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3-5-24) / 已閱6669次
近日,許霆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再審改判無罪。申訴的所謂透支理由,早就有人研究過,無法服眾,難以得到認可。
事實上,就是許霆本人不申訴,未來適當的時候,許霆案也一定會被平反。因為隨著科技的進步,機器人逐步進入人們的視野,越來越多的人,會認識到機器同樣具有思維判斷能力。最近,美國人在航母上起飛的X47B無人機,完全是電腦自主操作,并沒有人在后面遙控指揮和操縱。這是一款革命性的飛機,直接否定了所謂刑法學上機器不能被騙的公理,將對未來社會生活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自動售貨機是基于響應而工作的,而ATM機是基于判斷而工作的,兩者具有本質上的不同。現在的問題是,囿于機器不能被騙的公理,在法律專家和司法人員中,主流的觀點仍然是機器不能進行思維判斷的。盡管這個公理早就落后于社會實踐了。
許霆案,無論是刑法學家,還是司法人員,都沒有注意ATM機與自動售貨機這種簡單機器完全不同,ATM機實際上是一款智能機器人。換言之,就是代表銀行意志的電子代理人。最重要的是,已經找到了ATM機是銀行電子代理人的證明方法,可以直接證明ATM機就是代表銀行意志的電子代理人。
研究發現,ATM機和銀行電腦主機共同組成電子銀行系統。ATM機并不是孤立的,必須與銀行電腦主機配合,才能完成銀行存款、取款等業務的辦理。然而決定ATM機和銀行電腦主機一舉一動行為的,就是ATM機和銀行電腦主機的操作系統。這個操作系統實際上就是按照一名銀行管理者辦理同樣銀行業務時的判斷(思維)與行為來進行設計的,完全可以用流程圖的形式畫在紙上,大家可以一目了然。
當操作系統沒有軟件瑕疵時,無人干預的電腦完全是自動化操作,ATM機和銀行電腦主機可以完美地模擬銀行工作人員正常辦理取款、存款等銀行業務,能夠準確代表銀行意志。然而,當操作系統存在有瑕疵的時候,全自動控制的電子銀行系統也可以完美地模擬出銀行工作人員實際辦理存款、取款銀行業務時出現的異常職務行為。例如,實際工作中,銀行工作人員發生誤解,客戶取款1000元,扣賬1000元,實際給了10000元。
許霆案就是因為操作系統程序上有瑕疵,結果電子銀行系統在辦理許霆取款業務過程中,出現了兩個錯誤,一個是每次許霆取款1000元或2000元,被誤認為是每次取款1元或2元,因為許霆賬戶中的余額有176.97元,存款余額大于許霆每次請求取款的金額1元或2元,所以電子銀行系統每次都同意取款1元或2元,這是第一個錯誤;第二個錯誤是,每次電子銀行系統同意支付1元或2元后,啟動ATM機的付款機構,可是決定ATM機實際付款數目的又是另一個開關①,于是每次付款時又進一步發生了給付錯誤,實際付給許霆的數目是1000元或2000元,而不是被電子銀行同意支付的取款的1元或2元。所以,許霆案實際上是兩個錯誤的疊加的結果,且錯誤都是銀行自身原因造成的。許霆案的實質是銀行方面因自身原因而發生重大誤解,并與許霆達成交易,達成交易后支付時又發生給付錯誤。這種行為只是民法上一種可以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與盜竊犯罪毫無關系。
沒有故障時,ATM機是代表銀行的,大家無爭議。有故障時,ATM機就不是代表銀行的,這是沒有道理的。因為銀行工作人員,沒有差錯時代表銀行的,因發生重大誤解而引起差錯時,同樣還是代表銀行的,客戶取款3000元,扣賬3000元,銀行工作人員給了30000元,有按盜竊處理的邏輯嗎?當然沒有,ATM機也是一樣的道理。
許霆案的標志性意義,就在于它是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落后于社會現實的典型案例,必將成為錯案中的經典,不以任何人和單位的意志為轉移。
許霆現在就提出了申訴,來得真不是時候。許霆再次為司法界出了個大難題,司法機關又將面臨嚴峻的考驗。
注①:請參考網上《客觀事實證明許霆案是錯案》、《關于ATM機法律爭議的全新解讀》兩篇文章。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