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建國 ]——(2013-6-13) / 已閱3315次
修改后刑訴法規定的強制醫療程序,針對的是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至于服刑罪犯應當強制醫療的程序沒有規定。筆者認為,對服刑人員強制醫療的程序,應根據不同情形作出不同的設計。
1.保外就醫強制程序。對服刑罪犯強制醫療的,可以先保外就醫。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監獄、看守所應當將保外就醫的罪犯押送至居住地,與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交接手續。同時應將保外就醫罪犯應當強制醫療的情形告知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并移交有關證據材料和司法鑒定意見。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與縣級公安機關進行聯系并移交有關材料和鑒定意見。縣級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并經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在7日以內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檢察機關。其間,保人應予積極配合。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或法院審理認為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由保人對患精神病的罪犯嚴加看管和治療。這種程序的好處是,可以爭取被強制醫療罪犯的監護人的配合,更有利于強制醫療。不足之處是環節較多。在法院作出強制醫療決定前,監護人要承擔更多的監護責任,必要時公安機關還應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2.服刑罪犯沒有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同意強制醫療的程序。如果是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交縣級公安機關,縣級公安機關審查并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移送檢察機關。如果是在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檢察機關。
當然,這需要出臺有關司法解釋或規范性文件加以解決。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或法院審理認為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由監獄對患精神病的罪犯嚴加看管和治療。這種程序的好處是較為快捷,不足之處是少了罪犯監護人的配合。
3.關于對服刑罪犯強制醫療期間的刑期問題。外國關于中止執行刑罰的期限有兩種,一種是有明確期限可確定的,如緊急事態引起的中止,期限為一周,中止期滿就恢復刑罰執行;另一種是自然的不便確定的,如服刑罪犯出獄治病等,阻礙刑罰繼續執行的法定事由消失就恢復刑罰執行。中止執行刑罰的時間,不計入刑期。參照刑訴法關于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的規定,精神病罪犯強制醫療期間應不計入執行刑期。
(作者單位:山西省晉中市人民檢察院、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