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捷 ]——(2013-7-18) / 已閱7439次
2、刑事責任
刑事法律對于行政不作為構成犯罪的規(guī)定大多在第九章瀆職罪中,針對具體的行政不作為犯罪的規(guī)定如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環(huán)境監(jiān)管失職罪等,針對不具體的行政不作為犯罪的規(guī)定如徇私舞弊罪、玩忽職守罪。雖然這些具體刑事法律條文中并未出現(xiàn)“行政不作為”字眼,但其實所規(guī)制的都是行政不作為犯罪,其犯罪主體也都是行政機關及其委托、授權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瀆職犯罪中未將行政不作為明確單獨列條定罪,其缺陷在于針對行政不作為的特殊性,將有可能致危害性較大的行政不作為責任人置身于刑事處罰性之外,成為法律漏洞。因此,將行政不作為在瀆職罪中單獨定罪有利于完善行政不作為人員的刑事責任。
行政不作為是一種違法行政行為,此種行為不僅侵害了行政相對人及國家、社會利益,也是一種行政權力制約失衡的表現(xiàn)。實踐中,大量行政不作為致使行政相對人權益受損卻很難甚至無法得到救濟,構架完善的行政不作為主體及其直接或主要責任人的法律責任體系,如在《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法》及刑事法方面明確有關行政不作為懲處的法律規(guī)定,將能減少行政不作為的發(fā)生,有效制衡行政權力,從而加強了對公民、法人、組織及社會利益的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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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湖南省澧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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