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西彬 ]——(2013-6-3) / 已閱4562次
一、案情回放
被害人王某曾向李某借高利貸從事賭博活動,后欠下巨額賭債還不起債務。2012年8月的一天,李某糾集其表弟孫某共同將王某騙至一庫房內,用尼龍繩將王某吊在近四米高的房梁上,離地懸空兩米三。期間李某和孫某先是對王某辱罵,要求其還錢,王某聲稱拒不還錢。李某和孫某嫌不過癮,于是拿竹竿對王某戳來戳去,搖晃戲弄。因懸掛時間長,尼龍繩斷裂,王某摔下,后腦勺撞到地面,因失血過多搶救無效死亡。后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和孫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殺人罪,應數罪并罰,依法提起公訴。
二、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人非法拘禁王某,侵害了王某的人身自由權,并對王某進行搖晃戲弄,致使王某摔下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成立,但對兩被告人構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殺人罪,應數罪并罰的指控,法院認為不成立。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孫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三、法官解析
《刑法》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性,事實與規范總是存在著不對稱情形,這便要求大前提的準確建構,使規范具體化。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刑法》第238條規定了非法拘禁罪三個檔次的法定刑。“致人重傷、死亡”是本罪的結果加重情形。這里的致人重傷、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為本身過失致人重傷、死亡。拘禁行為本身就是暴力,與重傷、死亡的結果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而且還要求是“過失”致人重傷、死亡,不能是“故意”。“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該款是轉化犯的規定,將非法拘禁罪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不再定非法拘禁罪。該款有三個要求,第一、傷殘、死亡與暴力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第二,要求是過失導致傷殘、死亡,不能是故意所為。這表明該款是法律擬制,將過失致人傷殘、死亡的情形擬制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第三,這里的“暴力”是指超出拘禁行為本身的暴力,如果是指拘禁行為本身的暴力,就屬于第二款前一句的情形,屬于結果加重犯。而如果行為人構成非法拘禁罪后,又故意殺害被害人,才能將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殺人罪兩罪并罰。
綜上分析,李某和孫某將王某吊在高空橫梁上然后搖晃戲弄,致使繩子斷裂,王某掉下摔死。兩人使用了超出拘禁行為本身的暴力,過失致人死亡,應適用“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條款,以故意殺人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