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斌 ]——(2013-6-19) / 已閱5251次
蘭泉員工關系室(39)
勞務派遣用工比例規定要突破的兩個問題
隨著《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在2013年7月1日實施,人保部對于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在用工單位用工總量的比例規定也將在7月1日前出臺。對該規定筆者認為應在兩個方面有所突破而對執行勞務派遣用工比例規定有促進作用。
一、用工單位用工總量的確定
用工單位日常工作中在用工上會根據公司業務的變化分為淡、旺季,如何在淡季轉入旺季或者旺季轉入淡季時確定用工單位的用工總量將是一個關鍵的問題。
實踐中企業人力資源部門會根據公司業務的變化制定相關的用工計劃。這一用工計劃是確定用工單位用工總量的基礎。
在具體實施前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應共同提前向人保部門申報后一階段用工單位用工總量及勞務派遣用工數量的報告將是確定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在用工單位用工總量比例的證明,避免后期發生超比例又進行整改的難題。人保部門在收到報告后經初步審查,在具體用工發生前在人保部門網站公布讓公眾監督。
提前申報并公布用工單位用工總量及勞務派遣用工數量既有利于約束用工單位的用工行為,也有利于維護勞務派遣員工的利益,更有利于處罰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超比例用工的違法行為。
二、短期季節用工是否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根據季節的變化部分企業的短期季節用工數量比較大,如果將短期季節用工納入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將對這類企業而言是一個打擊,后期企業將可能承擔一筆不小的解除勞動關系費用。
筆者認為考慮到短期季節用工的短暫性(一年用工累計不超過3-4月),應將短期季節用工排除在勞務派遣用工比例限制之外,同時禁止用工單位將短期季節用工勞務派遣人員在季節用工結束后安排到該單位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包括臨時性)工作崗位上工作。這將促進這類企業在勞務派遣用工上的穩定性。
作者: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 孫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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