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剛 ]——(2013-6-3) / 已閱16633次
(三)精神損害撫慰金擴大適用的幾點想法
1.借鑒我國民事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雖然國家賠償在性質上不同于民事侵權賠償,但本質上均為一種侵權責任,只不過侵權的主體有所不同。縱觀世界各國的立法例,隨著社會發展,當今世界各國的國家賠償制度已進入了全面深入發展的新時期,各國越來越重視國家賠償尤其是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建設。比如,日本、韓國和臺灣地區的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就打破了國家賠償與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嚴格界限,規定了“除依本法規定,適用民法有關規定”的準用條款,要求依照有關民事侵權的精神賠償制度的規定處理。這樣做的好處是,給予受害人損害以平等的保護,避免在同一法律體系下造成差別待遇,對我國國家賠償來說,更可以提高賠償的標準,使當事人獲得全面地保護。
但基于我國國家賠償的固有立法模式,可以在法律修訂時,逐步提高國家賠償的范圍、標準,縮小與民事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以達到與準用條款一樣的效果。更為重要的是,不管從我國的經濟發展及財政實力,我們看不出國家賠償采取如此嚴格限制的原因。
2.財產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在國家精神損害賠償領域非限定主義目前已成為一種世界性發展趨勢,精神損害行政賠償的發展呈現出賠償責任不斷擴大、賠償范圍不斷拓寬的趨勢。雖然,在國家賠償領域對于財產損害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例并不多,但基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一些特殊問題,典型的比如由行政征收所引起的房屋拆遷,實踐中由于補償不到位等問題,引發了很多社會問題,這對當事人造成的精神痛苦恐怕比侵犯人身自由的一些情形更為嚴重,所以在特定情形下允許當事人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能夠更加全面地填補當事人所受損害,也能夠起到限制行政行為恣意的效果。
3.國家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人
《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笨梢,我國法律上的賠償請求人一般為直接受害人,僅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形方有間接受害人求償權的適用,間接精神損害的受害人亦只有在此中情況下才可以請求國家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比民事法律(《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在這方面規定,間接受害人可以取得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范圍要遠遠大于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主要體現在該解釋第二條(侵犯親子或親屬關系情形下的監護人精神損害求償權)及第三條(侵犯死者人格利益情形下的近親屬精神損害求償權)。
此外,在侵害其他人身權利的場合,很難說間接受害人就沒有遭受精神損害,但由于直接受害人已享有精神損害求償權,其近親屬還能否享有以及在多大的限度內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另一方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譽等人格權利遭受侵害時,其自身雖無精神痛苦可言,但其一定范圍的利益相關人亦有精神損害。這些間接精神損害的求償權涉及一個價值平衡問題:既要填補損害,又要避免權利濫用,以倡導一個良好的社會價值取向。
以上這些方面可為國家賠償法的發展提供一個借鑒,使其在以后的社會發展中不斷發展、完善。[6]
4.關于精神損害的計算及賠償標準問題
誠然,精神損害不同于財產、人身損害那樣顯而易見,在計算標準問題上也較難以掌握,對此既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又不能將之完全委諸各法院的自由裁量,但這不足以成為拒絕或限制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的理由,這已為多年的民事司法實踐及國家賠償法的變遷所佐證。所以,擴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范圍,在這方面不存在任何技術上的障礙,可根據我國的經濟水平及區域發展差異進行適當的規定。
結語
我國國家賠償法之所以采取一種嚴格的限制主義立場,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對我國的行政、司法環境不夠自信,怕給國家帶來沉重的負擔。但是,我們知道,我國國家賠償法采取的是“國家責任,機關賠償”的形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造成當事人權益損害的,國家機關會依法給予受害人相應賠償,工作人員有嚴重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還可以向其追償。所以,一方面如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厲行法治,嚴格依法辦事,給當事人造成了損害,通過國家賠償制度,借助各種考核機制便可以抑制侵權,促進依法行政、司法。另一方面,如果對于我國的行政、司法現狀一直采取這種保護主義立場,那么基于權力擴張的本性,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就沒有動力嚴于律己、依法辦事。所以,法律在國家賠償上的立場,是一個價值平衡與選擇的問題,既直接關系到受害人利益,更關系到行政、司法環境的建構。在這方面,法律不能總在長遠與眼前之間選擇后者,這樣既損害民眾利益又不利于法治政府構建。所以,擴大國家賠償范圍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就顯得極其必要。
注釋
[1] 參見伊毅:《中國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研究》,載
http://www.zenchang.cn/lw/lw_view.asp?no=2939。
[2] 參見蔡啟新:《精神損害賠償應納入國家賠償法》,載《福建法學》2005年第4期,第34頁。
[3] 參見王華:《關于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分析》載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4479。
[4]《法國民法典》1382條規定: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使損害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
[5] 李季鴻:《論行政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載
總共4頁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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