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殷桂海 ]——(2013-7-29) / 已閱11378次
侵權責任法關于被害人身體受到傷害的賠償項目,沒有被扶養人生活費,而是吸收在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此后最高法院就關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答復稱:通俗地講,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等于司法解釋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之和。根據此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不單獨列項,以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名義主張,即把被扶養人生活費按規定計算出來,歸入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項目中。單純民事案件不存在障礙,依照上述規定計算和處理即可。但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出現了障礙,因為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屬于精神損害的范疇,根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訴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可不可以受理被扶養人生活費?本文試析如下:
一、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概念、性質、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這樣說:被扶養人生活費即是被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的一定額度的生活費用。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性質:
(一)法定義務性
被害人與被扶養人之間存在近親屬關系,對被扶養人的扶養是被害人的法定義務。根據婚姻法規定,下列人員之間存在法定扶養義務:
1、夫妻扶養的義務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2、父母子女扶養的義務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3、祖孫扶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4、兄弟姐妹扶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二)物質性(或經濟性)
被扶養人生活費是被扶養人賴以生活的物質基礎,通常以實物或金錢的方式給付,訴訟案件絕對多數以金錢方式給付,被扶養人再用金錢購買生活資料。因而,被扶養人生活費具有物質性或經濟性。
(三)補充性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從此可以看出,被扶養人生活費不一定滿足被扶養人的全部生活需要,大體上能維持基本的生活,因而具有補充性質。
(四)時限行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五)條件性
被扶養人或者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且是法定被害人有扶養義務的。不能滿足這些條件的,其被扶養人生活費主張就不能得到支持。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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