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彤 ]——(2013-6-17) / 已閱10366次
摘要: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回應了民眾對司法大眾化的期待,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了小額訴訟。然而這種規定并不完善,在實踐中不易操作。筆者通過對影響其案件類型化的民事法律關系和訴的分類兩個要素進行探討,認為可以在我國立法所確立的現有小額訴訟范圍——案件性質與標的額兩個方面的基礎上,以民事法律關系和訴的分類來確立案件范圍的第三個方面——案件類型,并據此梳理出九種案件類型供參考。
關鍵詞:小額訴訟;案件性質;標的額;民事法律關系;訴的分類
2013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開始施行。新法首次規定小額訴訟程序,回應了民眾對司法大眾化的期待,在減輕當事人負擔、提高訴訟效率、科學配置司法資源,實現案件分流等方面具有積極的意義。然而該制度在立案標準、受理規則、程序設置等方面規定不清,仍需要具體的司法解釋來完善。為此,一些地區紛紛出臺地方性解釋確立該程序的實施規則,以期解決小額訴訟在實際執行中的問題。然而這些規則多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標準存在差異,很難將案件類型化。本文從小額訴訟案件的發展、影響因素兩方面出發,對可能適用該程序的案件類型進行分析,以期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案件的界定提供參考。
一、小額訴訟案件類型的發展
“小額訴訟這一術語是指地區(縣) 法院審理包括由消費者提起的索賠金額不到100英鎊起訴,而應用的一種相對簡化的程序。” 這是英國《法律詞典》對小額訴訟所作的解釋。在我國,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了小額訴訟。受案法院的級別、案件性質、標的額及一審終審這四個要件共同構成了我國的小額訴訟。
小額訴訟程序具有獨立的價值,有利于保障當事人“接近正義”的機會平等,實現程序效益最大化,符合費用相當性原則;同時其滿足現實的司法需求,有利于科學配置司法資源。 正是考慮到這樣的優勢,立法者在此次民事訴訟法修訂中引入了這項制度。
小額訴訟的價值重在效率,因而其制度設計也多是圍繞效率進行的。實踐中,我們應該正視小額訴訟的價值,同時對于那些反對或者呼吁緩行該制度的意見也應重視,在高效辦理案件的同時保證其公正性,并通過不斷地探索來完善這項制度。 其中,小額訴訟的受案范圍就是這項制度中一個亟待完善的方面。
英美法系的美國、英國及我國香港地區,大陸法系的德國、日本及我國臺灣、澳門地區均在立法上規定了小額訴訟。研究這六個地區對小額訴訟受案范圍的立法,不難發現雖文字規定各不相同,但實質都是從訴訟金額和案件類型兩個方面進行的詮釋。訴訟金額是由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而案件類型則是既有共性又存在地方差異。值得指出的是,英國通過對不同案件類型的訴訟金額做不同的上限規定,確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范圍。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雖規定了四個方面:一是受案法院為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二是案件性質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三是標的額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四是實行一審終審制。案件性質和標的額反映了受案范圍,而在確立適合的案件后,受案法院級別與一審終審則體現了這類案件程序上的安排。基于此考慮,我國現有的小額訴訟案件范圍是從案件性質簡單及標的額小兩個方面所作的規范。僅以基層法院常受理的離婚案件為例,若以性質簡單和標的額小為標準,就可以直接適用小額訴訟,采用一審終審制。但實際中因離婚案件涉及到身份關系,大多數人仍持審慎態度。而同時滿足性質簡單和標的額小的婚約財產、離婚后財產糾紛因為實質是財產爭議,可將其歸入小額訴訟范圍。如我庭審理的一起黃某訴郭某婚約財產糾紛,雙方在訂婚后因感情不和無法結婚,原告黃某要求郭某返還彩禮。此類案件雙方往往爭議不大,在標的額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小額訴訟解決糾紛。
在實踐中,諸如此類有關于案件類型的差異也影響了小額訴訟的適用。因此,如何準確把握這一影響案件范圍的因素,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從而建立全面合理的小額訴訟受案范圍,亟待探討。
二、影響小額訴訟案件類型的因素
從實體法角度看,法律案件的本質是法律關系。而從程序法角度看,訴訟案件的類型實際體現為訴的分類。以下將分別從上述兩方面出發,分析小額訴訟案件的類型。
(一)以民事法律關系為標準所做的分析
民事法律關系是指根據民事法律規范確立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是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按照是否直接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法律關系可分為財產法律關系和人身法律關系。
