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平 ]——(2013-6-24) / 已閱11195次
從以上幾個國家的立法比較看,大多數國家把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保證人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連帶保證中)、主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住所的變更等作為限制先訴抗辯權行使的情形。但各國規定的寬窄程度不一樣。德國民法限制比較多,法國、日本民法則限制較少。對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進行一定的限制能夠一定程度上防止保證濫用先訴抗辯權進而損壞了債權人的利益,使其債權難以得到實現,體現了先訴抗辯權的公平正義之理念。
三、借鑒
雖然我國的國情同其他國家有很大的不同,但是以上國際經驗仍然很有一些地方值得我們去借鑒:
首先,設立方式應轉變為當然設立方式,F代各大陸法系國家對先訴抗辯權的設立都采取當然設立的方式,而我國卻與之相反。我國現行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從這一規定看得出我國是將一般保證設為例外,而將連帶保證視為通常了。這極大地傷害了保證人的利益,使其在沒有意思表示的情況被強行要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沒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利于擔保交易的健康發展和資金融通。而轉變這種設立方式能更好的保護保證人的利益,體現公平正義之理念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我國正處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時期,及時轉變一般保證的設立方式,賦予保證人先訴抗辯權將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和重大的推動作用。
其次,同時賦予保證人催告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這樣能使得保證人在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時,可向主債務人為催告使其清償;債權人催告主債務清償后,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予以執行,不足之部分才由保證人代為清償,既能維護了保證人的利益,又使債務人獲得了融資的機會,同時還不影響債權的實現,真正體現了公平正義之理念和保證合同的補充性。
最后,對先訴抗辯權行使的限制要予以放寬。前面已經說過各個國家對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均有一定的限制,但寬窄程度不一。而我國《擔保法》對限制的規定是借鑒《德國民法典》的立法體例,與其相似,限制的地方比較多。筆者認為限制過多不利于發揮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會一定程度上限制擔保交易的發展和資金融通。對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的限制的放寬能夠更夠發揮市場經濟的基礎性調節作用,有利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四、結語
對比了諸多大陸法系國家的先訴抗辯權制度的規定,我們不難發現他們的當然設立先訴抗辯權的方式很好的體現了先訴抗辯權存在的法理依據——公平正義之理念以及保證合同的補充性和獨立性,保障保證人的利益同時又不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很好的保證了資金的融通。在同時賦予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同時賦予其催告抗辯權,對其行使做一些限制,這些都很好的促進了這些大陸法系國家的發展。我國應立足于國情,結合這些國際成功經驗,借鑒一些符合我國國情的做法,從而為我國現代化建設尤其是經濟建設做出一定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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