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景元 ]——(2013-6-9) / 已閱12686次
[23]值得說明的是,這里主要針對合作社組織而言。參見張則堯:《比較合作社法》,中國合作文化協(xié)社 1943 年版,第 36 頁。
[24]如美國農(nóng)村信用社的商業(yè)化非常明顯,這有違國家對其非營利性的政策定位,因而給其帶來了稅收減免等麻煩。盡管聯(lián)邦以及州信用社協(xié)會多次成功地阻止了征稅企圖,但其威脅仍然延存至今。史紀(jì)良主編:《美國信用合作社管理》,中國金融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4 頁。
[25]本文將民辦事業(yè)單位與合作社等組織均作為現(xiàn)代商事主體,作者僅從民辦非營利法人分類角度探討。齊紅:《單位體制下的民辦非營利法人——兼談我國法人分類》,中國政法大學(xué) 2003 年博士學(xué)位論文,第 44 頁。
[26]同注 25 引文,第 44 頁。
[27]金錦萍、葛云松:《外國非營利組織法譯匯》,北京大學(xué)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25 -326 頁。
[28]同注 27 引書,第 78 頁。
[29]同注 27 引書,第 53 頁。
[30]同注 27 引書,第 44 頁。
[31]榮建華:“非營利組織特殊稅收待遇的法律規(guī)制探析”,載《理論與現(xiàn)代化》2008 年第 6 期。
[32]同注 27 引書,第 20 頁。
[33]王保樹:《中國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2 頁。
出處:《比較法研究》2013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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