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3-5-25) / 已閱7463次
許霆遇到的ATM機故障狀態,是ATM機操作系統程序中存在一個瑕疵形成的。搞軟件的人都知道,這種程序瑕疵完全可以人為地重現。在法院的主持下,由銀行指派技術人員恢復ATM機許霆取款時的故障狀態,進行偵查實驗,就能夠實現真相大白。
在這種故障情形下,人人都可以在ATM機上試試,取款1000元,而賬戶只扣款1元。大家要弄明白,銀行扣賬1元,是表示銀行同意客戶取款1元的意思。讓許霆再持一張176.97元的銀行重現一次取款的過程,在大家的見證下,讓案情的真相水落石出。許霆案中有個重要的細節被掩蓋了,那就是許霆成功取款171次之后,許霆仍然還不停地多次按鍵取款,只是他再也沒有取出錢來。
最后這個被隱瞞的事實——連續多次按鍵取不出錢來,在判決書中是得到郭安山證實的。許霆自己當然更清楚,可是在許霆的供述中,并沒有這個事實。銀行方面提供的ATM機流水記錄應該有這個事實的記錄,但是銀行提供的記錄中,取不出錢來的事實被隱瞞了。
只要將隱瞞的事實再現,許霆案所謂的盜竊論就會煙消云散。如果許霆是盜竊,前面的171次取款行為就是盜竊行為,那么后面許霆第172次、第173次、第174次按鍵取款的行為,也肯定是盜竊行為,許霆就一定能夠取出錢來。當時ATM機中至少還有上萬元錢現金可供取款。然而客觀事實是,許霆當銀行卡上余額不足2元時,再也沒有能夠取出一分錢來。就是這個被隱瞞又被證明了的事實,直接否定了許霆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眾所周知,盜竊行為是單方面的行為,是由盜竊行為人單方面決定的。
許霆的行為與單方面決定的盜竊行為完全不同。許霆的每一次按鍵取款行為,必需經銀行同意扣賬1元錢后,許霆才能取出1000元來。當許霆銀行卡中不足2元后,由于銀行規定賬戶余額數字不能小于1元,余額不足2元時已無錢可扣,銀行當然不會同意許霆繼續取出款來,這就有了許霆后面取不出錢來的事實。可見,許霆的取款行為,都是在經過銀行同意的行為,沒有經過銀行同意,許霆沒有辦法取出錢來,主觀上惡意再大也是枉然。
偵查試驗將會讓人心服口服。世界上從來沒有,也不會有需要經過被害人同意的盜竊罪。
作者單位: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