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曉春 ]——(2013-8-6) / 已閱9153次
對請求權競合擇一行使的初衷本來是為了防止被侵權人得到雙重的賠償,程序上的合法卻貌似違反了實體正義,或因一個人因其一個行為而負擔雙重或多重責任也違反了實體正義,又或因財產損害賠償制度旨在于彌補損害,而非讓被侵權人雙重獲利。但其實踐的結果,卻是可能導致被侵權人得不到賠償。如上述案例中,原告——蘭某家屬缺乏法律知識,也請不起專業律師做指導,更為主要的是,被告——林某、單某、朱某和陽某均是農民,無論哪一個做為被告單獨承擔賠償都無能為力;如果只允許蘭某家屬起訴其中任何一個被告,都將無法實現其全部的請求權。損害的結果無法消滅,糾紛就會始終存在。
對于社會實踐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而言,法律并沒有給出現成的答案,需要法官在化解糾紛、解決矛盾的大前提下,進行價值權衡,找到問題的答案,在不同的答案之間進行取舍和選擇。因此,為了更好地實現民事審判“案結事了”的目標,盡最大努力地保護被侵權人的權利,應當引入訴的選擇性合并制度 ,即把被侵權方的多個請求權統一到一個訴訟請求中,圍繞訴訟請求展開審理,根據各個侵權人的過錯大小、履行能力適當進行區分責任,共同進行賠償,是否相互承擔連帶責任,也視情進行劃分,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被侵權人的合理訴求。
1、從訴的選擇上,擴大被侵權人的選擇權,請求權競合時,由于數個侵權人均獨立地對債權人負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被侵權人對數侵權人均有實體上的訴權,應當允許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請求權進行主張,也可以就所有請求權同時主張,還可以就不同的請求權先后主張。只要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就應當受理。即使某侵權人不應承擔實體責任,法院在審理后可判決該其不承擔責任,而不應在案件未經審理就令撤回或直接駁回對部分侵權人的訴訟。
2、從訴的合并上,如都屬于侵權損害,雖然法律關系不同,但訴訟請求是同一的,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的規定,如被告不持異議,則以普通的共同訴訟處理;但如屬于違約或侵權損害的,雖然訴訟標的為不同種類,但只要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也可以進行合并審理。不必像法學分類那么精確和細致,更沒必要基于訴訟請求或法律關系的不同而禁止訴的合并。
3、從訴的判決上,按目前法律的規定,雇主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都享有追償權,而事實上,真正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能夠向第三人追償實現其權利的是微乎其微。因此,在判決時,如果可能的話,還不如視侵權中的實際情況,對雇主和第三人的賠償責任進行適當的劃分,即使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 )的話,也可以一次進行判決。對于受害者一方來說,不論是哪一方承擔,只要能夠得到賠償,在心里上都是一種慰藉。這樣的話,既可以提高賠償能力,又避免再次訴訟。
這種構想的益處,一是分擔了責任,賠償能力增強,使被侵權人的損失有可能降到了最小;二是避免了被侵權人再次起訴,獲得雙重或多重賠償的可能,也減輕了訟累;三是由于農民有著“不要贏,只要平”的心理,大家都承擔一點,這樣反而有效地解決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但也帶來了弊端,一是存在法律責任劃分不當,有法不依的嫌疑;二是可能損害了某些債務人的權利,如在雇主無法實現向第三人進行追償的追償權時,雇主的權利也得不到保障。
如在上述案件中:
圍繞著蘭某死亡后的損害結果,允許蘭某家屬同時向四被告行使請求權。由法官對各方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進行闡述,對各方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心理預期進行分析,雖然四被告之間并無共同的故意或過失侵權,但各人都要承擔全部或部分的賠償責任,如果各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既減輕了一次賠償的壓力,也避免了今后的訟累,從心里上還是能夠接受的;而蘭某家屬除去自身承擔的一小部分外,能夠獲得絕大部分的賠償,避免了“法律白條”的窘迫,又省去再次訴訟和申請執行的麻煩,盡最大限度地彌補其損失和實現其訴求,從經濟上和心理上都可以得到滿足。
也許這并不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立法的意圖,也不是解決請求權競合的最佳辦法,甚至還突破了法律框架,卻顯現一種能動性和探索精神,圓滿地解決了各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糾紛。在以化解矛盾糾紛為目標的基層法院來說,倒不失為一種促進和諧的途徑。
結語
請求權競合問題是個永遠無法消除的法律現象。 既然不可能要求每個人都成為法律專家,倒不如在立法設計上,讓被侵權人將事實交給法官,讓法官來適用法律進行判決。程序法上的強制選擇,固然可能避免重復的起訴,但卻將犧牲被侵權人的實體權利。民事價值的多元化,民事訴訟的途徑也應當多元化,這樣才能更好地實現民事訴訟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孔祥俊:《司法理論與裁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版。
2 本案例引自某法院民初字第101號案件,案情經過整理。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經)發〈1989〉12號]中對訴因并存時規定:一個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有時可以同時產生兩個法律關系,原告可以選擇兩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種訴因提起訴訟,有管轄權的受訴法院不應以存在其他訴因為由拒絕受理。但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分別以不同的訴因提起兩個訴訟。
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4年版,第180頁。
5 王澤鑒:《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載于王澤鑒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1),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71頁。
6 王澤鑒:《雇傭人無過失侵權責任的建立》,載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1981年版,第14頁。
7 楊建華:《民事訴訟論文集》(下),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權,第421頁。
8 田平安主編:《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第157頁。
9 段文波:《請求權競合論:以訴之選擇性合并為歸宿》,載《現代法學》,2010年05期。
10 鄒海林著“不當得利請求權與其他請求權的競合”,載《法商研究》,2000年第一期。
11 段文波:《請求權競合論:以訴之選擇性合并為歸宿》,載《現代法學》,2010年05期
12 [美]波斯納:《法律與文學》,李國慶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2002年版,第28-29頁。
13 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專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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