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紅星 ]——(2013-6-23) / 已閱8160次
從昨天到今天,各大網站、新聞媒體紛紛在頭版頭條傳播“曝6月6日,一安徽民工在蘇州工地突發腦溢血送院,因民工沒錢,建筑公司又不肯付錢,未及時得到救治而死亡。數十名死者親屬及老鄉在6月18日聚集工地討說法時,老板報警后,淞澤派出所副所長張建林率警察趕到。在糾紛現場,淞澤派出所副所長張建林拔出配槍。”媒體矛頭似乎口徑一致,派出所民警不該拔槍對農民工。
但筆者認為,警察該不該拔槍,與對方是不是農民工沒有任何關系。僅僅以對方是農民工,就一概要求警察不得拔槍不僅于法無據,也使警察處于瀆職的邊緣。本案中首先警察拔槍的地方是在建筑工地,并非在法庭上。如果說農民工權益受到損害,依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到法院起訴,警察拔槍相對,干擾民事訴訟案件進行,這樣的警察絕對應當開除警隊,追究法律責任。但是在農民工不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而是哄鬧、圍堵施工工地,打砸施工人員、設備,這就不再是農民工的維權行為,而是暴徒的流氓行為。對這樣的行為警察如果不制止,甚至不通過拔槍警告就不能制止,警察就必須拔槍,否則絕對是失職、甚至瀆職,同樣應該開除警隊。
筆者對這樣的新聞有一個感慨,維護權益能否超越法律規定?無容置疑,本案中農民工兄弟在工地上腦出血死亡,即便不構成工傷,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工地建筑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給予一定的補償,而非置之不理、一毛不拔。但是農民工討要賠償或者補償,能否通過圍堵工地、阻撓施工的方式進行?眾所周知,雙方發生爭議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但圍堵工地、阻撓施工可以肯定也是違法的。我們不能以違法的手段來追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否則就是以暴制暴,就是對法制秩序的破壞,并不能從根本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筆者對這樣的新聞還有一個感慨,現在的個別記者報道新聞根本不考慮真實性、全面性,而是斷章取義、嘩眾取寵。正如在本案例中,這些記者對所謂的農民工“共30余人到工地采取斷電、斷水等方式討要說法,并圍堵工地大門、阻撓工地車輛進出。淞澤派出所張副所長帶領民警和警輔隊員即予制止,但死者家屬情緒激動,抱住張副所長雙腿,其余人員圍攻警務人員”的事實視而不見聽而不聞,卻僅僅看到了警察拔槍。筆者試想,如果有朝一日,這樣的記者也被這樣的農民工圍攻的話,警察還該不該拔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