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倪學偉 ]——(2003-12-31) / 已閱8774次
貨運物流化與法律現代化芻議
倪學偉
從某種意義上說,貨運物流化的過程也就是貨物運輸現代化的實現過程。該過程有賴于科學技術的高度發展、產業政策的理性化、科學化,特別是有賴于水運法律對該過程的有效“護航”與切實保障。
在我國,貨運物流化戰略目標隨著交通部《公路水路交通發展三階段戰略目標》的頒行而正式確立,交通人將信心百倍地為之奮斗40年而基本實現交通運輸現代化。而我國現行水運法律有相當一部分是計劃經濟時代制定的,不適應形勢的發展,就是海商法典亦是實行市場經濟之初制定的,與加入WTO后的水運產業格局不盡一致。毫無疑問,這些法律應該因應加入WTO 的現實,與時俱進地加以修改和完善,即法律的現代化勢在必行,否則貨運物流化的進程將可能被不適當地延緩、阻滯。
為了實現交通人期待中的貨運物流化,我們應盡快著手以下主要工作:
一、大中型水運企業應在較短時間內完成從貨物承運人到物流經營人的轉變
單純的貨物承運人只需完成貨物自啟運地至目的地的場所位移,其創造的附加價值較低,且不符合現代化運輸業的發展趨勢。而物流經營人不僅要提供運輸服務,而且要將更多的精力用于參與整個供應鏈的協調與管理上,如定單管理、客戶的生產計劃和采購安排等,其責任更大、管理也更復雜,其直接目的在于追求附加價值的最大化,并為此而提供全方位的周到服務。水運業是我國傳統優勢產業,融資金密集型、科技密集型和勞動密集型為一體,適合我國國情和生產力發展水平,加入WTO后仍是我國重點發展保護的行業。我國將進一步開放水運服務市場,可以預見,國際水運企業與我國相關行業的競爭將是十分激烈的。大中型水運企業越早從貨物承運人轉變為物流經營人,就越能在競爭中占據主動,從而越有可能取得競爭的勝利。
二、加速提升航運各領域之高科技含量,盡早占據知識經濟時代的制高點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未來綜合國力的競爭,是科學技術的競爭,它是一場沒有硝煙、沒有主戰場的全面戰爭。要實現貨運物流化,就必須以科技為先導,以科技促發展、促進步。為此,我們必須加快信息技術、網絡技術和EDI技術在貨運管理中的運用,建立和完善貨運管理信息網,并加強船岸間通信網絡建設,開發船舶智能運輸系統技術,尤其是開發船舶差分全球定位和導航技術、網絡技術和EDI技術在貨運管理中的運用,建立和完善貨運管理信息網,加強船岸間通信網絡建設,開發船舶智能運輸系統技術,尤其是開發船舶差分全球定位系統定位和導航技術、船舶集成駕駛系統技術和船舶管理信息系統等,以提高對貨運物流中的船、貨管理水平,實現物流管理現代化。港口硬件設施是實現貨運物流化的樞紐和物質基礎,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對于港口基礎建設,我們在已有成果的基礎上,必須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識,大力開發大型深水港設計建設、碼頭結構防護與施工、水工建筑物耐久性及檢測維修、水下軟基加固等筑港新技術,以此全面提升港口綜合功能和現代化水平。我們還應以提高裝卸效率、保障安全和降低貨損為目標,鼓勵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不斷拓展和完善港口裝卸工藝系統的水平。
三、修改、完善水運法律,以法律現代化促進貨運物流化
我國水運法律的現狀是,遠洋運輸適用《海商法》第四章的規定,承運人享有航海過失免責權;內河及沿海運輸適用《合同法》及交通部的有關行政規章,實行嚴格責任制度,承運人的航海過失不能免責,即所謂的“水運法律雙軌制”。進一步而言,我國航空運輸、鐵路運輸、公路運輸實行的是嚴格責任制,與《海商法》的不完全過失責任制相左。貨運法律之間缺乏協調統一性,甚至于其中的水運法律系統內部都充斥著對抗和矛盾,在這種法律環境下,要使物流真如水流一般流暢幾乎是不可能的,故而修改完善水運法律便是實現貨運物流化的必要前提。國家的全方位開放必然涉及到法律的開放。鑒于加入WTO后我國水運服務業的國際一體化以及水運法律不可避免的國際化,亦即面對國際范圍內法律的一元化趨勢,我國在修改完善水運法律時,必須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經驗,以使本國法律與國際通行做法充分接軌。也就是說,在水運法律本土化還是國際化的抉擇問題上,基于水運服務的無國界性或跨國界性特征而當然選擇走國際化道路,以實現水運法律現代化。這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勞永逸,但我們應以“一萬年太久,只爭朝夕”的精神,勤勉工作,加速這一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