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湯海慶 ]——(2013-7-26) / 已閱4585次
很多年前,馮象的一本《木腿正義》讓我初識了法律與文學的聯袂。而后得知,法律與文學實質為一場起源于美國的運動,1973年,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懷特出版了一本教科書《法律的想象》,標志著法律與文學運動的正式起步。經過30年的發展,形成了法律中的文學、文學的法律、通過文學的法律以及有關文學的法律等四個法律與文學運動的分支領域。
法律與文學都關心和記錄人類共同體對于普適性問題的思考,如愛情、婚姻、財富和死亡等等。除此之外,法律和文學都發揮著對社會個體的指引功能,但是它們的方式卻不同。法律以理性主義的立場,將這些社會共同體——起碼立法者是如此宣稱的——的愿望、祈求予以抽象和概括,以公共的名義要求每個人遵守,遵循的是傳統的演繹邏輯。文學則以個體情感在具體社會情境中的遭遇與變故為敘述結構,每一位當下的讀者,通過對于文學人物的角色擬入和情境移入,共同感受、感知、感悟人類的共同命運。如何指引了這位讀者的生活行動,則完全是自我歸納的結果。社會個體的行為追求或者追求正義的標準置于在了更強的主體意識和道德情感之下。通過文學的法律思考,它還原了規范化、抽象化、模塊化的法治理論和法學知識所對應的豐富的社會情境素材,成為了對法律的歷史和社會面進行強化和探索認知的一個載體。由于讀者進行文學想象的當下情境不同,即便這種新的認知或者判斷顯得極為個體和分散,但是該作品對人類主題以及法律的思考在這個層面形成了更為廣泛的公共溝通。
法治的生命之維:
司法中不能承受之輕
米蘭·昆德拉的小說《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輕》(改編的電影叫《布拉格之戀》)序言中寫到:最沉重的負擔壓迫著我們,讓我們屈服于它,把我們壓倒在地上。但在歷代的愛情詩中,女人總渴望承受一個男性身體的重量。于是,最沉重的負擔同時也成了最強盛的生命力的影像。負擔越重,我們的生命越貼近大地,它就越真切實在。相反,當負擔完全缺失,人就會變得比空氣還輕,就會飄起來,就會遠離大地和地上的生命,人也就只是一個半真的存在,其運動也會變得自由而沒有意義。
德國著名法學家拉德布魯赫在《法學導論》中指出,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國進入現實王國控制社會生活關系的大門,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臨塵世。司法的過程既是法官職業群體將抽象法律規則運用到具體事件并得出權威結論的職業化過程,又是一塊法官與當事人、抽象法律與具體觀念進行話語與意義交流的公共領地。司法與社會的關系構成了法治的主要面相。
如此說來,司法的分量很重,也應該為一個法治的社會所倚重和相信。但在日常工作中,我經常接待這樣的當事人,他們口口聲聲述說著案件承辦法官甚至法院的種種不是,最后又言之鑿鑿地要求法官或者法院作出公正的判決。也經常聽到一線法官的種種抱怨。當然,日漸增多的法官腐敗甚至枉法裁判更讓我們無地自容。當司法者已經不能或者不愿意籍由法律去伸張自己的權威和公正,社會的主體已經不是按照某一預先形成的共識和標準參與、評價司法,一個不能很好地依法辦案的法官,一個美麗建筑背景下卻任由非法律因素充斥期間無序博弈的法院,對于我們有怎樣的意義呢?
