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振宇 ]——(2013-6-10) / 已閱11171次
(一)本案贓物數(shù)額是69500元。
2012年5月22日丁*詢問筆錄第三頁:
問:你實際損失多少?
(丁*)答:6.95萬元
(二)丁*公司沒有發(fā)給楊*任何工資。
2012年5月23日楊*詢問筆錄第二頁:
問:你跟著丁*干,你們之間是否談過工資的問題?是否有工資表等憑證?
(楊*)答:丁*只是口頭對我講,月工資2000到3000元。如果公司發(fā)展的好,再多給我提高工資。但沒有正規(guī)工資表,因為公司只有我和丁*兩個人,沒有其他人員。公司很不規(guī)范的但一直沒有給過我工資。
法庭調(diào)查中楊*陳述:2011年3月份,丁*答應(yīng)補以前的工資,每月給其3000元。
退一步講,楊*的工資水平至少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沒及時返還資金,楊*有以自力維護合法權(quán)利的傾向。這一點請合議庭量刑時,充分考慮。
(三)楊*及家屬積極退賠全部贓款,挽回了受害人的損失。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dǎo)意見(試行)》常見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9 、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zhì),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jié)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shù)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四)2012年11月2日法院與丁*的談話筆錄,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表示:“如果能把錢還給我,希望法院給他從輕處罰的機會。”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dǎo)意見(試行)》常見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10、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zhì)、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五)、楊*是初犯,當庭認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dǎo)意見(試行)》“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jù)犯罪的性質(zhì)、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綜上所述,綜合全案法定、酌定從輕情節(jié),懇請合議庭從寬處罰,建議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以上意見請合議庭斟酌、采納。
最后,對合議庭、公訴人能夠傾聽本辯護人辯護意見表示感謝!
辯護人:董振宇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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