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13-7-11) / 已閱12392次
“新三板”來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擴至全國
——企業上市之外的新選擇
我國的多層次資本市場主要包括滬深交易所主板市場和中小企業板市場(第一層次)、創業板市場(第二層次),之前一直缺少第三層次的場外交易市場。2013年1月16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正式揭牌運營,試點范圍僅限于北京中關村、天津濱海、上海張江、武漢東湖4個國家級高新園區。2013年6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試點范圍擴大全國,鼓勵創新、創業型中小企業融資發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的設立,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開轉讓、融資、并購等相關業務提供服務,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本文茲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要介紹,供企業和投資者參考。
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法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對于在中國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股份,可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但是,對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設立之前因為缺少合法的場外交易場所,國務院也沒有規定其他方式,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長期處于不合法的無序狀態。
2012年9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轉讓和發行行為,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二)股票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轉讓。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公開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
2013年1月3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辦法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登記結算業務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
因此,非上市公眾公司終于有了合法的證券交易場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請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須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審查,并經證監會核準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公司股東人數可以超過200人。
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掛牌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術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五)主辦券商推薦并持續督導;
(六)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與我國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的上市條件過于嚴格相比,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條件不設財務指標要求,門檻較低,幾乎所有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民營企業、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均可申請掛牌,對國有或外資持股比例、股東背景也無特殊要求。如申請掛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國有股東或外資股東,申請掛牌材料除常規材料以外,還需增加“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股權設置批復文件及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外資股確認文件”。
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主要功能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可以幫助處于初創階段中后期和成長階段初期的中小企業解決資本金籌集、股權流轉等問題。其主要功能包括:
1、股票轉讓
根據我國《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公司登記機關(工商行政管理局)僅受理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工商登記,不受理其他股東的登記以及因股份轉讓而發生的股權變更登記。
非上市公眾公司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票公開轉讓應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票轉讓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做市方式、競價方式或其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轉讓方式。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掛牌股票可以轉換轉讓方式。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股票轉讓不設漲跌幅限制。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2、定向發行
為了滿足公司的正常融資需求,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定向發行。
定向發行包括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以及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兩種情形。
特定對象的范圍包括下列機構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東;
(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
(三)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及其他經濟組織。
公司確定發行對象時,符合上述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35名。核心員工的認定,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并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征求意見,由監事會發表明確意見后,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非上市公眾公司申請定向發行,應當取得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定向發行的審查意見及中國證監會核準文件。但是,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或者公眾公司在12個月內發行股票累計融資額低于公司凈資產的20%的,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但發行對象應當符合規定,并在每次發行后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作者:陳召利 律師 來源:www.law-go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