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3-6-4) / 已閱5453次
【案例簡介】2005年4月22日凌晨5時許,北京某公司車隊司機高某駕駛油罐車,在給工地設備加完柴油后,忘記關閉駕駛室內的“取力器”和油管的球形閥開關,造成西城區北二環主路約4公里長的路段大量遺灑0號柴油。后經他人提醒發覺油罐車漏油,高某關閉油罐車油管開關迅速逃離現場。事故中所遺灑的柴油對路面造成損壞,經濟損失為400余萬元;遺灑的柴油造成路面濕滑,致使隨后途徑此路段的機動車發生七起交通事故,12輛機動車受到損壞,5人受傷,車輛及人員受傷損失共計6萬余元。同時造成西北二環道路被迫關閉3小時,周邊交通受到嚴重影響。
【分歧意見】對于高某過失遺灑柴油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在處理時產生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高某遺灑柴油的行為構成刑法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高某在運輸柴油過程中,違反單位關于油罐車的操作規程,疏忽大意,忘記關閉閥門,導致柴油遺灑造成嚴重后果。
第二種意見認為,高某遺灑柴油的行為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某在運輸過程中未關閉油罐車“取力器”以及所有閥門,其危險性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相當,從而造成了大量柴油遺灑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第三種意見認為,高某遺灑柴油的行為應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筆者觀點】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是:
本案中高某疏忽大意,駕駛油罐車忘記關閉閥門,致使大量柴油遺灑在公共道路上,其行為不僅違反了駕駛油罐車從事特種運輸業務的相關安全操作規程,同時還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不得遺灑裝運物之規定。本案造成公共道路毀壞400余萬元及12輛機動車受損5人受傷損失6萬余元的嚴重后果,既屬于“違章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重大責任事故行為,又屬于“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交通肇事行為,因此,高某的行為同時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和交通肇事罪。因兩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系,這里重大責任事故是普通法,交通肇事是特別法,應優先適用特別法,以交通肇事罪對高某進行定罪處罰。
原文的觀點是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沒有注意到兩罪之間還有存在法條競合的可能性,因而適用法律不當;第二種意見將本案遺灑柴油的行為,看成是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的危險性相當,并不符合事實。柴油遺灑在公路路面后,對過往車輛通行的確存在了一定的危險,然而實事求是看,這里的危險性仍然是有限的,遠未達到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相提并論的程度,故第二種意見也有欠妥當;第三意見綜合考慮了全部的事實,準確適用了法律,是比較妥當的。
作者單位: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