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饒善南 ]——(2013-7-25) / 已閱5584次
刑罰在執行的過程中,可以存在諸多的變更情況,如:減刑、假釋、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留所服刑等。減刑是執行期限的變更,減少原判刑期;假釋、監外執行、保外就醫是執行環境的變更,變監獄在押執行為住所地一定區域內的非在押執行,有的屬于社區矯正;留所服刑是執行場所的變更,變監獄在押執行為非服刑場所的看守所代為收押執行。
罪犯留所服刑,還未見明確歸類于執行變更的范疇,筆者認為,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應視為刑罰執行的一種變更。在刑罰執行上,留所服刑,雖說是執行場所的變更,但也是罪犯極力謀求的。因為,留看守所服刑,與在監獄或勞改場服刑相比,有勞動量小、探監方便、減刑假釋率高、管理較松等便宜之處。因此,容易發生非正常留所服刑的情況,對刑罰的執行和罪犯的改造將產生不良影響。
執行的變更活動是否客觀、公正、合法,直接影響到刑罰執行的法律效果,關系到整個刑事判決和打擊犯罪的最終成效。上述種種變更的情形,是罪犯在服刑的過程中,依據“鼓勵積極改造,實行革命人道,方便刑事訴訟”等原則,區別對待而產生的結果。對遵守監規、積極改造的罪犯,就有減刑、假釋的可能;對需要治療疾病、生活難以自理及婦女的哺乳或懷孕期間等不宜關押的情況,允許保外就醫或監外執行。如果沒有正當的的法定理由,沒有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而任意變更刑罰的執行,其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是難以估量的。
刑罰執行中所產生的這些變更,對罪犯而言,主要是法律意義上的寬大與救濟,因此,罪犯挖空心思謀求得到這些變更,就成必然現象,這也是刑罰執行的變更中每每產生腐敗的主要根由。罪犯在其刑罰執行中,為了得到某一變更,弄虛作假、行賄使詐,拉關系、走門路,致使司法人員徇私舞弊,枉法變更。從法律監督的角度,如何遏制其腐敗的產生,使違法的非正常變更降低到最低程度,使刑法執行的變更能依法執行,對此有探討的必要。
在刑罰的執行中,違法變更往往源于呈報時的弄虛作假和裁定或決定時的違法。從非法變更的種種現象看,從法律制度的規范和完善上,來進行防范和制約,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也是法律監督的致勝法寶。要增加透明性,以增強監督的及時性,使問題能及時發現,及時監督糾正;要增強操作性,使制度便于監督操作;要注重能效性,樹立法律監督的權威性,以發揮職能監督的應有作用,從而增強監督的法律效果。
一、 要增強透明性
增加刑罰執行變更的透明度,是強化法律監督的實際需要。刑罰執行監督,相對于偵查活動監督和審判活動監督而言,對透明性的渴望更迫切。在刑罰執行的變更中,無論是減刑、假釋,或者是暫予監外執行等,如果監管部門將有關材料直接報法院,而法院基本上是就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來決定是否變更;或者是保外就醫,由公安機關直接決定。而沒有嚴格的監督程序,容易產生腐敗。這里所說的透明性,主要是指刑罰執行變更的呈報、裁定或決定過程中的透明度,它與監督的成效成正比關系。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的職能部門,是維護國家法律正確統一實施的一道關口,要求其對具體執法行為的監督應及時、準確、有效,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保障被監督的司法活動對監督方具有足夠的透明性。對此可以認為,透明程度越高,監督效率就越大。
刑罰執行的變更活動,是容易產生腐敗的司法行為,因此,其透明與反透明的較量不僅存在,且有時會表現得相當激烈。在此種情況下,我們雖提倡和鼓勵自覺自律性透明,但更多更主要的,還是有賴于法律規范的制約性透明。例如,對材料審查核實的依據,對呈報、裁定或決定過程的介入依據等。通過一定的法規形式,使“變更”的全過程對檢察機關處于透明狀態,有助于提高監督效率。
二、 要強化操作性
強化操作性,與增加透明性是相輔相成的,因此,可從強化操作性入手,使刑罰執行的變更更加陽光化。
1、刑罰執行的變更走類似案件公訴的程序。無論是罪犯的減刑、假釋,還是監外執行(保外就醫),或是余刑一年以上的留所服刑,一律報人民法院裁定,檢察機關可提出監督意見促使裁定的公正。
2、呈報材料檢察監督部門應審查核實。監管部門應將呈報的材料先移送檢察監督部門審查,檢察機關經審查后提出書面意見,連同原呈報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裁定。如果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都是由監管部門直接報送法院裁定,檢察監督部門是待“變更”的裁定形成后,而進行事后監督,在報送、裁定的形成過程中,檢察機關無界入依據,這種不透明的“變更”現狀所形成的監督方式,會使監督的效率大打折扣。
3、法院應當采取庭審的方式產生裁定結論。經開庭審理后進行裁定,要比單純的書面審查裁定來得公正透明。檢察監督方及呈報的監管方均派人出席庭審,被裁定的罪犯也同時到庭,罪犯當庭提出申請,監管部門陳述申報理由,檢察監督部門根據需要可當庭宣讀審查意見。法院應當依據庭審情況,當庭宣布裁定結果。
三 要重視能效性
作為法律監督的職能部門,如何提高監督能力,增強監督效果,是經常面臨的一個課題。監督的成效如何,也直接影響到監督的權威性。我們要在法規制度規范完善的基礎上,發揮好主觀能動性,使法律監督具有其應有的威力。刑罰執行變更的監督,其能效性的形成,也有諸多的影響因素。
1、發現問題要及時。在刑罰執行的變更中,要增加透明度,增強操作性,首先是有利于及時發現問題。如果常常對出現的問題不能及時發現,法律監督的權威性就會受到影響。一是從日常的監管活動中發現問題,及時掌握罪犯的表現狀況及當時所處的狀態,了解個別罪犯倍受“關照”的真正原因;二是從呈報刑罰執行變更的過程中發現問題,包括對呈報材料的審查,對呈報及裁定程序的跟蹤監督。
2、糾正違法要有力。一旦發現違法情況,應及時提出,并督促糾正。對發現的問題,特別是違法情況,經監督而得不到有力的糾正,將嚴重損害法律監督的權威性,使檢察監督有名無實。因此,對出現的督而不糾的情況,應引起高度關注。
3、查辦案件要堅決。查辦刑罰執行中的職務犯罪案件,是懲治司法腐敗的需要,也是強化刑罰執行監督的重要手段。同時,查辦案件是否及時有力,對法律監督的權威性也將產生重要影響。因此,在查辦案件上應注意克服一些有礙辦案的現象:一是辦案意識不強,對明顯的疑點不細查深究,
缺少應有的職業敏感性。二是畏難情緒作怪,有的案件責任分散,難以確定主要責任人,擔心難以結案而白費力氣。三是同情心理干擾,被查對象往往是工作中經常接觸的司法監管人員,易受同情心的影響。
4、監督自身要過硬。要履行好法律監督的職責,樹立法律監督的權威性,自身的過硬很重要。首先業務要精通,監督要準確,以法明理,以理服人。再是執法要嚴格,不能無原則地遷就,更不可以徇私枉法。第三,要敢于監督,善于監督。
(QQ:2370274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