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亞明 ]——(2013-6-17) / 已閱8392次
對證據失權制度的完善,無疑是《民事訴訟法》修訂中的一大亮點。這是我國第一次在法律效力層面上對證據失權制度作出的原則性的規定,解決了《證據規定》的“證據限時提出主義”與訴訟法律的“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的理念差異問題,更為重要的是糾正了長期飽受非議的絕對失權制度,促進了訴訟活動的科學化。
一、證據失權制度的含義
證據失權制度,是指在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內,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沒有向法院提出的證據,在期限經過后不得再次提出,當事人因此而喪失證據提出權和證明權的一項制度!綶1]】由概念得知,證據失權制度與舉證時限制度、舉證責任制度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舉證時限是證據失權的前提,如果沒有明確的時限規定,證據失權就無法被量化確定。證據失權則是舉證時限的法律后果之一,如果沒有證據失權法律后果的支撐,課以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也就無法得到落實,所規定的期限意義也就無從談起。證據失權制度對舉證期限進行了限定,并且明確了不履行舉證義務就要承擔證據失效的法律后果?梢哉f,證據失權制度使舉證責任的承擔和落實有了保障依據。
二、兩大法系主要國家的證據失權制度
在兩大法系民事訴訟法中,幾乎各國都規定了證據失權制度,說明其在民事訴訟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
(一)英美法系——美國
在美國,證據失權制度和審前程序有著緊密的聯系。美國民事訴訟程序一般分為審前階段和集中審理。在審前階段,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及其律師在審前會議上進行協商,將案件爭議焦點和證據內容確定下來。一旦法院進入了集中審理的階段,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再提出新證據和主張,即發生了證據失權的法律后果。美國證據失權的期限由審前法官和雙方代理人在最后一次審前會議中協商指定,一審中當事人若違反了最后一次審前會議中法官做出的命令而提出了新證據,法官可以拒絕其提出的要求。對于新證據,法官也不會予采納!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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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法系上,學者們對“證據失權”的理解常從結果意義上出發-證據因導致訴訟延遲而被排除!綶3]】1976年德國民事訴訟法修改前,德國證據的提出規則奉行隨時主義,實踐中導致了訴訟延遲和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加入了審前程序,要求法官在審前程序中為雙方當事人指定其訴訟行為的期限,當事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所需證據。德國新民事訴訟法在證據失權制度上的成就還不止于此,同時規定了證據失權后果的構成要件。一方面,法院要看逾期提出證據是否會構成延遲訴訟;另一方面,法院要看當事人逾期提交證據有無重大過失。【[4]】這一規定使得證據失權制度更加公平和人性化。
三、我國證據失權制度存在的問題和完善
(一)我國證據失權制度的法律沿革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了舉證時限,同時規定了舉證期限的方式,包括人民法院指定和當事人約定!蹲C據規定》第34條規定了法律后果,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不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人民法院將不再組織質證,產生了證據失權的法律后果。《證據規定》的缺陷在于絕對化,過于追求司法訴訟效率而忽略了司法公正,實踐中當事人利益受損的情形多有發生。
2008年《舉證時限通知》對證據失權制度做了適度的修正!锻ㄖ沸薷牧恕蹲C據規定》中第33條第3款“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性規定,只要人民法院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舉證期限。
以司法解釋對現行法律進行補充只能是權宜之計,因此,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進一步對證據失權制度做了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ǘ┪覈C據失權制度存在的問題
從上述歷史沿革中,可以看出,民訴法在證據失權制度的確立方面有了很大進步意義,一方面使證據失權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得到提升,另一方面也體現我國司法公正觀的大轉變。但若綜合考慮,證據失權制度還存在一定的缺陷:
第一,證據失權構成要件不明確。只有滿足了失權后果的構成要件才能考慮發生失權,否則必須排除失權的后果!
第二,缺少證據失權的救濟途徑。法律沒有給予給當事人在失權之后的彌補和救濟途徑,不利于全面保護當事人利益。
。ㄈ┪覈C據失權制度的完善
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兩種證據失權制度都有值得我國學習的地方。筆者認為,為了完善我國的證據失權制度,應當借鑒兩大法系的相應制度同時根據我國現存的民訴制度基本情況,對現有證據失權進行補充和充實。
第一,構建答辯失權制度
雖然《證據規定》已經要求被告應當在答辯期間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但并未規定未在答辯期內提出答辯會產生何種法律后果。我們可以借鑒美國法的經驗,規定原告可直接獲得缺席判決,以此來制約被告逾期舉證的行為。[5]
第二,完善失權后果的構成要件
筆者認為,借鑒德國訴訟法的規定,失權后果的構成要件具體應當包括逾期舉證、具有故意和重大過失、嚴重背離實體公正和延遲訴訟四個方面。其中,故意是指當事人已掌握證據而隱瞞不提或者明知有證據而故意不去收集;重大過失是指對于一般人來說可以收集和提交的證據,因未加注意而沒有提交。延遲訴訟是指客觀上造成的訴訟程序被延遲的后果。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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