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鼎 ]——(2013-6-9) / 已閱5850次
依據鐵道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關于依法查處代售代辦鐵路客票非法加價和倒賣鐵路客票違法犯罪活動的通知》,鐵路客票代理銷售點,利用鐵路訂票系統訂票可收取最高不得超過5元的鐵路客票銷售服務費。對于司法實踐中倒票人員在代售點購票加價倒賣,其中包含的鐵路客票銷售服務費是否應計入倒賣車票的非法獲利額?
目前,司法實踐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肯定觀點認為,非法獲利額是售出價格與票面價格的差額。否定觀點認為,非法獲利數額即非法經營所獲利潤數額,是售出價格與必要支出的差額。必要支出應該包括票價和客票銷售服務費在內。
票面數額與非法獲利額是倒賣車票罪社會危害性最直觀的判斷標準。非法獲利額主要從“加價”的暴利程度反映社會危害性的大小。非法獲利額應當等同于加價額×售出車票數量。“加價”是指高于國家有關機關核定的收費標準或在核定的收費項目外收取的費用,因其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因而具有非法性。而鐵路客票銷售服務費是由鐵道部以及相關部委聯合確定的收費項目,故應當肯定該項目的合法性。因而,在計算非法獲利額時,應當將鐵路客票銷售服務費扣除。
三、結語
預約式倒票行為由于社會危害性較輕,在處理時我們認為可以多考慮適用非監禁刑或單處罰金。隨著我國鐵路運能與運量的矛盾關系的逐步緩解,鐵路客票預定系統的逐步完善,倒賣車票行為終將失去生存土壤,伴隨其社會危害性的削弱,去犯罪化是倒賣車票案件的最終歸宿。
(作者單位: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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