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3-7-9) / 已閱5360次
核心提示:廣州市商業銀行早知道許霆案是給付錯誤,蓄意隱瞞而鑄成大錯。
許多人對現代銀行的電子化、自動化、網絡化運行模式缺乏了解,對銀行的理解仍然停留在傳統觀念上,這是引起許霆案被誤判的根源。
過去的銀行,沒有電腦和ATM機,每一個銀行職員是單獨代表銀行的,具有決定權。現代銀行都是以省為單位,設立一臺銀行主機作為核心,該銀行全省的營業窗口(電腦+柜員)和ATM機都是服務終端,銀行主機與所有的服務終端通過網絡聯結成為一個整體,這就是現代電子銀行。
銀行的柜員將客戶存款、取款的請求輸入電腦,只有在銀行電腦主機同意后,銀行柜員才能收取客戶的存款和支付客戶的取款。ATM機也是終端,只是存款取款等請求需要客戶在ATM機上自助操作才能向銀行主機發出,同樣是在銀行主機同意之后,ATM機才能自動收取存款和支付取款,所以叫做自動柜員機。單個的ATM機或單個的窗口(電腦+柜員)都不具有獨立性,他們都受制于銀行主機。
ATM機等同于銀行營業窗口中的電腦+柜員。兩者之間,一個是自然人,一個是機器人,似乎明顯不同,然而在地位與功能上,他們完全是一樣的。這里柜員只是機器的輔助工具,既沒有獨立性,又沒有決定權,與傳統的銀行觀念大相徑庭。
如果將銀行主機和ATM機的操作系統,用文字和圖表的形式表達出來,就會發現ATM機與銀行主機構成的組合體,是基于邏輯判斷而運行的,模擬了銀行管理者的思維和行為,因而直接證明了組合體就是代表銀行意志的電子代理人,并且組合體是無人值守自動運行的,等同于銀行有電子代理人24小時值班,隨時為客戶提供服務。可見,基于邏輯判斷運行的組合體與基于響應而運行的自動售貨機是完全不同的。
許霆在ATM機上按鍵“1000”,實質上是向銀行發出一個取款1000元的請求。這個“1000”輸入后,并不代表整數1000,而是代表一個字符1和三個字符0組成的字符串“1000”。涉案ATM機操作系統在設計時,需要將字符串“1000”兩次轉換成整數1000。第一次轉換時沒有錯誤,所得的整數1000用于除以100計算得出商值為10,這個10代表自動柜員機在允許付款時,ATM機數錢給許霆的100元面鈔的張數。第二次轉換時發生錯誤,本來應該轉換為整數1000卻轉換成整數1,原因是程序員沒有調整好數據格式造成的。第二次轉換所得的整數1或2是發送給銀行主機的,這個數字代表許霆請求取款的金額。
由于程序員操作上的疏忽,許霆請求取款的金額從1000元或者2000元變成了請求取款1元或者2元,銀行主機收到ATM機發送來的取款請求后,自動調取保存在數據庫中的許霆賬戶及存款余額,請求取款的金額與許霆賬戶中的176.97元相比,取款請求的金額小于存款的余額,顯然銀行主機(相當于大腦)會同意許霆的“取款請求”,每次同意取款后就要從許霆賬戶中扣賬1元或者2元,再將新的余額數字保存到數據庫中。每次同意扣賬后,銀行主機必然要向ATM機發出付款指令,啟動ATM機的付款開關。ATM機的付款機構被啟動后,實際付給許霆100元鈔票的張數,并不是由銀行主機的付款指令決定的,而是由前述第一次字符串轉換后計算的商值決定的。因此,就發生了每次扣賬是1元或2元,實際支付給許霆的金額卻是1000元或者2000元的事實。
ATM機驗過許霆銀行卡密碼后,意味著雙方身份就是公開的,無秘密可言。銀行電子代理人因自身原因,對許霆取款請求產生重大誤解而同意取款的,爾后支付時又發生了給付錯誤。顯然,許霆案是兩個錯誤重疊的結果,且錯誤又是銀行自身的原因引起的,當然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銀行自始至終參與其中,所謂“銀行不知道”的說法,所謂銀行金庫忘了鎖門的說法,都是毫無根據的主觀臆測。
涉案ATM機是廣州市商業銀行租用廣電運通公司的,日常維護由廣電運通公司負責。銀行內部都有霸王規定,現金短款,則由柜員(或ATM機運營公司)賠償,現金長款,則歸銀行所有。許霆案發生后的第三天,ATM機的運營商廣電運通公司就全額賠償了廣州商業銀行的全部損失,充分說明廣州市商業銀行早就知道是給付錯誤,可是為了一己私利,故意隱瞞,結果釀成了大錯。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