認,以增強其嗣后的強制履行力。
2.婚姻家庭案件中離婚率件居高不下,該類案件量多、關涉社會利益與社會穩定,法院在倡導離婚自由的同時要注意慎用裁判權。離婚本身的利弊不好衡量,但其對家庭穩定、子女身心的副作用卻是顯而易見的,且解決不好,會引發社會問題。從這個層面上,離婚多并不是好事。事實上,離婚對于當事人及各自家庭而言不是小事。一個離婚案件,往往牽動兩家人的神經。因此,在解決婚姻家庭案件分外要功夫,要多做調解,特別在把握雙方感情破裂程度及當事人情緒上要多下功夫,慎重行使裁判權,盡力避免當事人之間及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緊張與對立。值得一提的是,該院中心法庭在婚姻家庭案件的處理上頗有一套,該庭的離婚案件大多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2012年更是無一判決(除無法到庭的公告離婚案),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較好。
3.借貸、買賣等合同案件與人身侵權類案件多發是整體經濟環境與社會問題的并發癥,法院在處理該類型案件時要注意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及相對方的持續發展能力,平衡當事人利益。對于失信、失德行為,要在強化其責任意識的同時對其批評教育,并在案后撰寫信息宣傳,通過媒體的力量向社會宣傳法律,傳遞正義。
4.針對涉農合同或涉農權益類案件多歷史遺留問題、多程序瑕疵的特點,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時應多與有關部門溝通以取得支持,多做解釋、調解工作以取得當事人理解,對于一些程序違法案件應指導當事人事后彌補程序瑕疵,完善必要手續,并針對案件存在的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以減少該類問題的發生。
(作者單位:江西省分宜縣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