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林 ]——(2013-5-30) / 已閱13082次
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了 “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戰略任務,法學界法律界為此展開了熱烈討論。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黨的十五大以來,我國司法建設和司法改革取得顯著成績。這是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礎,也是保持司法改革連續性的前提。
在充分肯定司法改革成績的同時,也要看到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依然存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執法司法問題還比較突出;一些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執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嚴重損害國家法制權威”;干預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現象經常發生,制約和影響司法公正、司法權威、司法公信力的深層次問題依然存在;司法體制改革中出現的一些 “新口號”、“新提法”和 “新做法”,例如 “擺平就是水平”、花錢維穩(不惜一切代價維穩)、實現零判決零申訴等等,還需要進一步分析和研究其合理性與合法性;現行司法體制機制還不能完全適應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新要求,還不能充分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于司法公正和有效保障人權的新訴求,還沒有全面建成公正獨立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依然任重而道遠。
在新形勢下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應當重點研究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主要問題。
首先,應當為司法體制改革做好充分科學的理論準備。沒有革命的理論,就沒有革命的實踐。而理論有多遠,我們就能走多遠。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亦然。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 1997 年以來的司法改革進行全面評估和深刻反思,總結經驗,客觀分析,找出差距,調整思路,為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提供歷史經驗和實踐依據。同時要立足國情,學習借鑒國外先進有益的司法經驗,深入研究和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司法理論,科學回答憲法和人民代表制度下的司法、司法體制、司法職能、司法關系、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司法公正、司法權威、司法公信力等基本問題,例如,在我國憲法文本和憲政理論上,在我國 不 實 行“三權分立” 的政體下,什么是 “司法”,什么是 “司法體制”;深入研究新起點上司法體制改革的性質、動力、對象、目標、任務、方式、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例如司法工作機制、工作方法、工作態度的改革與轉變,是否就是司法體制改革?從 2009 年到 2012 年的 4 年時間各類案件由 700 多萬件驟增到 1200 多萬件,我國社會快速提前進入 “訴訟社會”,這種變化與司法改革的政策和舉措有無以及有何相關性?依憲治國和法治思維下制約或者阻礙我國司法獨立公正權威的體制問題究竟是什么?只有實事求是地分析、認識和回答這些重要理論問題,才能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提供行之有效的科學理論指導。
其次,應當根據憲法的政治架構和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從體制、機制和法律上理順并處理好一系列重要關系。主要包括:人大與司法、“一府”與 “兩院”的憲法關系,政法委與司法的政治和法律關系,公眾、媒體與司法的民主和法律關系,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憲法和法律關系,保證各類主體回復其憲法和法律、政黨政治和社會監督的角色,使它們各歸其位,各司其職,從政治上、體制上和機制上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在法院和檢察院內部,要盡快建立和完善保障法官、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權責利相統一的體制機制,真正做到有職有權、獨立行使、權責統一、高效權威,從根本上樹立和維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權威,培育司法公信力。
第三,應當高度重視并充分發揮司法作為解決矛盾糾紛最后一道防線的功能,重建司法終結涉訴涉法矛盾糾紛的良性循環機制,不斷強化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當代任何社會要保持穩定和秩序,對于社會矛盾糾紛的解決,都必須設置終結機制,而不可能任由當事人無休無止地 “訴求”或 “糾纏”下去。憲法和法治是人類政治文明發明的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最好機制和方式。在憲法原理和法治思維下,矛盾糾紛解決的終結機制主要由縱橫兩方面構成。在橫向結構上,通過憲法對國家權能作出立法權、行政權、審判權、法律監督權等的分工,把終結矛盾糾紛的職能和權力賦予審判權(司法或者法院),使司法成為解決矛盾糾紛的最后一道工序;在縱向結構上,通過在審判權內部設置兩審或者兩審以上的審級制度,把終結矛盾糾紛的職能和權力賦予終審法院。如果國家沒有一個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終結權力和終結機構,那么,這個國家必然不會有秩序、穩定與和諧,因為當事人可以無休無止地訴求下去,一代接一代地 “討要公道”;如果一個國家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終結權,既不在司法,也不在終審法院,而是由其他機構和人員代而為之,甚至由多種機構和人員行使之,那么,這個國家必然會出現國家權力職能分工紊亂、民眾訴求紊亂和社會秩序紊亂的現象,其結果是欲求穩而不能穩、欲求治而不得治。應當承認,在法治思維下通過司法終結社會矛盾糾紛,并不意味著司法終審判決必然要使所有當事人都高興和滿意,這是不可能的。因為,人的高興和滿意具有極大的主觀性、道德性和不確定性,在一定意義上講是無止境、無標準、無原則的,而司法判決是依據法律圭臬對矛盾糾紛作出的裁決判斷,只要法院 (法官)依照法律做到使當事人勝敗皆服、勝敗皆認,就達到了司法判決的最高境界——司法公正,而不能苛求司法判決一定要讓所有當事人都高興和滿意。例如,在死刑案件中,法院 (法官)縱有天大的才能和本事,也幾乎不可能使被行刑者及其家屬 “高興和滿意”。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應當回歸憲法、法治和司法規律,堅持憲法原則和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把涉訴涉法信訪全盤納入法治軌道,依照程序法和實體法解決和終結矛盾糾紛。
第四,應當在我國憲法框架下,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進一步增強司法的透明度和公開性,強化司法的民主性和專業化,祛除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和官僚化色彩,更加注重發揮司法在國家和社會治理中的權利救濟和定分止爭作用。近期司法改革應當圍繞 “一、二、三”展開,即一個中心——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兩個目標——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三個重點——法官制度 (法官的選任制度、晉升制度、考評制度、薪酬制度)、法院制度 (重點是與行政區劃關系的制度)和司法預算制度。
十八大以后,我國法治建設和司法改革既面臨千載難逢的新機遇,也面臨前所未有的新挑戰。法學界、法律界應當結合學習貫徹十八大報告和 “12·4”講話精神,以建設性的高度負責任的求真務實態度,理論聯系實際、理想結合現實,積極開展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討論,為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建好言、獻良策。有關主管機關和部門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組織深入調查研究,積極引導討論方向,及時提出司改草案,最大限度地形成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思想共識、理論共識和方案共識,以十八大倡導的新精神和新作風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支持和參與新一輪的司法體制改革。
出處:《中國司法》2013 年第 2 期
作者:李林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