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文華 ]——(2013-8-5) / 已閱23245次
一、新世紀以來我國刑法分則的研究發展概況
如果將刑法分則理解為對罪與刑的規定,那么許多國家都在刑法典之外存在著刑法分則,因為這些國家的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中也有具體罪與刑的規定。從我國的現行立法看,除了一部單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第9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6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以外,我國的刑法分則僅指刑法典中的分則,在法典以外不存在有關罪與刑的具體規定。[1]
什么是刑法分則的研究?白建軍教授認為,分則研究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獨立于具體案件的法律條文自身內容及其相互關系的研究,如抽象個罪、罪名分類、法條競合以及配刑解釋等問題的研究。另一類是規范的適用研究,至少包括定罪邏輯以及罪狀解釋等問題的研究。其中,定罪就是對某一具體案件中的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作出判斷的過程。[2]這兩種研究,雖然學者、實務工作者都有所涉獵,然而相比較而言,實務工作者更加側重于后者。這兩類研究都可以歸為“刑法之中的研究”,即規范層面的研究,屬于解釋刑法學范疇。儲槐植教授認為,研究刑法既要在刑法之中研究刑法,還要在刑法之外、之上研究刑法。[3]陳興良教授也認為:“不僅要從刑法之中來研究刑法,還要從刑法之上、刑法之外來研究刑法,以便站在一定高度來俯視刑法,對刑法進行一定的價值評判,探尋刑法背后的立法根基。”[4]這些方法對刑法分則的研究都不可或缺、意義重大。
對刑法分則的研究主要見于刑法教科書的刑法分論(或刑法各論、罪刑各論)以及相關論著。經過我國刑法學人潛心耕耘、不懈努力,新世紀以來,刑法分則的研究內容拓展,不僅對一些共性問題的研究不斷深入,例如分則體系、罪名、罪狀、法定刑、結果加重犯、法條競合等問題的研究,而且對類罪、個罪的具體研究也日益豐滿,理論水平提高且各具特色。研究方法不斷創新,編寫技術日漸成熟,在定量分析、定性分析研究兩方面皆有長足的進步,并通過刑法學教科書等載體得以充分體現,[5]顯示出刑法學人的勤奮、智慧以及強烈的使命感與學術趣旨。
刑法分則在研究形式上出現了由合著到獨著的趨勢。不僅是教科書,包括對刑法分則的宏觀問題、微觀問題進行研究的論著,都呈現出由主編式走向合著式、獨著式的趨勢,由原先在風格上相當程度的相似、大同小異走向有學派之分、觀點之爭,不僅有關分則研究的專著(特別是獨著),而且不同的教科書在體系、風格、觀點、論證方式、援引案例等方面也顯示出較為鮮明的學術個性。一些教科書分論的理論深度、實踐性絲毫不亞于專著。由于在編寫方法、內容上日漸成熟,研究水平不斷提高、解釋日益深入,并且在編寫中廣泛引用案例以及在每個罪的論述中引用相關的立法、司法解釋,同時這些解釋的內容也正在變得日益龐雜。[6]
新世紀以來,刑法分則研究成績的取得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源于1997年以后我國刑法立法在修法形式、技術和內容等多方面的顯著進步。[7]經過十多年的全面建設和發展,我國經濟體制、政治、文化的發展以及國際形勢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犯罪態勢也有了很大變化。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典的施行,“開啟了新時期我國刑法學研究的序幕,也基本上確立了30年來我國刑法學發展的主要方向”。[8]新刑法典的出臺帶來了刑法學研究的“全面升級”,特別是教科書,在體系、內容上不斷完善,理論性增強,實用性提高,有關分則研究的高水平論著不斷問世。而1997年刑法典頒布之后的一部單行刑法和八個刑法修正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九個刑法立法解釋文件和相關司法解釋,更為刑法分則的研究提供了充分的素材,國際、國內的各種形勢風云變幻,科技的快速發展、轉型期社會矛盾、沖突所表現出來的各種犯罪問題,也對刑法分則研究提出新的要求。
本文無意對我國新世紀十多年來的刑法分則研究作全面述評,只是對刑法分則共性問題的研究、刑法分則類罪、個罪的具體研究兩方面進行簡要評述,供同仁批評指正。
