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衡寧 ]——(2013-5-17) / 已閱7870次
通過個案維護司法權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永恒責任和使命。正如培根所說,一次不公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個案公正是司法公正與法治信仰的基礎,沒有個案的公正,法治信仰、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就會成為空談,這是因為:
沒有個案的公正就沒有司法的公正。每一個案件,都是一面鏡子,它照出公平正義、照出人世間的美善丑惡、照出法治建設的進程。一個公正的判例,會成為公眾法治信仰的基石,而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則會污染司法之水的源頭,導致民眾法治信仰的崩潰。一個司法個案,對于法院而言可能僅僅是其辦理案件的萬分之一,而對當事人而言是他的全部。哪怕是司法萬分之一的失誤,對當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傷害,不公的司法個案不僅影響到當事人本人對司法的看法,也影響到其周邊人群對司法的主觀感受。因此,個案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司法公正寓于個案公正之中。沒有個案公正,司法公正則“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司法權威、司法公信、司法尊嚴必將淪為掛在嘴邊的口號。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每一個具體案件處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公民民主權利,調整社會利益關系,從而實現社會整體的公平與正義。
沒有司法的公正就不可能讓民眾樹立法治的信仰。沒有任何的行為比法官的徇私枉法更為有害,司法不公,即使是局部的不公,也是對正義源頭的褻瀆與玷污。司法在社會現實中受到太多的干擾,各種社會關系、親情友情、金錢美色等不斷沖擊著司法的防線,加之傳統文化權大于法、信權不信法的慣性思維,法治信仰培育非常困難。要使民眾信仰法律,必須讓他們在個案中感受到司法公正。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即使是最完善的,但如果在個案當中法官不能秉公執法,那么強權成為真正的法律,而法律不過是粉飾用的門面。在此情況下,怎能期待民眾對被架空的法律產生信仰?民眾是否信仰法律,取決于民眾對守法后果的預期。如果守法的結果是公平的實現與利益的維護,那么法律就會成為民眾的信仰;相反,如果守法導致吃虧,投靠強權才能帶來利益,民眾自然棄明投暗,那么法律就會成為一紙空文。只有讓公平正義在個案中得以實現,讓公平成為可以親身看得見的公平,讓正義成為可以親身感覺得到的正義,民眾才會逐步樹立法治的信仰。
信仰難以樹立,一旦樹立,更應倍加珍惜與呵護。我國法律信仰的基礎原本脆弱,對權力的膜拜遠大于對法律的敬畏。經過三十多年來法治建設的變革磨煉和風雨洗禮,建設法治國家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歷史邏輯,民眾對法律的信仰初步得到了樹立,人民法院的受案數量也逐年提高,通過司法解決社會糾紛成為民眾最基本的思維方式。然而,悉心培養起來的民眾法治信仰經不起任何暴風雨的摧殘,唯有通過個案的細心呵護,有如母親哺乳自己的孩子,法治信仰才能不斷地成長與壯大。在處理個案當中的司法作風粗暴、法律業務素質不高、濫用自由裁量權,看似只是損害了法院的形象,而實質上摧毀的是整個法治信仰大廈的根基。作為一名法官,不要問法治信仰中有什么問題,而要問你可以為法治信仰的樹立解決什么問題。
認真聆聽當事人的心聲,善待當事人的合法訴求,通過個案的公正審理把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意識深深銘刻在民眾的心中。法官群體呵護民眾對法治的信仰當為法治建設的應有之義:
通過程序公正確保實現個案的實體公正。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嶺,決定了法治與恣意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一方面,實體正義的實現有賴于程序正義的保障;另一方面,程序正義有自己獨立的評判標準,程序正義相對于實體正義又具有獨立性。正當法律程序有利于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是民主精神的具體體現,是公民人權的重要保障。法官嚴格依照程序來辦理司法個案,可以增強司法的參與性,最大限度地獲得當事人的認同;法官嚴格依照程序來辦理司法個案,可以限制法官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最大限度地使當事人服判息訴;法官嚴格依照程序來辦理司法個案,可以減少法官違法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確保敗訴的當事人信任法官裁判的公正性。法官在處理個案中,應貫徹程序至上的法律思維,徹底拋棄“重實體、輕程序”的程序虛無主義與程序工具主義,用公正的程序來保證個案實體的公平正義。
通過學習增強處理個案的司法能力。學習,是人類成長進步的基石。對于法官而言,學習尤其顯得緊迫和必要。法官加強法律業務知識的學習,是時代發展的需要,是法官職業化建設的需要,更是提升處理個案司法能力的需要。法官應當愛學、勤學、善學,提升學習動力、增長學習能力、錘煉學習毅力。司法實踐中部分案件的處理不公,并不是因為法官故意違法辦案,而是因為司法能力水平不高,導致個案辦理質量低下,證據判斷失誤,甚至釀成了冤案、錯案,法官應通過學習提升司法能力,準確適用法律,滿足人民群眾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既要學習政治與理論,提高政治理論素質,又要學習法律業務知識和法律職業技能;既要學習書本上的法律知識,又要學習總結審判執行經驗;既要向資深的老法官學習,又要向優秀的兄弟法院學習。“業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毀于隨”,應努力把每個法官都培養成專家型法官,不斷提升個案的處理水平和能力,為全社會法律信仰形成與促進提供堅實的基礎。
通過司法良知樹立個案中法官的獨立人格。法官的職業性質決定了法官一定要以服從法律為天職,視公正如生命。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權威,法官應高舉法治旗幟,弘揚法治精神,忠誠信仰法律,忠實執行法律,做到對法律虔誠、對人民尊重、對權力敬畏。法官非有良知和責任,不能表現正義的實質,這就要求法官不僅要有淵博的法律知識,而且特別應有博大的包容胸懷,深厚的責任擔當。一個具有良知和責任的法官,就能在自己的行為過程中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不偏離政治方向,不背離職業責任,不遠離人民期待,不讓暫時的困難所嚇倒,不為一時的爭論所困擾,不被隨時的誘惑所動搖。法官要在個案中樹立獨立的人格,堅持獨立思考,固守獨立審判,通過居中裁判,固守內心的寧靜與堅強,固守人格的善良與誠實,固守職業的品格與節操,這樣才能把每一個案件精心打造成為充分展現司法智慧的作品,這一作品能夠經得起歷史的檢驗,成為人民群眾看得見的公平正義。
盧梭曾說過,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法律必須得到信仰,才能確立它至高無上的地位。要讓民眾信仰法律,法律必須給民眾以信心。每一位法官應當成為給予民眾信仰法律、信仰法治以信心的人,在個案處理當中,更要堅定地做法律信仰和尊嚴的捍衛者,堅定地做社會責任和良知的守護者,堅定地做獨立思想和精神的踐行者,不向威勢屈服、不為關系左右、不被金錢俘虜、不受恐嚇脅迫、不讓輿論綁架,通過個案的公正處理來共同呵護民眾對法治的信仰!
(作者單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