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皮勇 ]——(2013-7-10) / 已閱7445次
(二)建立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護制度
旅館等相對封閉的經營機構在提供服務的同時,也為不法分子實施犯罪活動創造了有利條件,海南萬寧案即是實例。我國應建立封閉性經營場所內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護制度,規定封閉性經營機構應對未成年人獨自或者由其他人帶入旅店、酒吧等封閉性場所進行警示、拒絕服務或者報告。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令禁止未成年人進入不適宜其活動的場所,并有法規明確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網吧,但是,沒有規定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如酒吧、夜總會等,更沒有關注封閉性經營場所內極可能發生侵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危險。我們認為,應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強化封閉性經營機構保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法律責任。
(三)強化未成年人保護義務人的法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義務人對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非常重要,目前無論是在幼兒園、小學或者家庭中,未成年人保護義務人所做的未超過一般的看管,遠不足以滿足當前社會環境下保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需要。我們應借鑒臺灣《性侵害防治法》、美國《家庭安全法》等,強化未成年人的生理和防性侵教育,提高未成年幼女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建立學校與家長間的溝通機制,強化家長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監護責任,不斷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制度。
(作者單位:新疆大學法學院 武漢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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