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照旭 ]——(2013-6-9) / 已閱7434次
行政機關受理申請人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后,其具體行政行為未完全符合法律法規對其職責的規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仍屬于不完全履行法定職責,應判決其履行法定職責。
案情
巫五陀向江西省于都縣城鄉規劃建設局(下稱城建局)申請拆舊建新,城建局于2011年7月21日給巫五陀頒發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任志滬的房屋與巫五陀拆舊建新的房屋相鄰。因巫五陀違法超面積施工,任志滬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城建局于同年9月22日向巫五陀送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1.違法超面積部分立即停止施工;2.于2011年9月25日前嚴格按城鄉規劃建設局審定的圖紙整改到位。但第三人未進行整改,仍繼續施工。2011年12月15日,于都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隨后又向巫五陀送達《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1.違法超面積超層部分立即停止施工;2.嚴格按照我局審定的圖紙整改到位。2011年12月26日,城建局向巫五陀送達《限期拆除告知書》,要求在2011年12月28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物。任志滬認為巫五陀違法建房,因主管部門坐視不管,任由違法建房,已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訴請于都縣人民法院,要求確認城建局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并責令城建局強制拆除第三人違法超面積和超層部分及封堵第三人違反規劃設計條件的東西兩側門窗。
裁判
于都縣人民法院認為,對第三人的違法建房行為,被告已依法及時作出了查處,對責令整改、限期拆除等措施,法律沒有具體時間的要求,因此,原告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理由不成立。
于都縣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任志滬的訴訟請求。
任志滬不服,向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贛州中院認為,對原審第三人違反規劃許可的建設行為,雖然被上訴人于都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多次作出責令整改通知和限期拆除通知,但原審第三人均未按通知要求進行整改,原審第三人明顯的違法行為應當并通過有效措施即時予以制止。被上訴人雖對第三人的違法行為作出了書面的整改通知,但未積極采取措施保證整改到位。被上訴人在本案履行查處違反規劃許可違法行為職責中的行為不完全,構成不作為,應判決其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一審以被上訴人已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且整改措施沒有時間要求為由認為被上訴人已盡責不構成不作為的理由不成立。
贛州中院終審判決:撤銷于都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于行初字第2號行政判決;由被上訴人于都縣城鄉規劃建設局依法履行規劃監管職責。
評析
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受理后,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但該具體行政行為只部分滿足了申請人的請求,如果未滿足的部分,也屬于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責,行政機關則構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職責,法院應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認定行政機關不完全履行法定職責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針對行政相對人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做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已積極做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不存在消極不去實施自己應當實施的行為,也不屬于拒絕受理或者完全拒絕做出拒絕或不予答復的典型不履行法定職責形式。申請人對行政機關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不持異議,而是強調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未全部滿足其申請。雙方因此引發訴訟。
二是行政機關負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法定職責。本案中,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由此可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做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具體行政行為后,對違法行為人不履行的情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還應負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告的職責,由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對違法行為采取強制措施。
三是行政機關已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實現行政相對人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維護其合法權益的需要。本案中,雖然于都縣城鄉規劃局對第三人的違法行為做出了具體行政行為,但第三人違法行為并沒有停止,致使原告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故對被上訴人屬于不完全履行法律規定職責。
(作者單位: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