財產法律關系通常體現在物權糾紛、債權糾紛、知識產權糾紛等方面,因其直接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標的額可以確定,在滿足其他條件后理論上可適用小額訴訟。而實踐中并非所有財產法律關系的案件都適用小額訴訟,其隱含的內在規定又包含了兩個方面,一是案件性質簡單,如企業債權轉股權的糾紛雖屬財產法律關系,但案件性質復雜,亦不適用小額訴訟;二是標的額小,如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通常都不會是小額的,亦不適用小額訴訟。各地區針對小額訴訟的立法大多也以財產關系為界限。在美國,小額訴訟程序多用于合同糾紛、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在英國,申索房屋修繕費用的糾紛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日本規定了借款糾紛。我國澳門地區規定了金錢債務訴訟和消費權益訴訟。我國香港地區法律規定因毀約引起的或民事金錢申索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
人身法律關系一般表現在婚姻家庭、繼承等方面,其不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或者不直接體現財產利益,從而不存在標的額或者標的額不能直觀體現(有的可能需要鑒定或者評估),一般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同時考慮到人身關系相對每一個民事主體的重要性,也應慎重對待,不宜適用小額訴訟。
然而,各種法律糾紛并非能夠嚴格劃分在財產或者人身法律關系中,如繼承體現為具有某種特殊身份的財產糾紛,含有人身與財產的雙重屬性。而美國的交通事故糾紛、英國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及我國香港地區規定的申索包括訴訟費以外的其他救助、糾正或補助的糾紛也正是屬于這種情況。這三種類型的糾紛實質上體現了一種基于身份關系而發生的財產爭議,其雖包含雙重屬性,但實質損失屬于理論上可以估價的,因此其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面對此問題,德國立法沒有區分,僅設立了標的額限制,規定財產權及非財產權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
(二)以訴的分類為標準所做的分析
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是以訴的分類來確定小額訴訟的案件范圍。傳統理論將訴分為三類:確認之訴、形成之訴及給付之訴。
確認之訴,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確認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訴。這種訴盡管存在確認有價值的法律關系,但是沒有明確的標的額,例如請求確認收養關系的糾紛。因此,筆者認為確認之訴不宜適用小額訴訟。
形成之訴又稱變更之訴,是指當事人請求法院以判決改變或者消滅現存的法律關系的訴。形成之訴與確認之訴相同,都不存在可供估價的標的額,例如變更撫養、扶養、贍養糾紛。形成之訴同樣不宜適用小額訴訟。
給付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義務之訴。義務的范圍包括實施某種行為,而返還原物、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都屬于這個范圍。當給付內容為金錢或者物等可估價的物品時,適用小額訴訟。如日本小額訴訟立法以金錢支付請求為范圍,包括了借款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日常生活中所發生的小額事件,其僅限于金錢支付請求而不包含物的交付請求。我國臺灣地區規定的范圍是請求給付金錢、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的訴訟。
此外,前面所提到的美國交通事故糾紛、英國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及我國香港地區規定的申索包括訴訟費以外的其他救助、糾正或補助的糾紛,這三種類型的糾紛從訴的角度來理解,最終都是請求履行金錢給付義務。
綜合分析民事法律關系和訴的分類這兩種角度,不難發現,美、英、日及我國香港地區均在立法上穿插體現了這兩種角度。兩者互相協調,互相彌補,共同構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案件類型的范圍。筆者認同這樣的立法方式,認為可以在我國立法所確立的現有小額訴訟范圍——案件性質與標的額兩個方面的基礎上,以民事法律關系和訴的分類來確立案件范圍的第三個方面——案件類型。
三、探索我國小額訴訟案件的類型
我國的小額訴訟立法應綜合考慮民事法律關系和訴的分類,而民事法律關系在實務中又是作為確定民事案由的主要依據,因此,立足于實務,筆者將以現有法律所規定的民事案由為出發點來確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范圍。同時考慮到三種訴之中,僅給付之訴在性質上適宜采用小額訴訟方式,因此將在建議中對其做兜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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