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福榮 ]——(2013-5-15) / 已閱6069次
隨著科學技術水平提高以及案件復雜程度的提升,越來越多的案件需要通過專業人員,運用其專門知識,對案件證據材料進行分析鑒別,對專門性問題作出意見,以作為法官判斷相關證據真偽的參考依據。在新民事訴訟法中,將“鑒定結論”修訂為“鑒定意見”,并對這種類型證據的查證進行了相當詳細的規范。
鑒定意見的證據意義
鑒定是為解決案件中所存在的專業問題,將相關證據材料提交給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由其分析鑒別,給出專業觀點以資法官判斷案情,此處由鑒定人出具的觀點即為鑒定意見。
從性質上來說,鑒定意見與其它證據類型很重要的區別在于:鑒定意見本身是構建在其它證據材料基礎上,得出的鑒定人的主觀判斷。在其它證據類型中,都力求證據材料契合客觀案情,盡量與表述人的主觀相分離;但在鑒定中,最有價值的反而是鑒定人通過主觀知識鑒別證據材料的過程。所以說,鑒定本身即是一個對其它證據類型的查證。
但鑒定這種查證過程不是由法庭進行,所以這個查證結果本身還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結論,而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再次得到查證,才能被法官采信,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所以新民事訴訟法將證據類型中的“鑒定結論”修訂為“鑒定意見”,從表述上使之更符合其作為證據的內在屬性,也是為表明:對鑒定意見必須查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樣,可避免一部分法官不對鑒定意見進行查證,而直接援引定案的情況。
鑒定意見的查證
新民事訴訟法強化了對鑒定意見的查證環節,主要體現在鑒定人地位的獨立與強化對鑒定意見的質證環節。
1.鑒定人地位獨立 原民事訴訟法中,鑒定人無獨立地位,依附于鑒定機構存在。而根據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出具鑒定意見的主體為鑒定人,這就確認了鑒定人的獨立地位,將之與鑒定機構相分離。民事訴訟法的這一調整,進一步密切了鑒定意見與鑒定人的關聯度。而且,在該法第七十八條中,強調了鑒定人應當對其鑒定意見直接承擔責任,負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當然,民事訴訟法對鑒定人的新規定表明:對于鑒定人的定位仍然沒有采納英美法的專家證人說,而是保持鑒定的獨立性——其獨立于當事人雙方,也獨立于法官。鑒定人不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證人,鑒定意見不應帶有傾向性。
2.強化質證環節 新民事訴訟法對鑒定意見的規定中,最大的亮點在于詳細規定了鑒定意見的查證,強化了對鑒定意見的質證環節。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獨立鑒定人的強制作證義務。隨著民事訴訟法賦予鑒定人更為獨立的地位,鑒定人與鑒定意見之間的關聯性更為強化,鑒定人成為唯一對鑒定意見負責的主體,從而順理成章地負有出庭作證、參加法庭質證環節的義務。一份證據是否能被法官采信,應當經由法定程序查證。作為證據類型之一的鑒定意見,也應當經由質證環節進行查證。鑒定人出庭作證、接受質證,顯然是查證鑒定意見是否符合證據三性的重要途徑。其二,引入專家證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雖然在對鑒定的定性上,新民事訴訟法未采納英美的專家證人說,但在對于鑒定意見的質證上,該法將最高院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一條關于專家證人的規定入法,從法律層面引入了專家證人的概念,從而使得其獨立于鑒定人存在,而成為查證鑒定意見的重要手段。新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此處“有專門知識的人”系為專家證人,其提出的意見為專家意見。可見,目前國內法與英美法不同,專家證人與鑒定人相互獨立,不存在包容關系。專家證人作為證人,其意見是可以帶有傾向性,而鑒定意見應當是中立的。專家意見是對鑒定意見的質證,通過這種對抗,法官對鑒定意見進行甄別采信。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并沒有對于專家證人的法律定義,什么樣的人可以納入“有專門知識的人”,法官又應以什么樣的標準對其證言進行采信——目前對于這些問題的判斷屬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圍。同時,從法律規定上看,專家證人與鑒定人分屬于訴訟參與人的兩種類別,相互獨立。但是在具體個案中,具有鑒定人資質的人,屬于“有專門知識的人”,應當可以在其未參與鑒定的案件中作為專家證人,出具專家意見。當然,應該注意同一案件中專家證人與鑒定人具有利害關系而引發的回避問題。
(作者單位: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