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建國 ]——(2013-7-24) / 已閱5913次
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審理中,現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身份的認定缺乏統一的標準,加上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人員流動頻繁,傳統的城鄉居民身份不斷變化,而原有的判斷標準卻存在不同問題,這就使如何確定被侵權人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身份,成為此類案件審理中的一大難題。
實踐中認定標準及存在問題
1.戶籍說及其問題 戶籍說即以戶籍為依據,按照戶口簿上的“戶口類別”進行區分,農業戶口的劃為農村居民,非農業戶口的劃為城鎮居民。其問題是: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推進和社會公平水平的提高,部分地區已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制度,統一為居民戶口;現實中部分未成年人因系超計劃生育人口等原因沒有戶口;城鄉結合部失地農民戶籍登記變更滯后,其戶口性質難以判定。
2.行政說及其問題 行政說即以行政區劃為依據,按照“戶籍地”進行劃分,戶籍地在縣級以上城區及街道、鎮區域內的劃為城鎮居民,其余的劃為農村居民。其問題是:農村居民被劃為城鎮居民,但所屬的村名稱未變、村民的生產生活未變;區劃內林場、農場、漁場、開發區、高校、科研單位等內的居民性質無法判定;城中村居民被劃分為農村居民。
3.折中說及其問題 折中說即以戶籍為基礎,將非農業人口劃為城鎮居民,對農業人口居民符合一定條件(雖為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的認定為城鎮居民。其問題是:仍未解決戶籍說的問題,而且又重新陷入如何認定“城市”的難題。
解決問題的思路
筆者認為,判斷“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時,應以被侵害人住所地為主、經常居住地為輔,以國務院統計部門城鄉劃分為依據,進而確認被侵害人的城鄉居民身份,是一種比較科學的標準。
1.以居住地作為劃分被侵害人城鄉居民身份的主要標準 行政說和折中說中均暗含依據居住地進行身份判別的情形,故在確認被侵害人城鄉身份時,既不能簡單以戶籍性質、也不能絕對以行政區劃稱謂來劃分,而應以被侵害人住所地為主、經常居住地為輔(統稱為居住地)來確認賠償上被侵害人的城鄉身份,主要理由:(1)一般來說,城鎮(或農村)居民是指在一定時間里,在城鎮(或農村)相對穩定地居住,而且其勞動收入、生活消費與居住地密切聯系的人,因此,判斷居民的城鄉身份時應以與其居住、收入、生活緊密關聯的居住地為準。(2)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等人身損害案件有關賠償的計算標準,是由統計部門依據統計上城鄉劃分標準,按照抽樣地域的城鄉類別統計并公布的,而不以戶口性質或行政區劃屬性為標準。因此,應以被侵害人居住地確認被侵害人城鄉身份。(3)目前對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采用勞動能力喪失說,是對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我國地域廣闊,地區間和城鄉居民間勞動收入和消費水平差異較大,勞動收入和消費水平與居住地的關聯性大于戶籍性質和轄區行政屬性,通過被侵害人居住地的城鄉類別來確定其城鄉居民身份最為貼近社會現實、與賠償最具關聯性,也符合侵權案件的最密切聯系原則。
2.居住地的城鄉類別以《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為依據 國務院于2008年7月12日發布的《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將我國的地域劃分為城鎮和鄉村,對城鎮和鄉村作了明確界定,以該規定劃分城鄉的標準來判定被侵害人居住地的城鄉類別,更加科學、合理。國家統計局為了建立《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庫》,專門制定了《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編制規則》,每一個村級單位(如居委會、村委會等)都有相應的區劃代碼和城鄉代碼,共17位。第15至17位是城鄉分類代碼,其中第15位為城鄉分類代碼,“1”表示城鎮,“2”表示農村,第16、17位是村級單位屬性。根據上述代碼編制規則判斷某地是屬于城鎮還是農村,可輕松確定。區劃代碼和城鄉代碼可以登錄國家統計局官方網站查詢。
(作者單位:河南省淅川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