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樂 ]——(2013-8-8) / 已閱3711次
從憲法學角度來解釋司法問題
——《司法要論》簡評
◇方樂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伴隨著當下中國司法改革的深入推進,以及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建成之后國家法治建設的重心從立法轉向法律的實施,司法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司法活動對社會生活的影響力也越來越大。因而,有關司法的話題很容易就進入公共討論空間,并被訴諸公共理性轉而成為公共話題或者社會熱點話題。回應并引導社會大眾對于法治中國的公共想象以及對法治中國建設現狀的公共批判,就成為法學學者的重要使命之一。于是,有關司法問題的理論研究也日漸成為法學研究中的熱點。
密切結合國情的學理研究
劉練軍博士新鮮出爐的《司法要論》一書,不僅從憲法學的視角剖析了司法民主化、司法權的內涵、司法的規范要件、法官身份保障、司法效率、司法判決的公共產品屬性、既判力與再審等有關司法制度的規范性和理論性的問題,而且也反思司法運作的政治化、能動司法、父愛主義司法、民粹主義司法、法院調解優先、個案監督等有關司法的實踐問題。作者期望通過對當下中國司法制度及其實踐的憲法學批判,恢復司法原本的憲法地位,同時以此建構起司法的憲法學理論。在作者看來,“我國司法始終與人們普遍期望的作為社會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應然司法相距甚遠,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司法算不上是一種立憲意義上的司法。”
從方法論上來說,《司法要論》堅持一種公共性的知識立場與政治性的知識關懷,主張從憲法學的角度來解釋并解決轉型中國的司法問題。這種方法的優勢就是將司法的制度與實踐看成是公共空間里權力的公共化運作,將司法體制視為一個政治問題而不僅僅是法律問題。
正是因為此,作者不僅將陪審制與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建立起關聯來,認為“唯有從基本權利的維度上去定位和詮釋陪審,才能深刻理解在陪審已呈衰退之勢的當今時代我國為何還要認真對待陪審”;而且深入地看到司法與民主之間的內在聯系,認為“貿然地提出或反對司法民主化都會因基本知識儲備不足而難免主觀臆斷有余、經驗理性不足。”不僅認為從無權力到有權力的政治化演變過程中,司法權不斷擴充其內涵,而且也清晰地意識到自身的政治性存在與非政治性存在;不僅認為訴訟權乃是一項憲法性的程序基本權,而且主張法官身份的憲法性,“唯有憲法才能給予法官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均難以侵犯的絕對的身份保障”;等等。從作者的這些新穎的論述中,我們既能看到現實司法問題的政治意義,有能意識到司法問題解決的政治途徑。這種密切結合中國司法的政治國情與現實情境的學理研究,不僅有利于擺脫長期以來司法理論研究中的西方他者想象,也有利于建構起屬于我們自身的司法哲學與理論體系。
開放的心態推動理論建構
是的,作者有這樣的理論抱負。在他有關司法理論的梳理與反思以及有關司法實踐的批判與重構中,我們既能看到其中雖然點滴但卻明顯的努力,也能從中獲得啟發進而與他一起務實地參與有關當下中國司法問題的理論思考與體系建構。比如,在有關司法哲學討論中,他不僅對司法哲學進行細致的類型劃分,而且提出“唯有以多元化的司法哲學而不僅僅只是能動司法來引導法官的司法裁判,我國的司法才能愈益適應日益多元化的社會現實和法治價值目標。”這反映出他不但意識到司法理論建構的復雜性與現實性,而且注重其中的開放性。換言之,司法理論的體系建構既需要關注司法的現實,同時也不能局限于現實而應當以一個開放的知識心態來發展和推動理論的動態建構。
例如,在有關司法效率的問題討論上,他不僅對司法效率的構成要素以及司法效率與司法公正的關系進行了深入的剖析,而且認為司法效率的關鍵在于資源配置,在于強化案件管理制度。這反映出作者的討論不僅僅只是停留在抽象而普世的理論言說上,更主要的是進行了問題解決的可行性論證以及可操作性制度的設計。這一做法對于我們思考并建構當下中國的司法理論來說是難能可貴的。因為我們有關司法的理論建構,實際上并不僅僅只是形成一種可與西方相對話的理論言說,不僅僅只是為了創設一套話語體系,而是要解決實際的司法問題,避免“高射炮打蚊子”的尷尬局面。
又比如,在有關民粹主義司法的討論中,他不僅指出陷入民粹主義的包圍圈是我國司法遭遇信任危機的影響重要原因,而且認為“唯有滌除司法身上及其周圍的民粹主義,讓司法審判徹底免予民粹主義的輿論及行為干擾,我國司法才有可能走出信任危機的低谷,其應有的權威地位和公正形象才有可能復興。”這其實反映出他采取一種社會-文化情境的視域來觀察當下中國的司法,將司法看成是特定社會場域中的一起社會事件。因而司法的問題就不僅僅只是一個內在性的制度問題,而與它所置身于其中的社會緊密關聯。職是之故,消除司法的信任危機,就需要我們以一種社會性的綜合視角來進行整體審視,將所有圍繞著司法周邊的社會場域中的信任資源和社會資本都動員起來,進而以此累積并全面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從而最終解決當下中國司法的問題。
還有很多值得分享的地方。但由于任何的閱讀都是個體化的,都可能會囿于閱讀者的知識局限而限制其中的意義空間。可喜的是,劉練軍的《司法要論》并非一種有關司法問題的封閉性論述,而是“對一些重要論題予以簡要論述”,是拋磚引玉式的,是有關司法問題的開放性討論。因此,書中所開放出的問題以及尚未解決的問題,都值得我們繼續不斷的關注。這樣,如果拷問該書的理論貢獻的話,那么它不僅為我們提供了一個研究司法問題的公共性視角,而且也將這一理論產品再次公共化并交由讀者來進行公共評說。
出處:原載《法制日報》2013年7月31日第12版