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恒 ]——(2013-7-26) / 已閱4571次
世界上各個國家對危險駕駛確定的范圍不盡相同,但對危險駕駛都規定了較嚴格的處罰。下面介紹一些國家對危險駕駛進行處罰的相關規定。
2007年9月19日,日本的《新道路交通法》開始生效。該法規定:任何人不許酒后駕車;嚴禁為酒后駕駛員或者是疑似酒后的駕駛員提供車輛;任何人不得為即將駕車的司機供酒、勸酒;不得乘坐酒后駕駛員駕駛的車輛,違者嚴懲不貸。對于醉酒駕車者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元以下罰款,并當場吊銷駕照,3年內不核發駕照;飲酒駕車者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元以下罰款。對于醉酒駕車司機的同乘者和供酒人,也要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元以下罰款;對飲酒駕車司機的同乘者和供酒人則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日元以下罰款。
德國將危險駕駛行為設置在刑法中,并具體規定為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罪和酒后駕駛罪兩個罪名。條文規定,在飲用酒或者其他麻醉品、精神上或身體上有缺陷等不適合駕駛情形下仍然駕駛的,即使沒有實際危及他人身體、生命或貴重物品的,也應參照造成損害“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的規定進行處罰。
英國是英美法系的國家,實行判例法,其在刑法中對危險駕駛行為的規定主要是放任駕駛罪、體內有過量酒精時駕駛或意欲駕駛罪、在不適宜的狀態下駕駛或意欲駕駛罪和在不適宜的狀態下控制車輛罪。其中對構成放任駕駛罪的,應判處罰金或者2年監禁,或并處罰金和監禁;構成體內有過量酒精時駕駛或意欲駕駛罪或在不適宜的狀態下駕駛或者意欲駕駛罪的,應處6個月監禁或1000英鎊罰金,或者兩者并處。
美國紐約州的車輛與交通法規中規定,酗酒、吸毒后駕車或闖紅燈的行為為故意犯罪,并給予比較嚴厲的刑事處罰。同時規定因超速、闖紅燈交通肇事的行為可判處1至7年有期徒刑、勞役、罰款、記分、停止或吊銷駕照;初次酒后或吸毒后駕車的可判處1至7年有期徒刑,第二次從重處罰,造成事故的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單位:北京鐵路運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