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旭 ]——(2013-7-10) / 已閱5611次
案情
2012年1月12日13時至16時許,被告人梁某在位于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橫崗鎮華西村的租房內,利用浙江省湖州市名特優農產品快購有限公司農民巴巴網站積分兌換系統漏洞,采用反復兌換積分的手段,竊取農民巴巴網站積分31802000分,后在支付寶網站轉兌成人民幣318000元。之后,梁某心生悔意,遂于當晚23時許向農民巴巴網站客服郵箱發了一封“道歉信”,信中簡要說明了事件情況,告知系統存在漏洞,并表示會配合網站將積分歸還。次日,梁某將轉兌的部分金額從支付寶賬戶內提現,之后除用支付寶消費掉小部分外,其余款項也分數次被全部提現。后網站與梁某及其母親多次電話聯系,均被以各種理由拖延還款,之后便一直無法聯系上。
分歧
爭議焦點一:被告人梁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一種意見認為,梁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梁某用注冊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后,按照網站的積分兌換操作規則進行積分兌換,期間也沒有輸入虛假的信息,故不符合盜竊罪秘密竊取的特征。另一種意見認為,梁某竊取網站積分后轉兌成支付寶內現金,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爭議焦點二:梁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自首。一種意見認為,梁某在行為實施后即向被害人告知、道歉并表示愿意配合歸還積分的行為,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應當認定為自首。另一種意見認為,梁某沒有接受司法機關處理的主觀意愿,且事后將支付寶內金額提現,在被害人多次聯系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拖延還款,故該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
評析
對爭議焦點一,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梁某在行為當時的非法占有故意是明顯的。盜竊罪中行為人秘密竊取的方式,是相對于財物的管理者或所有者而言的。本案中,梁某利用網站積分兌換系統的漏洞惡意連續向系統發出兌換指令,在網站的所有人不知曉的情況下,其不告而取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2.本案不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不當得利要求受益人處于消極狀態,而不是通過積極的行為達到獲益的結果。同時,不當得利要求受益人沒有主觀上的過錯,其獲益行為并不是在非法目的支配下采取的。本案中,梁某在明知網站的積分兌換系統出錯的情況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連續積極反復地實施積分兌換的行為,無疑具備主觀上的過錯。
對爭議焦點二,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梁某在道歉信中并沒有告知網站自己的真實身份信息,亦沒有留下通訊方式,從信的主文內容中也反映不出梁某有接受司法機關處理其行為的意愿,恰恰流露出其希望與網站“私了”的想法。故不符合自首的認定條件和立法精神。
2.從梁某事后的行為表明梁某事實上并無道歉信上所表達的還款誠意,更不愿意經由被害單位移送司法機關從而接受審查和裁判,因而不能認定為自首。
(作者單位: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