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輝英 ]——(2013-7-23) / 已閱6959次
案情簡介:原告蔡某與被告邢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起訴稱:2012年某月某日原告的親屬蔡甲駕普通二輪摩托車載其妻熊某在路上行駛時與被告邢某駕駛的一輛小型轎車在某十字交叉路口碰撞,致使蔡甲、熊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治療無效先后死亡。現要求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8萬多元,其中精神撫慰金10萬元,精神撫慰金的計算方法為兩名死者,每人按受訴地法院重度精神撫慰金的賠付標準5萬元計算,合計10萬元。
對于原告的精神撫慰金計算方法,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對于原告請求的10萬元精神撫慰金應予全額支持。
其理由是:在處理交通事故中,大多數情況是有一名親屬死亡,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損害程度是確定為重度精神損害,其精神撫慰金按受訴地法院重度精神損害程度標準來酌定,本案中受訴地法院的重度精神損害的撫慰金酌定為5萬元。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原告有兩名親屬死亡,即蔡甲、熊某,按一個人死亡后的精神撫慰金為5萬元的標準酌不定賠付,兩名親屬死亡,即為10萬元,所以原告請求的10萬元精神撫慰金應全額支持。
第二種意見:原告的精神撫慰金請求過高,只能酌定為5萬元的精神撫慰金,超過部分應予駁回。
其理由是:精神撫慰金是致害人向受傷致殘的傷者和死者直系親屬因精神方面遭受損害而支付的撫慰性費用,它的酌定標準是以精神上受傷害的程度來酌定。就本案來說,失去一名親屬的傷害程度是重度,失去兩名或兩名以上親屬的損害程度還是重度,根據受訴地法院的酌定標準,重度精神損害的為5萬元。因此,原告原告請求的精神撫慰金酌定為5萬元,超過部分予以駁回。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其理由是: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權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導致其遭受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損害(消極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賠償的精神撫慰費用。精神損害不是財產上的損害,它沒有引起受害人現存財產的減少和未來可得利益(未來收入)的喪失。對于因生命權受侵害而依法請求賠付的精神撫慰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給予的精神撫慰,而不是因死者死亡后帶來的既得利益或可得利益的減少。對于受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等近親屬所受精神上的痛苦和精神創傷,當然是不可用金錢來衡量,它只是一種慰撫性質。對于精神撫慰金的酌定標準我國立法上采取的按精神受損害程度來酌定而不是按死亡人數的多少來酌定,即將精神損害程度分為輕度精神損害、中度精神損害和重度精神損害,大多數法院重度精神損害的撫慰金酌定為5萬元。對于同起交通事故中,一個親屬不幸死亡的,對于受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來說,其精神損害程度是重度,多個親屬不幸死亡的,其精神損害程度還是重度。 因此,同起交通事故中多個親屬死亡的只要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