(一)對刑法分則共性問題的研究
1.關于刑法分則體系
刑法分則體系是指刑法分則各類犯罪的排列順序,實質上就是分則如何對犯罪進行分類的問題。刑法分則的體系安排,不僅是技術問題,背后包含著刑法價值理念。
從人權保障觀念以及發生的頻次看,刑法分則按照侵害個人法益犯罪、侵害社會法益犯罪、侵害國家法益犯罪的順序排列似更為合理,雖然西方國家的刑法也不盡然如此規定,例如美國《模范刑法典》第二編“具體犯罪的界定”就按照涉及州的生存及安全的犯罪、涉及人身安全的犯罪、侵犯財產的犯罪等順序編排,將涉及州的生存及安全的犯罪放在首位。[9]雖然《模范刑法典》僅是一個示范性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卻被美國2/3以上州的刑法典所仿效。德國、冰島、匈牙利等同的刑法也將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置于分則之首。
筆者認為,分則究竟是采用大章制還是小章制,需依各章的具體情況而定。雖然“國家立法機關和刑法學界均傾向于采小章制的分類方法”[10],但是目前的章節制總體而言并無不妥,有大章有小章并不妨礙刑法分則內容整體的均衡,如果為了追求小章制形式上的“對稱美”而破壞了分則對犯罪規定的內容上的協調性、合理性,則屬于“形式大于內容”式的追求,似無太大必要。然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儼然已經成為“口袋章”,它不僅是分則中罪名最多的一章,而且設置九節的內容過于龐雜,分類也不盡合理,有些節最好獨立成章,例如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有些節可以考慮合并,例如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以及第九節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都屬于妨害社會風化的犯罪,還有些節的規定需要考慮與其他章節的關系進行調整。簡言之,如此“巨型”的一章的確有待重構。
與分則體系緊密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刑法學教科書的分論(或各論)體系。對應刑法分則,我國刑法學教科書的分論(或各論)部分一般先是“概述”,然后對應刑法典分則的十章按照條文順序排列。大多數教科書在編、章設計、排列上兼顧刑法典和刑法學的體系結構,這樣較為清晰、易懂。這種注釋體系或解釋體系已經被長期、廣泛地應用。也有的分論部分按照犯罪所侵害法益進行歸類排序,例如陳興良主編的《刑法學》以及周光權所著的《刑法各論》[11]都是按照“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分為三編,這樣編排的主要好處是常見多發的犯罪往往是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例如殺人罪、傷害罪、搶劫罪,把這樣的犯罪放在前面來講,而侵害社會法益犯罪和侵害國家法益犯罪,尤其是后者,雖然罪名很多刑罰很重,但是實際上基本不用,屬于備而不用,放在后面講,具有合理性。劉艷紅主編的《刑法學各論》[12]也是按照法益劃分為這三編,不同的是將貪污賄賂罪放在“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而不是“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一編中。
2.罪名、罪狀、法定刑研究
(1)罪名
筆者認為,我國的類罪名與個罪名最好有所區分、不致混淆。例如,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是節罪名,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個罪名,一字之差,很容易混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既是節罪名,也是個罪名,結果就不只是容易混淆了,而是必然會混淆,如不特別說明則不知道所指。這種節罪名、個罪名相同的規定方法不僅不便于適用,也不符合邏輯關系,因為具有種屬關系的概念不應當在內涵與外延上完全相同。另外,條文的標題,應當由立法明確規定,而不是由司法解釋來規定,且最好與立法同步出臺,便于司法適用和公眾理解掌握。
(2)罪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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