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石坤 ]——(2013-6-3) / 已閱5768次
【內容摘要】久押不決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辦案機關采用一些規避法律的手段延長辦案期限,從而導致案件久拖不決,嚴重侵害被告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情形,是一個長期存在但至今仍未能根本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久押不決、原因、對策
久押不決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辦案機關采用一些規避法律的手段延長辦案期限,從而導致案件久拖不決,嚴重侵害被告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情形,是一個長期存在但至今仍未能根本解決的問題。
一、久押不決問題出現的原因
(一)案件復雜,偵查能力和手段不能適應辦案需要
有的犯罪案件是多人共同實施,有的犯罪嫌疑人為逃避打擊而逃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從而使案件變得復雜;有的案件主犯在逃,導致從犯難以處理。在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偵查能力較差,辦案手段落后的現象仍在各地司法機關普遍存在著。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偵查機關遇到疑難案件而不能在法定期限內結案的時候,往往會想盡各種辦法來規避法定期限的規定。
(二)形式合法性
超期羈押是指超過法定的羈押期限而繼續羈押在押人員,而久押不決往往具有形式合法性,即久押不決往往有法律或辦案機關內部規定的依據。相關辦案人員往往拿出法律或內部規定作為對在押人員長期羈押的“擋箭牌”。
(三)辦案人員程序意識、獨立辦案意識不強
目前,在司法實踐領域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意識仍較嚴重。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各訴訟階段的時限,立法意圖是為了防止司法機關濫用權力,保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辦案人員往往重視法律事實,輕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當案件陷入困境時,往往采取退回補充偵查、發回重審、向上級請示等方法加以解決。一些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往往會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公、檢、法機關多次反復循環,有的案件在法院環節多次發回重審,仍難作出最終判決。這就使得辦案期限拖得很長,導致案件久押不決。
二、解決久押不決問題的對策
(一)豐富刑事偵查手段,提高辦案能力。
隨著社會的發展,犯罪手段呈現出多樣化,犯罪能力不斷提高,偵查工作面臨著嚴峻的考驗。我國目前的偵查手段還不夠先進,辦案能力仍需進一步加強,刑事偵查人員隊伍龐大,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解決這一問題,一要加大對刑事偵查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力度,提高刑事偵查人員的辦案水平,推進刑事偵查隊伍專業化建設。要根據實際需要,引進一批精通計算機、外語、法律、心理學等方面知識技能的專業人才,提高刑事偵查隊伍的專業化水平。二要加強刑事偵查信息化建設。為增強打擊刑事犯罪的主動性,提高偵查效率,加強刑事犯罪情報信息工作、秘密偵查和技術偵查工作就顯得非常重要。特別是對黑社會性質的團伙犯罪、毒品犯罪、假幣犯罪等不具有明確犯罪現場或具體受害人的案件,應采用內線偵查和秘密偵查等手段。三要大力研發刑事偵查技術,提高刑事偵查工作技術含量。擯棄口供主義,提高發現和證實犯罪的能力,拋棄“由供到證”的落后偵查模式,推行以物證為中心的新型偵查模式。
(二)加強監督,形成有效制約機制
久押不決問題往往涉及深層次的問題,解決難度較大,很多組織和個人在面臨久押不決問題時往往會選擇回避,這大大削弱了對久押不決的監督力度,很大程度上助長了辦案單位拖延案件的風氣。以往久押不決問題往往通過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與法院相關部門協調或通過政法委的協調或督促加以解決,沒有形成一套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筆者認為解決久押不決問題,除依靠媒體的輿論監督外,必須加強監所檢察部門的監督權力。
檢察權是法律監督權,檢察官是法律監督官員。監所檢察部門擔負著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職能,全面掌握著監管場所被關押人員的詳細情況,這是監所檢察部門能夠做好久押不決監督工作的優勢條件。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監所檢察部門對久押不決的監督力度仍不夠,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沒有賦予該部門對久押不決問題明確、充分的監督權。法律首先應賦予監所檢察部門對久押不決案件的認定權,詳細規定認定標準;其次法律應給予監所檢察部門催辦權,如果審判部門在收到監所檢察部門下達的限期催辦函后沒有法定理由仍不予審判結案,相關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①田健偉、葛海濤:《久押不決問題探討》
②鄧福強、劉志強、白春安:《解決久押不決現象五對策》
③魏躍鋒:《久押不決問題研究》
作者:景縣人民檢察院監所科 張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