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文唐 ]——(2013-6-20) / 已閱3606次
基礎關系先審,是多個法律關系交叉案件的審理原則。依該項原則,民行交叉案件的審理順序究竟是“先民后行”還是“先行后民”,取決于案件所涉的民行兩個法律關系誰為基礎關系。若是民事法律關系為基礎關系的則民事先審,反之則是行政先審。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出臺后,不少人將其中的第八條規定視為解決民行交叉案件的唯一訴訟模式,即民事先審或稱民事優先,而且必須是民行分案先后訴訟。本文試圖從解讀該條司法解釋入手,對基礎關系先審原則進行簡要的分析,并對民行交叉案件的訴訟模式選擇提出一些看法。
一、關于《規定》的理解
《規定》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以作為房屋登記行為基礎的買賣、共有、贈與、抵押、婚姻、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無效或者應當撤銷為由,對房屋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先行解決民事爭議,民事爭議處理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內;已經受理的,裁定中止訴訟。”這里無疑規定了“先民后行”的訴訟模式,但該模式的適用是有條件限制的,而且絕非涉房屋登記等民行交叉案件之唯一模式。
理解該條規定,首先要看其關于訴訟理由的規定。當事人對房屋登記行為提出行政訴訟的理由是:作為房屋登記行為基礎的買賣、共有、贈與、抵押、婚姻、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無效或者應當撤銷。因而如果當事人不是以此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理由,而是以房屋登記申請人將本為共有、共同繼承的房屋作為個人房屋申請登記、并且登記機關疏于審查或存在其他程序上的違法導致共有房屋被登記在申請人名下等為由,對房屋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則不應適用該條規定。
理解該條規定,還需注意其中的基礎關系規定。當事人主張無效或者應當撤銷的買賣、共有、贈與、抵押、婚姻、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須是作為房屋登記行為的基礎。也就是該條所指的買賣、共有等民事法律關系必須是房屋登記行政關系的基礎關系,才適用“先民后行”的審理模式。如果此類民事法律關系并非房屋登記行政法律關系的基礎關系,反而是違法的房屋登記行為使得原本的民事法律關系被變更或消滅的,那么非但不是“先民后行”而更應是“先行后民”,因為此時行政關系是基礎關系。
二、關于基礎關系的判斷
所謂基礎關系,就是在兩個相關聯的法律關系之間,如果其中一個的法律關系是另一個法律關系產生的基礎,而后者的解決必須以前者的解決為前提,那么前一個法律關系就是基礎關系。民行交叉案件中存在著民事和行政兩個法律關系,它們之間要么以民事法律關系為基礎關系,要么以行政法律關系為基礎關系。若民事關系是行政關系產生的基礎,則民事法律關系是基礎關系;若涉訟民事關系是因行政關系而產生,則基礎關系是行政關系。
判斷基礎關系,可以從法律事實入手。法律事實是影響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是判斷民行交叉案件中民行兩個法律關系誰為基礎關系的客觀依據。當一個法律事實引發了一個法律關系的產生,而另一個相關聯的法律關系的產生又是基于這個法律關系,兩者形成交叉訴訟時,這個法律事實所直接產生的法律關系是基礎關系。而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引發同一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時,應當以發生在前的法律事實作為判斷基礎關系的客觀依據。
判斷基礎關系,還可以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關于“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應當中止本案訴訟的規定來進行。也就是說,如果一個案件必須以另一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那么另一案件中所審理的法律關系就是基礎關系。在民行交叉的案件中,如果行政關系的審理必須以民事關系的審理結果為依據,那么民事關系就是基礎關系;反之,如果民事關系的審理必須以行政關系的審理為依據,那么行政關系即為基礎關系。
三、關于訴訟模式的選擇
基礎關系先審,講的是在一個案件中涉及具有主從關系的多個法律關系時,其中的基礎法律關系優先審理,而后再審理附屬法律關系。在民行兩個法律關系出現交叉的場合,就是民事和行政誰是基礎誰優先審理。優先審理的通常模式是分案先后訴訟,但不等于非得分案審理不可。先后審理可以在分案訴訟中進行,也可以在同一訴訟中進行。從公正與效率的司法價值上看,實行附帶訴訟或合并審理,不失為一種可以考慮的較佳模式。
民行交叉案件的附帶訴訟有兩種模式:一是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二是民事附帶行政訴訟。前者是行政法律關系為基礎關系時選擇適用的模式,后者則是民事法律關系為基礎關系時選擇適用的模式。附帶訴訟可以克服分案先后訴訟效率低下、處理結果沖突等弊端,給予當事人及時的正義,對于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意義重大。雖然附帶訴訟在法律依據上尚未周全,但在能動司法理念指導下,司法實踐中予以先試先行未嘗不可,何況程序的主要意義在于實現實體公正。
許多論者認為,除了民事基礎關系和行政基礎關系外,還有第三類民交叉案件: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并重的不真正民行交叉案件。此類民行交叉案件的特點是民行兩個法律關系雖由同一法律事實引發,但兩者之間卻相對獨立,不存在誰為基礎關系、誰為附屬關系的劃分;其中一個法律關系的處理并不以另一個法律關系的處理結果為依據,即其裁判結果互不影響。如此若當事人分別提起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兩個案件可以并行訴訟;當事人在一個訴訟中一并提起民行兩訴,甚至可以合并審理。
(作者單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