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瓊 ]——(2013-7-23) / 已閱6697次
近年來,交通肇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其中,近親屬間的交通肇事作為一種非典型性交通肇事現象引起社會關注。例如,2012年以來,安徽省巢湖市檢察院共受理近親屬交通肇事案件4件4人,其中致近親屬死亡7人。司法實踐中,如何既合法又合情地處理這些案件,引起不少爭議。
在近親屬間交通肇事致亡案件中,肇事者的身份往往具有多重性:既是犯罪嫌疑人,又是被害人的近親屬;既是危害行為的實施者,也是犯罪行為的受害者;既要接受刑事制裁,又要承擔被害人未盡的撫養、贍養等法定義務——肇事者的特殊身份決定了處理此類案件必然帶來情與法的碰撞。筆者認為,針對此類不涉及第三方權益損害的近親屬間交通肇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節,且被害人近親屬予以諒解,原則上檢察機關可作和解或相對不起訴處理。
修改后刑訴法第277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钡279條進一步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绷硗,第173條第2款也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鄙鲜鲆幎,為檢察機關處理近親屬間交通肇事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平等也承認合理的差別,合理的差別對待正是為了做到事實上的平等。這在近親屬間的交通肇事案件中體現得尤為明顯,該類案件為過失犯罪,社會危害性不大;被害人為犯罪嫌疑人近親屬,案發后犯罪嫌疑人也飽受家人離世的悲痛;而且犯罪嫌疑人均獲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被害人親屬也主動請求司法機關不予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此時若對案件進行和解或作相對不訴處理,既有利于家庭的和睦、社會關系的修復,也落實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環節,對致近親屬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應當全面考慮案件的特殊情況,充分運用和解及相對不起訴,在符合實體法律規定并遵循法定程序的情況下,依法對案件進行和解或對肇事者作出不起訴處理,這樣既節約司法資源,又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同時,為體現法律的規范作用,檢察機關可在作和解或不起訴處理的同時,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予以訓誡或責令具結悔過;對有吊銷駕駛執照必要的,可建議交警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吊銷其駕照;定期或不定期對被不起訴人進行回訪,考察相關社會評價及遵紀守法情況,并督促其遵守交通法規。
總之,在辦理近親屬間交通肇事案件過程中,既要懲罰犯罪,不枉不縱,又要化解社會矛盾,實現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楊瓊 王君武)
作者單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