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娥 ]——(2013-5-22) / 已閱3538次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與人口的流動,我國農村對基層司法的需求越來越大。根據2003年的數據,全國大約是平均285人一起民事案件,當前我國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數量的60%,從數量方面看,這表明我國潛在的司法需求主要來自農村,如果僅限于滿足城市人口的司法需求就無法真正實現我國的法治藍圖。另一方面,盡管我國現代化進程很快,但是據統計,目前我國城市人口的增長比例為每年1%,照此進度我國要實現較全面的城市化大概還需要40年左右。因此,中國農村對司法的需求不但巨大,而且還會持續較長一段時期。
轉型時期的中國農村基層司法主要呈現出以下幾個特征:第一,經濟性。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民開始全方位地參與各種經濟活動,逐利性使農村矛盾中的經濟特性日益顯現出來,而不再以家長里短、婆媳糾紛為典型形式,農村招商引資、土地承包經營、土地征用補償安置、房屋拆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追討工資、工傷撫恤等新問題不斷顯露出來。第二,親緣性。農村“熟人社會”的根本格局并未被打破,農民參與經濟活動主要仍以親友合資或合伙、親戚等集體外出打工為典型形式,發生糾紛的當事人之間存在不同程度的親戚鄰里關系。第三,簡化性。復雜繁瑣的訴訟程序被視為當代司法文明的體現,但與此同時卻帶來訴訟成本提高與訴訟效率低下的弊端,由于農村當事人的法律素養普遍較低,不能明確區分嚴格的訴訟程序與訴訟階段,因而,他們只希望法院能以最為簡便快捷的方式盡快結束訴訟。不論承認與否,農村與城市司法確實呈現出不同特征,這是當代中國司法無法回避且必須面對的一個重大現實,因此,高度重視進而有針對性地應對我國農村基層司法的特殊需求顯得尤為必要。
重中之重是要結合農村現實,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而不是只會高談闊論、紙上談兵。“法律只要不以民情為基礎,就總會處于不穩定狀態。民情是一個民族唯一的堅強耐久的力量。”法院必須秉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工作理念,時刻注重從農村基層這一特殊大環境出發來開展工作。法官應深入農村、貼近農民,平衡好法律規則與社情民意的關系,要結合特定的社會環境和社會效益來考慮,在現實和法律之間尋找一個切入點,找到合法、合情、合理的解決方案,而不是成為法律的“自動售貨機”。正如蘇力所言:“一個社會的法律的全部合法性最終必須而且只能基于這個社會的認可,而不是任何國外的做法或抽象的原則。最終說了算的,必須是以各方面表現出來的民意。”對于發生糾紛的農民,法官應極力說服他們心平氣和理性維權,避免農民采取過于偏激極端的自救手段而使矛盾升級;針對農民文化素養和法律知識匱乏的現狀,法官應加大基本法律的普及力度,通過舉辦民事訴訟宣傳欄,將民事審判流程、訴訟費收取標準等訴訟知識予以張貼明示,從而提高農民的訴訟能力;在法庭審判及裁判文書中應當析法釋明、充分說理,并引入判后答疑制度,使當事人從心理上更容易接受法院判決。
精簡辦案程序,靈活高效地處理農村糾紛。嚴密的法律體系與紛繁復雜的訴訟程序對農村基層司法不僅無法發揮出其優越性,相反會成為高效解決農村糾紛的桎梏,在此意義上而言,現代司法與鄉土生活存在一種深沉的張力,因為農民不能充分理解訴訟程序的實質意義,更不能期望他們會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展開相應的訴訟活動。況且,受傳統觀點的持續影響,農民對于訴訟實體正義的追求遠甚于程序正義,一味拘泥于嚴格的程序主義只會削弱農村當事人對法院以及法律的信任感。因此,基層法官應精簡辦案程序,嘗試小額訴訟案件快速處理機制,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通過靈活簡便的形式實現當事人的程序利益。
拓寬辦案思路,建立健全多元化解糾紛機制。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訴訟只是定分止爭的一種手段,而不是唯一途徑。司法與社會具有互動關系,應該建立健全司法與社會聯動、訴訟與調解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想要更為妥善地解決我國農村矛盾,應當建立訴訟、民間調解、仲裁等多管齊下的糾紛化解模式,而不是僅靠基層法官的單打獨斗。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