我并不想推脫一個司法職業人的直面和擔當。恰恰相反,我是希冀以一個共同體的名義,理順這缺席退場的價值錯位,結束這輕如鴻毛的目標游離。因為司法是一個主張正義實踐過程,也必須經歷自己的成長歷程。而其中的關鍵,就是司法對于社會的可接近以及與民眾的內在契合。群眾和社會的訴求與關切始終是推動法治進步的階梯。我們如果不是在一系列的機制建設和結構優化中去接納民情、歸順民意,那只能說明我們頭腦簡單智慧缺乏,或是暴露其中有渾水摸魚的不良動機。正因為此,改革司法權力運行機制、保證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成為了我們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目標直接指向司法公信力的不斷提升。
法治的生活之本:
法律在別處
“生活在別處”本身就是一個美麗的、充滿生命活力的一道風景,法國詩人蘭波以它作為詩句,寫在巴黎大學的墻壁上。米蘭·昆德拉以其作為小說書名。在《生活在別處》中,昆德拉以其獨到的筆觸,塑造出雅羅米爾這樣一個形象,描繪了這個年輕詩人充滿激情而又短暫的一生,表現了一個詩人藝術感覺的成長。作品所要表現和所要探究的是人的心靈所具有的激情,它的產生和它的結果。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這句話出自伯爾曼的《法律與宗教》。在此基礎上,吉林大學姚建宗教授早在十多年前斷言,社會公眾的法律情感,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法的神圣性的意識和觀念,對法的宗教情懷和信仰是全部法治建立、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我們的現代法律制度,它被設計來調整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為建構一個現代社會奠定基礎,同時,它們也代表了一種精神價值,一種在久遠的歷史中逐漸形成的傳統。問題在于,這恰好不是我們的傳統。這里不但沒有融入我們的歷史,我們的經驗,反倒常常與我們固有的文化價值相悖。于是,當我們最后不得不接受這套法律制度的時候,立即就陷入到無可解脫的精神困境里面。姚建宗教授說:“一種本質上是西方文化產物的原則、制度,如何能夠喚起我們對于終極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識,又怎么能夠激發我們樂于為之獻身的信仰與激情?我們并不是漸漸失去了對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開始就不能信任這法律。因為它與我們五千年來一貫尊行的價值相悖,與我們有著同樣久長之傳統的文化格格不入。”
其實,宗教般的信仰雖然奠定了西方法治傳統的根基,但是到了現代,西方深處法治的危機當中。這種危機與上述處于轉型時代的中國具有外在的相似性,即不再存在一個不證自明而理所當然的權威中心。著名法學家陳興良教授有一篇文章就以《法律在別處》為題,他其實道出了現代化法治作為一種思維方式的本質所在,即一種超越了本位和當下,使之合乎實踐理性并具備權威的溝通過程。
如何進行培養信仰或者權威情感的實踐呢?筆者無意于在宏大法治建設路徑上探討這個問題,而僅僅想說的是,當司法與社會的通道被打通,司法的結果必須具備社會可接受性和預見性。消除了走過場的實質性審判,排除了任意性的司法裁判方法,應該成為我們基本的訴訟原則,因為它們彰顯著作為訴訟和法治主體的人的話語權和監督權。加強公正司法,推進依法治國,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不僅僅是響當當的口號,更是實實在在的承諾和行動。
法治的人性之標:
法治,一座廣闊的花園
《人:一座廣闊的花園》是米蘭·昆德拉早在1953年出版的第一本詩集。當時的捷克文壇,教條主義盛行,公式化的詩歌到處泛濫,人們難以聽到不同的聲音。昆德拉的詩卻帶有明顯的超現實主義色彩和批判精神——在《法拉桑城兒童浪漫曲》中,他描述了一座美麗的城市,在這里,人人只許歡欣,不能憂傷。一只小狗,禁不住孤獨,哀號了幾聲,便被投進了監獄。
2013年《南風窗》刊登了新加坡國立大學亞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江雨的一篇文章《要“民主”,不要“壞民主”》,探討了民主與法治的區別和聯系。他指出,民主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為了民主而民主,在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將其強加于某個社會,這個社會可能不僅享受不到民主的好處,反而會遭受民主體制的折磨。同時指出,以法治為導向的政治文化,恰恰是建立實質民主體制的條件。
同樣的,法治也不是目標,而是保障個人權利、保護個性發展的社會機制。如果為了法治而法治,只會成為具文堆積的法制社會。并且至關重要的是,它令不自覺地將法治碎片化和庸俗化,特別是將本應作為主體的人降格為客體。
與要求服從的政治權力不同,真切的法治實踐源自社會對于其中每個個體內心的照應和照料。通過法治,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自由發展的條件。也在這個意義上,保障人權更應該成為轉型社會中司法的珍貴品質,這樣的品質應該與下面的一些精神相聯:在巨大的社會言論和群體沖動下,保持職業者的不偏不倚;在追求正義的過程中,對于案件客觀事實保持孜孜不倦的追求和敬畏;面對浩繁的案卷和日復一日的勞作,始終抱有免于陷入某種習慣或者偏見的警惕。
在更為宏觀的層面,法治也散出了新的精神意蘊。面向新的世紀征程,習近平總書記發出了實現中國夢的偉大號召,并且莊嚴承諾,每個人享有人生出彩和成功的機會。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
如果說生命構成了人的健康肌體,生活構筑了人的社會存在,那么張揚尊嚴的人性必須同時懂得尊重生命和尊崇生活。換言之,通過現代司法的法律或者文明法律引導的司法,亦是法治實踐的簡約概述,這也不過是再次證明了那個古老的法治基本公式:一是法律得到人民普遍有效的遵從,二是被人們所普遍遵守的法律是良法。但是,在米蘭·昆德拉撮合的文學想象下,一場精致細膩并且無可復制的法治對話和對接卻顯得別有生趣。這也許惹人發笑,但又何妨呢?因為昆德拉同樣很欣賞一句猶太諺語:人們一思索,上帝就發笑。
(作者單位: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