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翠微 ]——(2013-6-6) / 已閱5949次
新民訴法第五十八條刪去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規定,將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的范圍限縮在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以及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這三大類中,旨在遏制過去無序的公民代理亂象,規范我國法律服務市場。
因此,新民訴法的實施對于不具有律師執業資格的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參與民事訴訟將產生實質性的影響:自此,知識產權代理人代理民事訴訟必須經過有關社會團體推薦。
關于公民代理
公民代理是1991年民訴法規定的委托代理方式之一。按照規定,經法院允許的公民可以作為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參與訴訟,旨在彌補當時律師服務市場的不足,便于當事人行使合法權益。因此,依據該民訴法,具有律師執業資格證的知識產權代理人可以以律師身份代理民事訴訟,而不具有律師執業資格證的知識產權代理人則往往以公民代理的方式參與訴訟。
然而,對公民代理人的范圍限制,僅僅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做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因此,普通公民是否能夠作為公民代理人參與訴訟全憑法院自由裁量。但是,在現在的“陌生人社會”,法院往往無法預先對公民代理人的素質進行全面了解,進而公民代理制度反倒為公民代理的諸多亂象提供了土壤。故從法律服務市場職業化、規范化的角度考慮,毫無規制的公民代理最終必須被取締。
關于知識產權代理人
相較于律師服務,我國知識產權代理服務發展更為緩慢,地域傾斜性更為嚴重。同時,三大知識產權代理服務的發展也并不均衡,其中專利代理發展最為完善,而版權代理則最為落后。
1.專利代理人參與訴訟
在專利代理領域,由于專利本身的技術屬性,專利代理人發揮著律師所不能發揮的作用。正因為如此,我國要求專利代理人具有工科背景,并通過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主持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以獲取從業資格。根據《專利代理管理辦法》,我國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受知識產權局的監督與管理,并接受行業協會——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的規范。因此,專利代理人市場相對規范,專利代理人素質相對較高,其相比于律師對技術問題有更深入的了解。另一方面,他們往往與客戶具有長期合作關系,對相關內情更為知悉,并與當事人建立了信賴關系,準許他們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參與訴訟程序往往有助于訴訟糾紛的解決。故雖然現行《專利代理條例》沒有將專利訴訟納入專利代理機構的業務范疇,但現實中有不少專利代理人參與到專利訴訟程序中,雖然他們不是律師,但法院基本都是默許狀態,畢竟他們懂技術又熟悉部分法律,溝通比較順暢,如果只懂法律但不懂技術,溝通起來會相對困難一些。
2.商標代理人與版權代理人參與訴訟
而在商標代理領域和版權代理領域,獨立的商標代理人或者版權代理人在民事訴訟中起到的作用相比于律師則往往有所不及。一方面,商標代理、版權代理相關知識容易被律師所掌握,其業務范圍均可由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覆蓋;另一方面,我國目前商標代理與版權代理行業協會制度尚不健全,準入制度缺失,允許他們不經嚴格考察即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參與訴訟,可能不僅難于幫助訴訟糾紛解決,反而造成法律服務市場的混亂。
其中關于商標代理,國務院在2003年發出《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其中依據2000年《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產生的“商標代理組織審批”與“商標代理人資格核準”行政審批項目被取消,商標代理業務不再設有準入資格。時至2008年,商標代理人的行業協會——隸屬于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直屬機構中華商標協會下的商標代理分會登記成立;2012年2月29日,商標代理分會行業準入委員會成立,負責研究商標代理行業準入規則,擬定準入初步方案,試行準入初步措施等相關工作。目前,相關準入規則尚未出臺。
另一方面,2010年7月,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訂并發布《商標代理管理辦法》,允許律師事務所直接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相應的,為保證律師事務所順利開展商標代理業務,工商總局與司法部于2012年11月共同出臺了更為詳細的《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管理辦法》。
而版權代理方面,國務院在2004年發出的《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中,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1]97號)產生的“涉外版權代理機構設立審批”被取消。目前,我國版權代理人既無行業協會,也沒有相關法律與規章規制。
關于有關社會團體
全國人大法工委在對新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的釋義中寫道: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也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社會團體指依法或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稱、有一定數量成員、有經費來源、有辦事機構、有辦公地點的非營利性組織。主要包括:人民團體,如工會、婦聯、學聯、青年團等;社會公益團體,如中國福利基金會、中國紅十字會、消費者協會等局部社會公益事業的團體;文藝工作團體,如音樂工作者協會等;學術研究團體,如自然科學工作者協會;行業自律性組織,如專利代理人協會等;宗教團體,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從事宗教活動的團體。
社會團體不是以自己的名義代理訴訟,而是以團體推薦的人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其中行業自律性團體尤其是專利代理人協會被明確列入有關社會團體之中。根據相關文件,專利代理人協會的推薦分為名單推薦和個別推薦兩種,前者由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向最高人民法院以名單方式進行集體推薦,而同時在具體案件中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也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個別推薦。經過推薦的專利代理人,由人民法院審查相關手續和資格,準予以訴訟代理人身份參與民事訴訟。中華商標協會商標代理分會屬于商標代理人的行業協會,它同樣具有推薦資格。未來版權代理人行業協會如若登記成立,依照新民訴法,亦可推薦優秀版權代理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參與民事訴訟。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